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呼籲」別讓業主委員會的監管成空白

「律師呼籲」別讓業主委員會的監管成空白


業主為了監督物業公司選出業主委員會,當業主公共利益受到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侵害或者侵佔,業主維權難、舉證難、懲治貪腐更難卻比比皆是,那麼業主委員會的成員的非法、惡意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和使用業主共有的某些資金又由誰來進行監督、監管呢?這是一個新問題,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 側重規範了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程序,而對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的日常如何運作及工作監督機制的指導條款很少。《物業管理條例》作為第一部全國性的物業管理法規,雖然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全體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具有監督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業主委員會在開展各項活動前,並未廣泛收集業主意見,業主個體對業主委員會形成的決議提出的異議也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回應,對業委會的工作過程,也不知如何進行監督。另2009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規定:“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委員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該規定對如何具體進行指導和監督,卻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在實際工作中,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導致相關部門和單位不知如何依規對業主委員會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

可見,業主委員會的日常監督大多處於真空狀態。由此導致有些業委會開展工作不主動,財務狀況混亂,甚至有些委員自己不但不交管理費,還想利用手中的一點權力撈取好處,或者被物業管理公司買通,根本不想、也不敢為維護大多數業主的利益來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也有甚者以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越權“炒掉物業”的手段來要挾物業服務企業給予某些利益好處,更有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怠慢,消極,造成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不理解,比如業主房屋需要維修,需要啟動維修基金,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出申請,但業主委員會就是不給蓋章,維修基金遲遲申請不下來等等;從而導致了業主、業委員和物業服務企業三者之間矛盾、糾紛頻發,引發上訪、訴訟的案例不斷。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建議:

一、借鑑企業管理制度,對選舉出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實行有償服務,併成立業主委員會監督委員會。

有服務就應該有報酬,有報酬就應該有責任。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沒有任何條款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擔任職務時可以領取報酬並承擔責任,這也導致了業主委員會當前面臨著組建難、作用發揮難、形成有效決定難的“三難”現象。

二、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培訓,強化民主監督。

業主委員會是一個自由、鬆散的組織,其成員多是老同志或者自己有工作,加之受專業知識的限制,不能高效的履行職責。其房屋住建部門和轄區街道、社區對業主委員會進行組織物業管理知識培訓、提高管理和履職技能,從而避免業主委員會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而引發的矛盾。

三、加大對業主委員會職務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對業主委員會成員侵犯業主共有財產權益行為的立法。

對於業主委員會因侵佔業主共有財產及公共資金的行為明確寫進刑法。實踐中,業主委員會成員侵犯業主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為職務侵佔,而在罪行法定的原則下,該行為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作為規約,所以在實務中結果多是公安機關不管或者是法院判決從輕,威懾力不夠。對此,應該通過推動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等措施,對從現行有效的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的“其他單位”作出明確的解釋,將侵犯業主共有財產等行為囊括在本罪中,這將有利於理順法律概念,準確懲罰犯罪,同時起到指引、教育作用。(文/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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