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公開審理一起拒執罪案並當庭宣判

我院公开审理一起拒执罪案并当庭宣判

10月9日下午,我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今年首例拒執罪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譚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譚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2008年12月,譚某因購車缺資金向何某借款70000元。2011年6月,譚某將所購車輛賣掉,分得十餘萬元,但並未用於償還何某的借款。2012年,何某將譚某起訴至我院。

2012年5月24日,我院一審判決譚某償還何某借款70 000元。判決生效後,因譚某一直以沒錢為藉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無奈之下,何某向我院申請執行。

立案執行後,承辦法官依法向譚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手續,譚某收到後仍拒不執行,也未如實申報財產。2017年10月16日,因譚某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如實申報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決定對譚某司法拘留15日,因譚某一直逃避,直至2018年6月23日才被執行司法拘留。期間,譚某仍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和履行判決義務。

經查,2012年至2018年,譚某一直在從事運輸業務,有工資收入,但未向法院報告。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譚某的工資收入打入銀行卡賬戶後,便立即提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譚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在起訴前已全部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譚某系初犯,結合犯罪情節及危害後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以來,我院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執罪案件15件,同時聯合檢察院、公安局制定出臺《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建立公安、檢察院、法院聯合協作的工作機制。今後,我院將繼續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兌現勝訴權益,樹立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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