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穿日军制服街头打广告!惨痛历史,岂容如此消费?

「关注」穿日军制服街头打广告!惨痛历史,岂容如此消费?

广州普法

10月7日,一段小视频火遍了这个革命老区人的朋友圈——江苏连云港赣榆区一群男子穿着日军制服在闹市街头举着广告牌游街打广告,有店主戏称“皇军都来我们家买四件套”。

在闹市,三五成群的男子身着日军制服,手提军刀、步枪,高举宣传牌子,嘻嘻哈哈地游走在街头巷尾……此事一出,一片哗然。

又见日军制服,在江苏革命老区,还边走边打广告!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当地有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经调查,十多名身着日军制服的男子实为某影视公司职员,据其解释,这是为拍摄微视频而进行的营销推广活动。由于事发地赣榆系革命老区,影响极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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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官方微博8日发布通报称,动组织策划者仲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调查处理中。

那么,这些人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法规?带着问题,让我们来听听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和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洪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点带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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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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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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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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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例子来说,如果这种着“日军”服游街行为的背后不仅仅是一种宣传手段,而是借助这种方式,将组织者的内心阴暗面暴露出来,就是对我国历史的亵渎,那么这种行为或将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对诸如此类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该行为或将触犯广告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甚至是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何处理,相关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数罪并罚还是从重处罚还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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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三番禁绝不止,反反复复引发愤慨。又见日本军服事件,性质更加恶劣,不仅事发在革命老区,而且居然还打广告。事件多发,原因为何?

第一,狭隘的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中,无数革命烈士抛头颅、扫热血,终才赢得如今的幸福生活。如此神圣之至,岂容玷污?反观此事,口口声声号称在为微视频产品进行营销推广活动的日军制服男子一行,归根结底,还是对民族精神、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的罔顾,是狭隘的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在作祟。

第二,由于利益驱动,许多网红、商家借机恶意消费历史,以此博取关注。从天津身穿日本军装、驾驶日军机车招摇过市的结婚闹剧,到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前的精日分子合照,再到网上贴吧论坛出现的日军制服尝鲜行为,由抗战历史引发的事件近来时常见诸报端,但是如此明目张胆叫嚣着盈利的尚属首次。此番事件,大有不管不顾“戕着脸面只要赚钱”的意味,如此“吃相太过难看”。

第三,惩戒不足,呼吁进一步立法管制。尽管我们一次次高呼,对于这种人要严惩不贷,但事实上,以现行的法律处罚,实则难以起到该有的警示作用,仍旧抵挡不住如此“前赴后继”的此类作妖行为。未来,相关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数罪并罚还是从重处罚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了强化法律的约束和管理作用,相关职能部门更应担负起应有职责,将相关的法律法法规进行完善,不仅需要将寻衅滋事罪进行完善,将其精简化,将罪名更加合理、科学的“分流”出去,也需要将类似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进行完善,明确适用该罪的情形和尺度,做到既有错即纠,又绝不重错轻罚。因此,呼吁立法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事项。

有些人、有些事,是不能够随意涂抹、戏谑发挥的。正如一位网友所说,“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拿来娱乐消费,一个民族如果记不得曾经的痛,就唤不醒今天的梦。”

明知不可为,偏偏要为之。低三下四博人眼球,公然罔顾民族感情,大胆无视公序良俗,小丑扮相招摇过市。法律尊严不容挑衅,法律规则不容漠视,法律底线同样不容挑战。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开展活动,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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