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系列专题一:从汽车金融行业现状入手看汽金行业法律风险

现如今不论新车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都与汽车金融息息相关,汽车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借贷关系、抵押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等等,其中法律风险重重,稍有不慎便可能卷至诉讼的旋涡。然而法律风险作为一种可识别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的。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常年为一批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团队办案经验,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及业务中发生的风险情况,从行业现状、业务模式和成功案例三个方面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特整理出汽车金融相关法律知识及案例系列文章,以期与读者共同学习探讨。本篇为此系列开篇,介绍汽车金融行业现状。

汽车金融专题目录

第一部分 汽车行业现状

一、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1. 汽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2. 金融渗透率不断提高
  3. 汽车金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二、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

  1. 商业银行
  2. 汽车金融公司
  3. 互联网金融公司
  4. 融资租赁公司
  5. 金融服务提供商(SP)

第二部分 实务分析——从三种业务模式切入

一、车抵贷

  1. 普遍存在的六个风险点
  2. 微贷网的成功引发的几点思考

二、助贷

  1. 线下助贷
  2. (1)模式解读
  3. (2)法律风险分析
  4. 线上助贷
  5. (1)三种模式解读
  6. (2)法规政策对线上助贷的影响

三、融资租赁

  1. 直接租赁
  2. (1)直租的三大优势
  3. (2)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4. 汽车售后回租
  5. (1)概念解读
  6. (2)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依据
  7. 库存融资
  8. (1)三种模式解读
  9. (2)常见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10. 委托租赁和转租赁
  11. (1)概念解读
  12. (2)经营范围如何写
  13. (3)行业准入
  14. 乘用车和商用车
  15. (1)两种车的定义及行业现状
  16. (2)商用车融资租赁模式及优势
  17. (3)商用车融资租赁的律师建议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从实践角度加深对汽金行业的理解

  1. 处理的经典案例:
  2. 案例1:业务员弄虚作假、花式收费
  3. 案例2:加盟商带着原件跑路
  4. 案例3:债务人和担保人签错位置
  5. 案例4:质押车一夜之间消失,报案未果
  6. 案例5:承租人欺诈,51量库存车辆实际不存在
  7. 其他参考案例:
  8. 案例1:质押车辆未交付,质押关系是否成立?
  9. 案例2:强制拖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10. 案例3:承租人因库存车并非新车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法院是否支持?
  11. 案例4:承租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除了租金,出租人还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一、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1、汽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①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7年,全国汽车产销量为2,887.9万辆,同比增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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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17年二手车市场交易量为1240万辆,比上年增加了200万辆,同比增长了19.33%,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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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2017年,我国汽车金融市场整体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其中消费金融、车抵贷和其他汽车金融产品市场规模达13201亿,同比增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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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渗透率不断提高

金融渗透率:泛指通过贷款、融资等金融方式购买的车辆数量占总销售车辆数量的比例。

①截至2017年末,中国新车整体金融渗透率(含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各市场参与主体)到达38%水平,虽相比全球70%的平均渗透率存在差距,但整体金融渗透率呈现出每年增长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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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二手车电商行业金融渗透率逐年增加,至2017年二手车电商交易量渗透率达到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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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汽车金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①从市场参与主体来看,2013年,随着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入场,其所占份额不断提升,目前汽车金融市场已形成汽车金融公司、商业银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等多元主体并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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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从二手车市场来看,2017年二手车交易达到1240.1万辆,同比增长19.3%。虽然整体市场呈现出高度碎片化和区域化的特点(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但随着取消限迁、减税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未来二手车市场将成为汽车金融行业关键的盈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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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分布(部分)

二、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仍是最大参与方,在多元竞争格局下,参与比重或有下降趋势。但是,强大的资金优势和广泛的渠道网点布局,使得银行仍是目前汽车金融最大的参与方。

  • 优势:
  • 1.资金充裕且成本低;
  • 2.在与其他参与主体合作中掌握较高话语权和议价权;
  • 3.征信体系相对完善;
  • 4.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度高;
  • 5.遍布城乡的营业网点。
  • 劣势:
  • 1.贷款门槛较高,要求较为严格;
  • 2.审批放款流程复杂且效率低。
  • 主要汽车金融产品:
  • 批发市场库存融资、建店融资、并购贷款、零售消费信贷产品。
  • 主要代表:平安银行。
  • 平安银行是商业银行布局汽车金融业务的领先者。平安银行(单独设立汽车金融中心)与宝马、奔驰、捷豹、路虎、保时捷等多家汽车生产商(合作汽车生产商中80%以上为中高端品牌)和超过3,200家经销商具有合作关系,凭借渠道方面的优势,平安汽车金融2017年上半年汽车贷款余额达1,048.3亿元,较2016 年末增长10.0%。
  • 所需资质:
  • 商业银行金融牌照,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主要依据《商业银行法》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具体为: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分为两类。一类为整车厂系汽车金融公司,为整个集团价值链上多个环节提供金融服务。车企进入成熟期后,为了资金的流动和协调控制,往往脱离银行的金融支持,转而成立集团的汽车金融公司。另一类为独立的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为未被占据的细分行业提供金融服务,如二手车客户和次级信用客户。

  • 优势:
  • 1.拥有整车厂,且辅有前期整车厂贴息等优惠政策;
  • 2.给客户提供首付比例较低,贷款周期较长,产品灵活度高;
  • 3.背靠整车厂强大资金流与核心优势;
  • 4.风控所基于的数据来源不仅有银行采用的传统征信系统,还有网络、第三方征信机构等,对自身品牌的金融贷款更具优势。
  • 劣势:
  • 1.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资金成本较高。汽车金融公司多数依靠银行借款,资金成本较高。ABS和金融债是银行借款的有效补充,但是额度以及灵活性上还有欠缺。
  • 2.监管严格,融资受限。汽车金融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在融资等方面受到限制,资金、风控等硬性监管指标较为严格。此外, 2015 年 12 月 29 日央行宣布的从 2016 年起实行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也加大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压力。
  • 主要汽车金融产品:
  • 将主机厂与经销商的深度捆绑的方式,该模式始于销售环节,向服务环节延伸,从而深入汽车金融的全产业链条。批售金融、零售金融、库存融资、试驾车融资也是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
  • 主要代表: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
  • 所需资质:
  • 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牌照,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主要依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具体为:1.有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需一次性实缴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8.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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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新生力量,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发牌照,总数在 8000 家以上,其中近千家从事汽车金融业务。

  • 优势:
  • 1.首付比例低,还款期限长,可降低购车门槛。除了车价,购置税、保险、牌照费用、维修保养都可纳入融资范围。
  • 2.个性化方案,操作便捷,非常适应汽车零售渠道下沉的发展趋势。 随着一、二线城市的限牌、限行、限外等政策逐渐收紧,消费者购车门槛提高,汽车租赁需求也将迎来新的增长点。
  • 劣势:
  • 1.资金成本高导致产品价格高。
  • 2.客户资质相对较差,风险较高。
  • 3.直租模式对资金要求高,需自购车辆且尾款和残值风险较大。
  • 主要汽车金融产品:
  • 直租(以租代购)、售后回租、委托租赁。
  • 主要代表:
  •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所需资质:
  • 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牌照,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主要依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问: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主体是否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答:未被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但是合法不合规。

根据法发【199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超范围经营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无效。但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该解释取消了法发【1996】19号“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条款,宣布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因此,从法院层面来讲,只要符合合同要件,未被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仍可从事融资租赁。法院认为,即使签的融资租赁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也不应一律认定为无效,而应当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并据此确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受《合同法》约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属不属于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显然,银监会或商务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上不足以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有效。

但违反银监会及商务部监管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仍属违规经营,有权部门仍可依照部门规章进行监管、纠正违规乃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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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互联网金融公司

互联网汽车金融是汽车金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表现形式, 涵盖了消费信贷(包括新车、二手车)、融资租赁(包括新车、二手车)、供应链金融(切入经销商销售)和互联网保险等融资业务。

  • 优势:
  • 1.可依托流量优势,降低汽车消费金融获客成本。渠道成本在汽车金融领域成本上仅次于资金成本,4S店由于店面及人员投入较高,作为汽车金融的传统渠道成本较高且难以灵活调整。
  • 2.可依靠大数据技术,获得更加全面真实的用户数据,提高坏账甄别率,加快贷款审批速度;提高供应链金融运作效率。大数据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固有优势,可促进汽车消费金融领域客户征信信息的完整性
  • 劣势:
  • 1. 囿于车源、资金来源限制。互联网平台目前多仍以引流为主;
  • 2.欠缺有效的征信体系。
  • 主要汽车金融产品:车抵贷。
  • 主要代表:微贷网、投哪网等平台。
  • 所需资质:
  • 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一个大的类别,泛指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金融活动的公司,既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也包括其他汽车服务公司,故其所需资质根据公司业务不同而不相同。在此仅列出互联网P2P公司所需资质,如下: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成立条件:有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无需申领金融牌照,但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5、金融服务提供商(SP)

SP即Service Provider,中文翻译为“服务提供商”。SP和上述几个参与者不一样,本身并不提供资金,只是作为一个渠道帮资金方把金融服务带给4S店等终端客户,然后收取佣金。金融公司也经常借助SP去下沉和拓展线下销售渠道。

  • 优势:
  • 1.设立公司门槛低。对于想进入汽车金融市场,但忧于没有强大的资金基础和牌照资格的公司来说,SP提供了另一种方法。
  • 2.对于没有主机厂背景以及4S店销售渠道的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委托SP完成产品与服务的落地,比自建服务网络更具成本和效率上的优势。
  • 劣势:
  • 1.大量竞争带来的衍生问题。有利可图导致吸引来大量竞争者,造成大量同质化产品,进一步导致价格战、利润下降;同时行业门槛比较低,从业者普遍未接受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培训,SP的专业化水平及服务品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 2.缺少监管及行业规范。在利润下降的背景下,由于缺少监管,部分从业者为了保住利润,使用骗贷、信用卡套现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 3.抗风险能力比较薄弱。SP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时,汽车金融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一部分风险由SP承担。故无论是贷前审批还是贷后管理,SP都需要做好风控。
  • 主要代表:众多汽车服务公司。其中上海灿谷作为国内最大的SP之一,克服了行业劣势,目前已登陆纽交所,成为国内SP的第一股。
  • SP服务商注意事项:
  • 1.SP服务商的公司名称中不适合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字样。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版)第三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 2.SP服务商“持证”上岗有必要。服务商虽没有特殊的资质或牌照要求,但仍也有必要持证,例如:准备好具有相关服务类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所代理服务的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合作协议)等必要文件,以迎接监管部门的检查。
  • 3.SP服务商区别于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的中介机构。汽车金融服务商,实际是为汽车金融机构提供劳动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的服务机构(当然具有一定中介性质),但并不是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的中介。
  • 4.SP服务商并不是发放汽车贷款的机构。营业执照上许可的经营范围,就是SP服务商经营的范围。服务商的单位名称、公司标牌,不能够冠以自己的“某某金融”、“某某车贷”。服务商的收入来源多是金融机构支付的“服务费”或“劳动服务费”,不应该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

说完了行业现状,下期将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汽车金融行业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并从三种业务模式切入。

​原创作者: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威亚汽金团队 经由汽车金融帮智库、融易学汽车金融研究院整理而成 本文不代表汽车金融帮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转载须附上来源,否则一律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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