「豐臺搶孩子」事件你怎麼看?爲何中國兒童拐賣屢禁不止?

linjiayan9103


該事件的結果最終被以“家庭糾紛”的模式處理,這真的讓我等屁民無法理解啊!

一個帶著嬰兒的母親和三個素不相識的老人,因為所謂的想孫子的理由,明搶不屬於自己的孩子。就作為第一次是沒看清,難道第二次搶孩子還是看不清?自己的兒媳婦也不認得啦?怎麼就感覺是胡話呢。可惜啊,豐臺方面還是信以為真了。真正的應了那句“不管你們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不知道沒有案底,和身患疾病也能成為不違法的理由的。下次估計我看上誰的手機,可以立馬搶來。因為我覺得這就是我的,我有一部這樣的手機被人偷了。我也不用怕,我沒有案底,我還有各種疾病,你們最多行政拘留,還不能執行。想想這真的是一件很划算的職業了。

很多的拐賣兒童事件,我們不是沒有法律可依,可是最坑的就是有法不依啊。對於拐賣兒童最嚴重的可以處以死刑,只要拐賣兒童的事實成立,最起碼也是幾年的牢獄。可是,這件事讓我們看到了,離退休幹部 這幾個字還是很有能量的。因此刑法是可以用行政替代了。

當然,我們還是希望豐臺方面的處理能夠公正嚴明。把一個社會事件操作成家庭糾紛的處理結果,真的不是在執法,總是一種“和稀泥“的做法!希望在社會的壓力之下,能夠給公眾一個安定的社會秩序,一顆安寧的心。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新聞大家都看了,不再複述。以我的理解該行為屬於犯罪行為,而且是既遂,應該追究她們刑事責任。

首先,孩子是人,不是財物。搶奪小孩不是搶劫罪,根據其主觀目的不同,可分為大致三種罪行。1.為了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綁架的,構成綁架罪(刑法239條,其中第三款明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也構成綁架罪)。2.以出賣為目的,採取拐騙、綁架、收買、販賣、中轉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3.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式,使不滿14週歲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構成拐騙兒童罪。所以,搶奪小孩行為就屬於犯罪,具體犯哪個罪才需要看構成要件。目前看李某某等人搶奪小孩行為成立,絕對是構成犯罪的,但是他們並非以販賣為目的,所以不會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為其父母,婆婆帶人去搶奪小孩(他兒子中途感覺不應採取這麼激烈的措施,已經走了),屬於使用其他方式使不滿14週歲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為,至少構成了拐騙兒童罪。

第二,並非沒有搶走,而是被他人搶回,並被商場保安制止,應該屬於犯罪既遂。

第三,她們的主觀目的是搶李某孫子,客觀上搶奪了他人嬰兒。這並不是脫罪理由,事實上,無論是誰的孩子,非監護人無權去搶奪。

即使一方監護人不讓另一個監護人看小孩,也應用法律手段解決。其四人採取當街搶奪的方式,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我認為李某某等四人,為奪回李某某孫子,採取當街搶奪的方式,誤對他人嬰兒實施搶奪行為,其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嬰兒受傷和家長心理傷害由受害者提起民事訴訟。鑑於事出有因,可以適當減輕處罰,但必須認定有罪,且為了教育公民依法行為的精神,應判其四人實刑。


東城小丑


最新通報已經出來了,最終四人行政拘留5日沒有變,其中一人因為身體有疾病已經被釋放了。

整個過程可以用狗血來形容,首先,被搶的媽媽描述的過程沒有錯,的確是四個人商場裡搶孩子,又是拉著別人媽媽,又是強行抱。

而為什麼會認錯呢?警方通報裡的原因,我給大家總結下,就是因為老人和兒媳婦有矛盾,太久沒有看見自己孫子了,於是就約了自己的朋友去北京找自己媳婦要孫子,最後看見這個受害人張某,就誤認為把張某當成了自己兒媳,理所當然的就把張某的孩子當作了自己的孫子,所以才會上前搶孩子。

根據警方調查,受害人張某的確和李某也就是搶兒媳的人是長得有相似之處

當然這個結果,大家怎麼想,我不知道,不過我需要提醒的是,不管這是誰的孩子,你是不是奶奶,你都沒資格沒理由搶孩子,為什麼呢。因為法律上,奶奶不是孩子的監護人,也沒有探視權,也就是,你搶孩子的行為,哪怕是奶奶,沒有經過別人父母許可,也涉嫌拐騙兒童罪,該罪應該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事最惡劣的是什麼,是如果這個孩子非常的無辜,如果當時沒有阻止,這個老人就此消失,這個母親從哪裡去找回自己的孩子呢?這個孩子就這麼失去了自己的媽媽嗎?

而如果老人搶奪的的確是自己的孩子,又如何呢?作為孩子應該遭遇被奶奶搶奪的危害嗎?不會驚恐嗎?


廖彩琳律師


我的一個阿姨就曾經遇到過這樣的事情。

這個阿姨跟我媽媽是好朋友,兩人經常一起跳廣場舞,是廣場舞的好搭檔,我叫她張阿姨。張阿姨家有個外孫,家人是非常的疼愛,基本上老兩口的退休金全部來照顧這個孩子了,給孩子用的、吃的都是全好的。張阿姨說自己在一個公園帶著孩子曬太陽的時候就來了幾個人搶孩子。


她說那天天氣比較好,於是張阿姨就帶著孩子在公園裡去曬曬太陽,逛逛,平時是老兩口一起帶著孩子的,今天剛好叔叔有事去辦事兒了,就讓張阿姨一個人帶。這也沒事,因為天天都在這個公園,人熟地方熟肯定沒啥事。結果一會就來了一個老太太跟張阿姨邊上坐著,說孩子真乖,開始聊家長什麼的,聊了一會就走了。隔了一會就又來了一對青年男女來問路,說某某路怎麼走。結果剛問完,就說孩子真可愛,想抱抱能否可以。張阿姨還沒開始同意,男的就抱上孩子了,這時候張阿姨感覺到有些不對勁,想上去把孩子抱回來,結果這個年輕女的就把張阿姨拉住,把車也推走了。張阿姨就追,這時候,剛開始聊天的老太太出現了,開始抱著張阿姨說,你搶我們家孩子幹什麼。張阿姨要瘋了,開始大喊大叫了,簡直就是撕心裂肺。


還好這時候公園裡經常跑步的大爺看見了,張阿姨像抓住了救民稻草一般,讓這個大爺趕緊把孩子攔下來,剛好大爺認識這個張阿姨,一起跑步的還有幾個人,大爺一叫,這幾個人就衝過去追孩子了,還好人販子帶著孩子跑不快,兩下就被追上了。孩子總算沒大礙,最後大家把這堆人販子打了一頓,報警了。警察把他們抓了回去,後來就不知道什麼情況了。


所以只能說這些人販子的犯罪代價太低,要是抓到就判個死刑,看誰敢偷敢搶。


老王偵查記


應該認定為拐騙兒童犯罪未遂。我注意到警察的行政處罰的理由、一些律師點評,錯的一塌糊塗![打臉][打臉][打臉]

孩子受監護權、成長權神聖不可侵犯,錯搶別人孩子和錯抱錯認別人孩子不是一碼事!!不可混淆是非!

本案,暴力手段強搶孩子,已經非法侵害法定監護人扶養權,危害兒童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不因錯搶別人孩子就不算了。

公安和律師的錯誤認識根源,是把暴力搶奪降格為錯認,迴避了暴力搶奪,作出了看似合理實際經不起推敲的處理結論。

設想一下,搶對了孩子夠不夠罪嗎?李奶奶等人搶到的是自己孫子,仍涉嫌拐騙兒童犯罪(未遂),已經嚴重侵害孩子及法定監護人孩子母親的合法權益。已有一些拐賣拐騙犯罪案例,罪犯是親生父母、養父母這樣特殊親緣關係,法律只是酌情從輕、減輕、免於刑事處罰,但是罪名不會降格改為擾亂公共秩序。

為充分分析案件,我們可以展開分析,若搶成功了算不算犯罪?搶走了孩子幾天幾個月幾年後,發現弄錯了,主動歸還孩子,不算犯罪行得通嗎?肯定不行,必須認定為犯罪!暴力搶奪孩子,已經侵害孩子健康成長權益,傷害了家庭的安全,危害社會安定,危害性不能輕描淡寫。

主觀惡性小,是公安降格輕處的另一原因。但處罰犯罪是不論主觀惡性的。有很多看似惡小的犯罪,朋友應酬喝醉酒駕駛未造成損害,父母包庇犯罪在逃的兒子,工友誤操作機器過失致人死亡,代購海外商品涉嫌走私,收買被拐賣兒童婦女等等。


黑貓40994931


今天晚上備受輿論關注的北京銀泰百貨搶孩子事件又有了最新進展,警方發佈了針對此案的案情通報。由於原文較長,我簡單地梳理了一下案發的具體經過。

1、涉案嫌疑人之一的山東人李某其兒子與兒媳之間感情不和,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後就李花平再未見過孩子。為此,李某與兒媳一方曾屢次發生矛盾並且多次報警。

2、由於長期見不到孫子,李某將自己的遭遇多次告知其朋友沙某、運某、高某三人。三人出於對李某的同情,表示願意提供幫助。

3、李某的兒媳張某某與被搶嬰兒的母親居住在同一小區內,且二人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臉型方面也存在相似之處。李某的孫子14個月大,被搶嬰兒11個月大,年齡相仿。

4、10月2日上午,李某邀約沙某等三人前往兒媳居住的小區討要孩子。由於碰巧從遠處看到女事主張某推著嬰兒車出小區,李誤將對方認作自己的兒媳,於是進行追趕。

5、在追趕的過程中,李某不慎摔倒,其便讓沙某三人先行追趕。沙某等三人追隨女事主一路到了銀泰百貨內,隨後對孩子進行了搶奪,由於商場工作人員的制止未能成功。

6、由於未能搶到孩子沙某等三人於是返回尋找

李某,四人重新碰頭後再次返回商場尋找孩子,結果被警方現場抓獲。

7、10月3日,警方認定四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決定不予立案。之後針對四人的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其中一人因病停止拘留。

就案件的事實部分來看,李某所謂認錯人的說法應當是真實的,也是客觀的。不過,儘管從她的主觀上來說,或許並沒有想要傷害孩子的惡意,但是很明顯在她授意下的另外三人之行為已經在客觀上造成了對孩子人身權益的不法侵害。這一點是不容抹殺的!

話說回來,即便她在當時沒有認錯人,在面對自己親孫子的前提下也不應當通過搶奪這種方式來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這種做法完全忽視了雙方爭搶的過程中發生意外的可能性,忽視了孩子受到傷害的巨大風險,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

對於孩子的母親而言,在當時的那種情況下她根本無從知曉突然出現在自己面前的沙某等三人的真實目的。在她的眼裡,這三個人就是搶奪孩子的“人販子”。因此,她用盡全力來保護自己的孩子以及之後的呼救行為都是出自於母性的本能。這種母愛的光輝無疑是偉大的!

雖然該案只是一起“誤會”,但是這種誤會對於當事人的身心所造成的嚴重傷害是真實存在的。因此,從她的內心來說,希望對方受到嚴懲乃是人之常情。將心比心,我相信多數人在聽聞之後也有相同之感。因此,當事件曝光之後公眾才會產生處罰畸輕的質疑。

從法律上來說,要認定李某、沙某等人的行為屬於拐賣兒童實際上存在著很大的難度。因為拐賣兒童的犯罪動機主要是出賣兒童獲得錢財,而李某等人的主觀目的經過警方的大量走訪調查結果顯示只是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光憑這一點來看,想要以涉嫌拐賣兒童對四人立案偵查是根本不現實的。不出意外的話,警方最終經過複核之後多半會維持原先不予立案的決定。

現實生活中,有些時候情與法就是如此的矛盾。將一個活人當做物品進行哄搶無疑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益,儘管沒有出現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但是這種行為的危害性卻很大,不構罪說明了立法上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我認為,想要徹底消滅拐賣兒童這種犯罪現象首先要保障好一個人最最基本的權益不受侵犯!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好,那麼其他一切都是空談。



通城丹妹


在下愚鈍,關於【幾個老太“搶孩子”】的幾個疑點,借用智慧的網友聰明腦子,指點一二吧:

①“搶孩子”的婆婆幾個人,如果真的是婆婆要“搶”,孩子11個月大,你搶過去做啥?!最重要的,“婆婆”怎麼不知道兒媳婦的模樣?!

②“搶孩子”幾人聯手,她們怎麼知道“被搶”的孩子,會什麼時候出現在什麼地方?!

③“搶孩子”搶錯了可以放人,那麼,“殺錯人”的人說自己“殺錯了”,是不是一樣的道理呢?

——我頭腦簡單,只知道【“搶孩子”就是“搶孩子”了,說別的沒用!】



十星科技


關於這起案件的最新通報已經出來了,最終四人行政拘留5日沒有變,其中一人因為身體有疾病已經被釋放了。對於這個結果,我認為有些事實還是值得商榷的。

為什麼會認錯呢?從警方通報的原因是,因為老人和兒媳婦有矛盾,太久沒有看見自己孫子了,於是就約了自己的朋友去北京找自己媳婦要孫子,最後看見這個受害人張某,就誤認為把張某當成了自己兒媳,理所當然的就把張某的孩子當作了自己的孫子,所以才會上前搶孩子。根據警方調查,受害人張某的確和李某也就是搶兒媳的人是長得有相似之處。

從警方通報的事實來看,如果警方是依據這個事實而判對方是行政拘留,那麼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個前提是這些人不是人販子,而確實是因為誤認孩子!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孩子小容易認錯情有可原,難道一個婆婆還能把自己的兒媳婦認錯嗎?好吧,就算這麼巧,這個女的長得真的像你兒媳婦,那你千里迢迢來到北京,若大的北京,你連自己媳婦住哪都不知道?怎麼就偏偏在這個商場碰巧就碰見兒媳婦呢?我真的不能相信世上能有這麼巧的事情!

而且關鍵是對方已經明確告訴你了,人家不認識,不是你的兒媳婦,這個也不是你的孫子,正常情況下,是個正常人都不敢輕易的去搶孩子,你怎麼可能在沒有確切的證據的情況下就明目張膽的搶孩子呢?再說,如果你真的以為這是你的孫子,你就不怕再搶的過程當中給小孩造成損傷嗎?

雖然這個事件有些過於巧合,但是這個事件現在既然已經有了結果,也慶幸孩子還好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恐怕也只能是這樣了,只是希望下一次不要再發生這麼巧的事情!因為很多偶然都是必然!


任律師工作室


有些事情也值得分析一下,如果說真的把小孩搶走這個事情該怎麼處理,那麼被搶的家庭又是什麼樣呢?所以說無論從法律或刑法第幾條几條這個事件必須嚴辦,不然中國將來會出現更多類似事件。


沉默的驕龍1921246


兒童被拐,這是一個全球性的治理難題。在我國,拐賣拐騙也已經入刑,且情節特別嚴重的還要被判處死刑。就算是如此嚴刑峻法,仍然是有人以身試法,這些人販子,不是法盲就是利益燻心。

大紅門搶孩子這個事,從警方的通報來看,事實還是很清楚的。簡單點說,就是兒子兒媳鬧離婚兒媳帶走孫子不讓兒子一家見,奶奶思孫心切,朋友兩肋插刀,想幫把孫子搶回來給奶奶,結果認錯了人,搶錯了孩。這種家庭矛盾激化後雙方爭孩的事,並不是從大紅門才開始有,而是一直就存在的,但是搶錯孩的倒是不多見,所以這事才鬧這麼大。特別強調:搶孩子無論搶對搶錯,都是違法的。除非法定事由,誰也無權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

實際上,這個新聞的藍本在之前的網絡段子上早已有了,各種人販子組團搶孩子的橋段細節之詳細,堪比現場直播。大家看得入神,往往忽略了段子的合理性,即公然搶奪或搶劫婦幼毫不顧忌被發現,究竟是人販子蠢還是看段子的人糊塗,分不清楚。而這次的搶孩事件,情節完美契合段子,難怪會引起誤解。

從全球範圍來看,我國對拐賣拐騙人口的打擊力度還是相當大的,不但拐賣拐騙者有可能被判死刑,就連收養被拐騙的孩子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至於為啥此類現象屢禁不止,其實七個字完全可以概括:徒法不足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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