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女「董祕」家中成名酒專櫃

銀行女“董秘”家中成名酒專櫃

文_殷曉章 孫保山

張淑卿歷任浙江紹興農行副行長,招商銀行紹興分行行長,招商銀行杭州分行行長、浙商銀行高管。她任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期間, 騙取侵吞公款近1500萬元,其中包括價值110多萬元的131瓶拉菲紅酒和29箱茅臺酒。貪慾膨脹的張淑卿,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女強人折戟金融高管

在浙江紹興、杭州乃至整個浙江金融界,張淑卿曾是一位風雲人物。

1965年6月22日,張淑卿出生於浙江省諸暨市,大學文化程度。2008年7月被聘任為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張淑卿所供職的浙商銀行,全名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總部位於浙江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我國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公司法第124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張淑卿屬公司高管,她的工作職責包括信息披露、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督辦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和紀要的貫徹落實、保障公司規範化運作等事宜。

2014年7月30日,張淑卿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杭州檢察機關決定刑拘,同年8月13日被逮捕。消息一出,猶如一枚重磅炸彈在浙商銀行炸響。與此同時,張淑卿與浙商銀行高層張某的負面消息也在網絡擴散。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張某,1956年1月出生於浙江嵊州,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歷任紹興市委組織部科長、副部長,紹興市越城區委書記,諸暨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他38歲任衢州巿長,是浙江省最年輕的地級市市長。後來,他擔任浙江省商業管理辦公室主任,浙江省商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2006年12月25日,浙商銀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選舉張某為董事和董事長,他成為浙商銀行第二任董事長,也是任期最長的一位。

巧合的是,張淑卿被採取強制措施半月前,浙商銀行董事長換帥,衢州市市長沈仁康走馬上任。2014年9月2日上午,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交投集團”)召開領導人員任職宣佈會,浙江省委組織部和浙江省國資委有關領導出席。浙江省國資委任命張某任浙江交投集團董事、副董事長、黨委委員,免去其浙商銀行董事長、董事、黨委書記、委員職務。

作為中國銀監會批准的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浙商銀行成立時有15家股東,其中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位列第一大股東序列。該集團是以原浙江省高等級公路投資有限公司為主體,吸納浙江省交通廳其他4家直屬企業組建而成的一家省級交通類國資營運機構。

浙江省國資委在張某任職文件上特別註明:“保留省屬企業正職待遇。”其實這就是一個享受正職待遇的“虛職”。2016年1月19日,浙江交投集團發佈消息:公司副董事長、黨委委員張某看望慰問了患病困難員工楊亞軍。此後,浙江交投集團官網再未更新張某信息。

張某從公眾視野消失後,民間開始流傳其被調查的消息。2016年8月,“因個人原因”,張某提出辭去浙江省政協委員的請求。緊接著,張某行政級別從廳級降為科級,提前退休。

家中成洋酒專櫃

身為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的張淑卿,擁有一定的權力,這為她大肆貪汙公款提供了保護。

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張淑卿在代表浙商銀行聯繫、辦理存款業務和負責董事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的過程中,以假借營銷費用名義、使用虛假髮票虛列開支等手段,騙取、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479萬餘元。

張淑卿的作案手段也沒有什麼花樣翻新之處,但她屢次把髒手伸向公款,除了浙商銀行內部監督不力等原因外,也與張淑卿的飛揚跋扈、膽大妄為有關。在浙商銀行,張淑卿身份特殊,由於她與高層關係很“鐵”,下屬單位也只好睜隻眼閉隻眼。

2007年,浙商銀行向浙江省政府報告請求提供存款支持。2008年、2011年,浙江省政府在相關文件或相關專題會議上,明確指出支持包括浙商銀行在內的地方法人商業銀行做大做強。

在此背景下,2008年7月,浙江省財政廳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2億元資金;2008年11月初,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分多筆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合計15億元鐵路建設資金;2010年10月,浙江省財政廳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8億元資金;2012年2月6日,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10億元海洋產業基金。

在張淑卿的操縱下,浙商銀行杭州分行將浙江省財政廳存入的8億元資金、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存入的大部分存款,認領在為張淑卿專門設立的“杭州分行H888”公共賬戶內。

根據浙商銀行考核制度及慣例,張淑卿作為浙商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在領取高額薪酬的情況下,不能再領取存款營銷費用。張淑卿也明知該公共賬戶內存款系政策性扶持資金,不允許任何人領取營銷費用,但她利慾薰心,心存僥倖,仍打起了這筆鉅款的主意。

就這樣,張淑卿以領取營銷費用之名,採用虛開發票報銷的手段從浙商銀行杭州分行非法佔有1354.15萬元公款。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違規同意張淑卿以營銷費用的名義從上述賬戶中報銷該款項。

經常出入於高檔消費場所,張淑卿對名貴紅酒以及茅臺酒特別偏愛。為了滿足奢侈生活慾望和對外顯示生活優渥,她採取虛開發票等手段,侵吞110多萬元的洋酒和國產名酒。

2009年至2013年間,張淑卿利用代表浙商銀行董事會採購的職務便利,以單位名義從黃某處採購紅酒,並讓黃某虛開杭州某酒店的會務發票在浙商銀行入賬報銷,所購部分紅酒被張淑卿侵吞、佔有。案發後,偵查機關從張淑卿處查獲80瓶“小拉菲乾紅2006”紅酒和51瓶“小拉菲乾紅2007”紅酒,價值50.36萬元。

她家裡簡直成了一個洋酒專櫃。讓辦案人員吃驚的是,辦案人員還從陳某別墅處查獲張淑卿存放在此的29箱茅臺酒,價值62.46萬元。

2009年至2013年9月,張淑卿利用代表浙商銀行董事會向浙江某酒業公司採購茅臺酒等酒品的職務便利,侵吞29箱茅臺酒。這次,張淑卿沒有直接出面,她授意司機楊某以浙商銀行的名義到該公司購買這批茅臺酒,並讓楊某陸續將茅臺酒搬運至陳某的別墅內存放。案發後,公安機關從陳某處查獲茅臺酒37箱,經陳某等人辨認,確認其中31箱茅臺酒系浙江某酒業公司銷售給浙商銀行的。

除了侵吞名酒外,張淑卿也兼顧“捎帶”價值13萬元的某大酒店消費卡和某飯店的消費卡供自己享受。

2009年1月至2012年10月,張淑卿以浙商銀行的名義購買價值3萬元的浙江某大酒店消費卡和價值10萬元的杭州某飯店消費卡,然後使用虛開的會務費發票以浙商銀行董事會會務費的名義在浙商銀行入賬報銷。上述消費卡被張淑卿及其家人佔有、使用。

二審裁定獲刑12年

該案偵查終結後,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淑卿犯罪一案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淑卿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騙取、侵吞等手段非法佔有數額特別巨大的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2017年5月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淑卿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扣押未隨案移送贓物價值50.36萬元的131瓶紅酒和價值62.46萬元的29箱茅臺酒,予以追繳,發還浙商銀行;責令被告人張淑卿繼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367.15萬元,發還給浙商銀行。

宣判後,張淑卿不服,提出上訴。張淑卿及其辯護人認為,張淑卿並非受浙商銀行黨委委派而受聘浙商銀行擔任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也從未代表浙商銀行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公務性工作,原判認定張淑卿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與事實不符;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淑卿受指派代表浙商銀行聯繫存款業務,2008年7月、11月及2010年10月存入杭州分行的資金確係張淑卿通過個人資源營銷而來,張淑卿有權領取相關費用,其行為不構成貪汙罪;要求二審對張淑卿從輕改判。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閱卷後提出書面意見,認為原判認定張淑卿貪汙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浙商銀行系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行黨委系浙商銀行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2008年3月浙商銀行黨委召開會議研究並通過聘任被告人張淑卿為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事項,在相繼履行了浙商銀行黨委研究推薦、董事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審查、董事會聘任等程序後,同年7月張淑卿被聘任為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兼辦公室主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浙商銀行黨委研究、推薦是任免董事會秘書人選的前置程序,張淑卿確係經黨委研究、推薦後擔任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故張淑卿屬受委派,在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從事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

此外,經查,浙商銀行《關於給予存款業務支持的請示》、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浙江金融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浙江省財政廳內部批示文件,及錢某等證人證言證實,浙江省財政廳和省財務開發公司依據省政府扶持浙商銀行發展的精神,將相關資金作為政策性扶持資金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H888”公共賬戶,其存款行為與張淑卿提出的所謂的個人營銷無關,且政策性扶持資金不允許任何人領取營銷費用。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淑卿身為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數額特別巨大的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應依法懲處。張淑卿上訴及其辯護人要求二審從輕改判的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信。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8年1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張淑卿貪汙二審刑事裁定書。

銀行系統連出大案

近年來,信用等級本來應該最高的銀行連出大案,每次都數目驚人。其中較為典型的有中國農業銀行原副行長楊琨受賄案、國家開發銀行原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原行長陶禮明(正廳級)受賄案、中國農業銀行廣西分行原行長廖家旺受賄案等。

2014年6月18日,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農業銀行原副行長楊琨受賄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起訴書指控,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楊琨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他人財物3079萬餘元。

2015年2月,楊琨因被南京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4年10月29日,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陶禮明涉嫌受賄2000多萬元、合夥挪用公款3.4億元一案。2015年12月,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數罪併罰判處陶禮明無期徒刑。2016年6月1日,被羈押在鶴壁市看守所的陶禮明在上訴期間,因病去世,終年62歲。

2016年12月9日,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農銀廣西分行原行長廖家旺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來賓市中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5年期間,廖家旺先後收受他人所送賄金1063萬多元,還收受價值5萬元購物卡及歐米茄手錶l塊。

2017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此外,僅2017年就有不少金融業高管落馬。2017年2月,中國交通銀行原黨委委員、首席風險官楊東平因嚴重違紀被雙開;2017年4月,內蒙古銀行原副行長延城因嚴重違紀被雙開;2017年9月,江蘇銀行原黨委書記王建華被開除黨籍;2017年11月,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另外,近年來廣發銀行爆發了10億的虛假擔保案;農業銀行爆發14億的“蘿蔔章”案;民生銀行爆發30億的“飛天”假理財案;一向號稱“零不良的”浦發銀行成都分行爆發775億大案,更是轟動整個金融圈。

2018年1月14日,銀監會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對2018年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提出具體的、操作性的工作要求。這份通知列出了22條8個方面的重點整治內容,基本涵蓋了銀行業市場亂象和存在問題的主要類別,同時單獨列舉了監管履職方面的負面清單。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答記者問時指出:“金融風險高發多發態勢依然複雜嚴峻,銀行業股東管理、公司治理和風險防控機制還比較薄弱,市場亂象生成的深層次原因沒有發生根本轉變,打贏銀行業風險防範化解攻堅戰的任務仍很艱鉅。”銀監會官方指出,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屢查屢犯問題、重大案件和風險事件,依法進行處罰,提升監管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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