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法院判被盗超市承担15%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说法」法院判被盗超市承担15%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近日,江西某法院做出的一份判决书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毛某从某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将一名女孩砍死,法院判决该超市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少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株连式判决,太奇葩了。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5日傍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新余女子毛某在某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将路过的一名5岁女童砍死。司法鉴定确定,毛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状态,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13年。被害女童父母将毛某、毛某的养父母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超市“疏于监管”“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超市对命案的最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经计算赔偿总额为299387.25元。一审法院认为超市应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即49408元。遂做出一审判决:超市对上述款项中的4940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超市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疏于管理和防控,对其销售的菜刀(两把)被毛某盗出未及时发现,没有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为超市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公共场所管理人尽安全保障义务其适用是有范围、有条件的

笔者认为,该判决存在以下不合理的地方:一是适用法律错误,有关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二是二审法院援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超市所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是有范围、有条件的,不能无限度地扩大适用,让无关的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公共场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其一,因场所原因发生的伤害。比如因为场地湿滑,导致场地的使用人或者来往的人员滑倒受伤的,管理人应承担责任。其二,在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比如发生火灾、燃气泄漏等事故,导致场所的使用人、来往人员被烧伤、中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承担责任。其三,因第三人原因发生的损害,管理人未尽到防范和救助义务的。比如有人在场所内受到第三人的伤害,场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没有及时劝阻、报警,导致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四,有其他与之相类似的情形。

总之,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的伤害,要让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该伤害行为一定得和场地有关。伤害要发生在场所所及的范围内;受伤害的人和场所有一定的关系,是场所所服务的对象,或者是正常来往的人员,比如是来场所消费的顾客或者是正常过路的人;管理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过错与伤害的发生有着因果关系。

本案源于超市的菜刀被盗,而菜刀被盗与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嫌疑人非法侵害造成的,而非法侵害并没有发生在超市范围内,而是发生在超市外的街道上,超市对于案件的发生并不知情,也无法进行帮助,因此超市对于嫌疑人和死者均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法院的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做了扩大化的解释,菜刀被盗和安全保障义务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法律关系,法院把它们硬扯到一起没有任何依据。

超市菜刀被盗和女孩被砍死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嫌疑人从购物中心偷走两把菜刀属于盗窃行为,超市的菜刀被盗和死者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超市对于菜刀疏于管理使菜刀被盗窃,从而被用作作案工具,超市有一定的过错。这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些道理,而实际上却站不住脚,是强词夺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嫌疑人盗窃菜刀去行凶,被盗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超市对菜刀是否是合法占有、合法销售。如果菜刀是违禁品超市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销售的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禁止销售的情形。但本案的菜刀并不是管制刀具,超市是合法销售的,嫌疑人把它偷走作为凶器使用,这种使用方式是超市不能预料也不能控制的。

超市疏于管理导致菜刀被盗,超市只对于菜刀被盗窃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对于该菜刀被盗后所造成的危害不应承担责任。按照法官的逻辑,菜刀被盗砍死人就认定超市有过错并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有人从部队或者公安机关偷出枪支杀了人,还要让部队和公安机关承担责任吗?这显然是荒谬的。部队和公安部门是合法的持枪单位,其只应当对枪支被盗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当对于枪支被盗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盗窃菜刀和砍杀女孩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中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因为其相继发生就推定有因果关系。

株连式判决会让整个社会人人自危

这个判决实际是一个株连式的判决,对法条做了扩大化的解释,让无辜的人也承担了责任。按照法官的思路,如果嫌疑人偷的不是两把菜刀而是一根棍子,在外面打死人了,超市的所有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样还可以进一步推理,如果小偷在农户家里偷了一把菜刀后来杀了人,农户也应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把刀看好!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有人从某家人门口捡了一块砖或者一根棍子把别人打死了,那么这家人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因为砖头和棍子是他的,他没看管好!

这个判决留给了人们太多的发挥空间,想想都让人觉得可怕:每件物品都可能成为作案的工具,自己的物品一旦被盗就可能会因此而承担责任!难怪在判决做出后,有网友评论:太可怕了,以后晚上睡觉也要把家里的菜刀放在枕头底下,别让人偷走了!

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引作用,这样的判决要把人们引向何方,还有比这更奇葩的判决吗?

(作者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校对:韩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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