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法院判被盜超市承擔15%責任是否合理合法

「说法」法院判被盗超市承担15%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近日,江西某法院做出的一份判決書在網上引發了熱議。毛某從某超市偷了兩把菜刀,在大街上將一名女孩砍死,法院判決該超市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不少網友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株連式判決,太奇葩了。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5日傍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新餘女子毛某在某超市偷了兩把菜刀,在大街上將路過的一名5歲女童砍死。司法鑑定確定,毛某在案發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的發病狀態,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毛某有期徒刑13年。被害女童父母將毛某、毛某的養父母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超市“疏於監管”“對該侵害事故的發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存在過錯”,超市對命案的最終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經計算賠償總額為299387.25元。一審法院認為超市應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即49408元。遂做出一審判決:超市對上述款項中的49408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超市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超市的所有人和經營管理者疏於管理和防控,對其銷售的菜刀(兩把)被毛某盜出未及時發現,沒有盡到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顯然存在過錯。因此,法院認為超市的所有人和經營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評析

公共場所管理人盡安全保障義務其適用是有範圍、有條件的

筆者認為,該判決存在以下不合理的地方:一是適用法律錯誤,有關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案。二是二審法院援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認為超市所有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是有範圍、有條件的,不能無限度地擴大適用,讓無關的人承擔責任。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種情況時,公共場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其一,因場所原因發生的傷害。比如因為場地溼滑,導致場地的使用人或者來往的人員滑倒受傷的,管理人應承擔責任。其二,在場所內發生的事故所導致的傷害。比如發生火災、燃氣洩漏等事故,導致場所的使用人、來往人員被燒傷、中毒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承擔責任。其三,因第三人原因發生的損害,管理人未盡到防範和救助義務的。比如有人在場所內受到第三人的傷害,場地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沒有及時勸阻、報警,導致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四,有其他與之相類似的情形。

總之,不管是由於什麼原因導致的傷害,要讓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該傷害行為一定得和場地有關。傷害要發生在場所所及的範圍內;受傷害的人和場所有一定的關係,是場所所服務的對象,或者是正常來往的人員,比如是來場所消費的顧客或者是正常過路的人;管理人存在一定的過錯,並且過錯與傷害的發生有著因果關係。

本案源於超市的菜刀被盜,而菜刀被盜與超市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任何關係,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關係。被害人死亡是由於嫌疑人非法侵害造成的,而非法侵害並沒有發生在超市範圍內,而是發生在超市外的街道上,超市對於案件的發生並不知情,也無法進行幫助,因此超市對於嫌疑人和死者均沒有安全保障的義務。法院的判決認為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對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做了擴大化的解釋,菜刀被盜和安全保障義務是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法律關係,法院把它們硬扯到一起沒有任何依據。

超市菜刀被盜和女孩被砍死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嫌疑人從購物中心偷走兩把菜刀屬於盜竊行為,超市的菜刀被盜和死者死亡之間並沒有直接聯繫,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一審、二審法院都認為超市對於菜刀疏於管理使菜刀被盜竊,從而被用作作案工具,超市有一定的過錯。這從表面上看似乎有些道理,而實際上卻站不住腳,是強詞奪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嫌疑人盜竊菜刀去行兇,被盜的人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超市對菜刀是否是合法佔有、合法銷售。如果菜刀是違禁品超市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銷售的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禁止銷售的情形。但本案的菜刀並不是管制刀具,超市是合法銷售的,嫌疑人把它偷走作為兇器使用,這種使用方式是超市不能預料也不能控制的。

超市疏於管理導致菜刀被盜,超市只對於菜刀被盜竊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而對於該菜刀被盜後所造成的危害不應承擔責任。按照法官的邏輯,菜刀被盜砍死人就認定超市有過錯並且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如果有人從部隊或者公安機關偷出槍支殺了人,還要讓部隊和公安機關承擔責任嗎?這顯然是荒謬的。部隊和公安部門是合法的持槍單位,其只應當對槍支被盜的行為承擔責任,而不應當對於槍支被盜後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盜竊菜刀和砍殺女孩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關係,中間並不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不能因為其相繼發生就推定有因果關係。

株連式判決會讓整個社會人人自危

這個判決實際是一個株連式的判決,對法條做了擴大化的解釋,讓無辜的人也承擔了責任。按照法官的思路,如果嫌疑人偷的不是兩把菜刀而是一根棍子,在外面打死人了,超市的所有人也應當承擔責任。這樣還可以進一步推理,如果小偷在農戶家裡偷了一把菜刀後來殺了人,農戶也應承擔責任,因為他沒有把刀看好!按照這個邏輯,如果有人從某家人門口撿了一塊磚或者一根棍子把別人打死了,那麼這家人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因為磚頭和棍子是他的,他沒看管好!

這個判決留給了人們太多的發揮空間,想想都讓人覺得可怕:每件物品都可能成為作案的工具,自己的物品一旦被盜就可能會因此而承擔責任!難怪在判決做出後,有網友評論:太可怕了,以後晚上睡覺也要把家裡的菜刀放在枕頭底下,別讓人偷走了!

法院的判決具有指引作用,這樣的判決要把人們引向何方,還有比這更奇葩的判決嗎?

(作者系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副主任)

校對:韓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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