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尿毒症去世,家属起诉地铁上未给其让座的女乘客,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冰焰


法院判决,最终不让赔偿是理所当然的。

这个母亲的死去明显是因为尿毒症,而不是别人不让座。所谓的精神损害完全是无稽之谈。真如此,以后我们是不是都要自觉远离一切病重身体羸弱的人,否则我怎么知道你有天就说我伤害了你,这不是笑话吗?

反观整个事件,

第一,身体不适要求她人让座没问题,但是应该注意礼貌,男子拍一个女子的腿来让座真不合适

首先,女乘客甘某怎么可能知道对方是病人,因此不主动让座很正常,甚至客观说,别人就没有让座的义务,但是我相信如果你解释下这是个病人,我相信甘某或者其他乘客绝对会有人让座的。

而作为一个男子张某,要求她人让座,并没有一开始礼貌的解释情况,请求别人让座,而是用手拍了甘某的腿,甘某不愉快是正常的。

因为让座的确不需要你用手拍别人,何况还是腿,是我我也不爽,毕竟你是个男的,别人是个女的。

第二,其母亲的死亡,是来源于本身的病情,透析不及时和不让座完全扯不上任何关系

既然已经说明了,本身就是尿毒症,而在地铁上,首先吵架的也不是和这个病人吵架,女乘客是和病人的丈夫吵架,吵架耽误了你们时间吗?没有,因为你们吵不吵,地铁都会继续行驶,这是常识。

如果非要说透析不及时,是什么造成的呢?不是家属自己吗,下了地铁去医院后,在有点好转的情况下,不在当地医院修养直接透析,非要坐火车返回青海,一个病重的人坐火车,从西安到青海,当然会透析不及时啊,如果你直接在西安医院透析,或者直接飞回去是肯定及时的

你可以说为了节约钱,生病的家庭普遍贫困,大家都理解,但是你不能自己耽误了时间,就非找个人“敲诈”一笔啊!

第三,精神损失费法律上还真不是那么容易得到的

很多人经常以为,找不到赔偿借口的时候,就可以用精神损失费来,但是这真的是无稽之谈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并且任何索赔其实最主要的都是需要建立在可靠的因果联系上

否则今天我同事说我没有笑,让她心情不好,是不是也要让我赔偿钱,这不是流氓逻辑吗?

最后,我看见乘客还主动给付了1000元,这种所谓的人道主义赔偿,我个人一直很反对,如果我被这样莫名其妙的告了,1000元那是不可能调解给你的。

你可怜,我私下捐款可以,但是其他的什么人道主义都是不可能的,这是鼓励不好的行为。

每个人都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到底合理合法不,自己心里就没一点数吗,这真的是在败坏自己的人品。


廖彩琳律师


又是一起只可能会发生在我们国家的奇葩案件,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


据报道,父亲张某和母亲徐某去学校看望女儿小雨,之后,女儿小雨送父母去火车站乘车回家。上地铁后发现已经没有座位,想到妻子徐某患有尿毒症,女儿小雨患有类风湿,两人均不宜久站。因此,张某就想让乘客甘某让座。

于是,张某用手拍了甘某的腿,让她让个座。甘某顿时大发雷霆,认为即使要让座也不用碰她,就和张某一家吵了起来。争吵过程中徐某身体出现不适。下车后,徐某因高血压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待身体稍微好转后,徐某和丈夫乘坐当晚的火车返回青海就医,做了血液透析。次日中午,徐某因高钾血症死亡。

两个多月后,小雨将甘某起诉到未央区法院,理由是因甘某的原因致使其母亲透析不及时而病故,请求判令甘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双方引发纷争的主要原因在于,张某与甘某沟通方式不妥,通过肢体动作示意甘某让座,导致甘某心中产生不快,继而与张某和小雨产生争执,但没有与徐某有直接的言语或肢体冲突。因此,甘某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的分析完全正确,甘某只是不满张某拍她大腿的行为,并没有和徐某直接发生冲突,和徐某突发高血压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当然,本案结果还是令人感到遗憾,经调解,甘某自愿赔偿1000元。


冰焰


如此荒谬的出题,我本不想回答,但对此荒谬的主题,做一个有良知的人,有责任提出反驳。

近一段时间在网络的答题上,出现了许多荒谬的提问,什么老太太偷人家大枣儿摔死了,起诉到法院,要求找树主人赔,小偷爬楼行窃的时候摔死了,要求户主赔偿,等等等等,荒谬至极的案例。

今天又有人出了一个在公交车上不让座,被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赔偿,不禁叫人感到荒谬至极实在荒谬。

这个案件的可信度是零。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们国家就已经在全国的城乡每一个角落里,广泛地进行了普法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在信息发达的今天,普法宣传更是家喻户晓,人们都知道怎么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什么样的案件,我们可以去起诉到法院。

拿无理要求去到法院,我想我们的公民恐怕还没有这么低的素质吧,话又说回来,这么样一个奇葩案件,那法院他会受理吗?

这法院它不是自由市场,你想来就来,你想去就去,想打官司告状,首先有一个接待处,那里的工作人员会根据你的口述再告诉你,和你对案件的描述,来确定是否受理你的案件,对于一些无理取闹的案件,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法院也是有成本的。

这个成本并不是经济成本,而是他们工作效率的成本,每天有大量的案件去处理,怎么能受理这类无理的要求案件呢,人们都知道,110的电话,都不许随意的拨打,否则将追究你的法律责任,那么到法院来无理取闹,同样如此,也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


更为奇葩的,一些无理取闹的案件,竟然在法院还胜诉了,这是在头条里真的到了法院,并且还胜诉了,这是无知者对法律的亵渎,和对法律的调侃,法律是庄严的,容不得亵渎与调侃。

就像今天出题所阐述的这个案件,在社会上的存在率是零,也就是不可能有这样的案件发生,即使有,在法庭上的胜诉率也是零,既然胜诉率是零的案件,法庭更不会受理的,希望今后人们在出题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一下法律常识,不要再出这些个奇葩的出题。

尊重法律,净化社会风气,尊重我们的法律,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赵志军001


这个目前已经有结果了,法院判决女乘客无过错,不赔偿,只是女乘客觉得对方的孩子还在上学,主动给了1000元“救济费”。具体内容如下:

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引发纷争的主要原因在于,张某(去世女子丈夫)与甘某(乘客)沟通方式不妥,通过肢体动作示意甘某让座,导致甘某心中产生不快,继而与张某和甘某产生争执,但没有与徐某(尿毒症患者,核心当事人,去世)有直接的言语或肢体冲突。法庭认为甘某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 在调解阶段,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消除小雨(去世女子女儿)的怨气。近日,该案达成调解,甘某考虑到小雨刚刚成年且还在上学,主动表示愿意向小雨救济1000元生活费。本案至此案结事了。

我觉得,这个事情挺滑稽的,滑稽在哪儿?

1、让座是人情,不让座是本分。买了这个座位,我就有权去使用,让不让座是我的事情,不让座,死人了,你就可以起诉去起诉?什么逻辑呢?

2、让座可以,态度好一点行不?女的有尿毒症,你好好说话,人家也会让,但作为丈夫,你去拍人家女乘客大腿要求让座,不要说是这个女乘客,任何一个人都不愿意,厉害一点的,直接收拾。

最基本的与人沟通、打交道的方式方法都不会,让人家咋样帮你呢?你可以用言语跟对方沟通,好好说话,多用“请”,人家让,是人情,不让,也是本分,你得有平常心。

3、未让座跟你没有及时做尿毒症透析去世有什么关系?去世女子的女儿小雨以女乘客未及时让座,导致母亲尿毒症病症复发和未及时做尿毒症透析去世,应该承担责任。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人家不让座,你母亲去世了,就应该承担责任?是不是车上所有乘客都要承担责任?这个小雨还在上大学,真是神逻辑啊,大学都是培养如此三观有问题的孩子吗?

4、最终女乘客考虑到小雨还在上学,给1000元“救济费”,我觉得女乘客是非常通情达理,也比较善良的。要是遇到其他人,我不让座,你还起诉我,我一毛钱不给你,还告你诽谤!好好的生活,被你无缘无故起诉,打乱了,干嘛还要给你钱?不反起诉你,要精神和名誉赔偿就不错了。从这个事情来看,也说明女乘客甘某是一个善良、有爱心和通情达理之人。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这也真太能讹人了,真是变着法子打着滚儿讹人。

女子患尿毒症去世,就因为有人在地铁上没有给她让座,其家属就状告该乘客,要求乘客赔偿。这真是想钱想疯了。

首先,该女子的死是因为患病造成的,与地铁上的乘客让座不让座无关。



其次,在公共场合应当照顾老弱病残人员,但是这属于道德层面的范围,别人让座是情分,不让座是本分。

也就是说别人让座不让座,都是他的权利。就是不让座,也没有什么过错。患病女子的死亡,与让座不让座也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做什么事都应当实事求是,至少也应凭一点点良心。不能因为别人不让座就迁怒于别人,将自己亲属的死亡嫁祸于别人身上。

那么,如果照这么说:地铁上所有的人,包括后来走到大街上的人没有给你让道,都是有责任的。诚如是,这些讹人的人岂不发财了?

所以,对于这些无赖的现象,明眼人一看都明白,法律也不会支持的。


法重情深


真是一起奇葩的诉讼案例,现实中霸座和抢座已经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了,这个更厉害,直接因为座位问题起诉了未让座者,并且因其家人因病死亡向其索赔5万元,这可是非要让法律公开证明一下“让座是人情,不让座是本份”的判定结果呀!



大家请看事件描述:

我们从描述中可以看到,事件的整个过程只是普普通通的一件小事,就是一件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坐车让座与不让座的事引发的争吵,却被家人的因病死亡而关联在了一起,并将对方告上法庭。

有人病亡其家人固然心痛,难以接受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这也不是随意去起诉她人的理由呀!你可能感觉与未让座者有连带关系,可这只是你一厢情愿而已,根本就是无理取闹!

别说被告以被拍腿为不让座理由,就是没拍腿,人家不给你让座都合理合法,你自己知道家人身体不适,外人谁知道,况且,依该在校大学生年龄来看,其父母可能并未进入老年之列,凭什么要让别人给你让座呐?

再说啦,本身对这种让座问题,就应该说明情况争得对方同意,同意自然是应该感谢,不同意也不能去抱怨。你家人虽然也去争取对方同意着,拍没拍腿并不重要,重要是人家没同意你去问下别人也就算了,你竟然以为是说了就必须给你让座呐!人家欠你的吗?不光不接受别人不让座,还和对方发生争执,这样不就等于是在抢座吗?是谁都会想,有座也不会让给你们这种人。

在争执中,只有妇女俩和这位女士有争执,死者未和她人有过丝毫接触,所以死者完全死于疾病,与他人根本没有一点关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据说该被告念其还在上大学,主动给了1000元算作“救济费”,也算仁至义尽了。

对于这种结果如果死者家属认识到错误,应该去心存感激的,如果真的不知悔改,人家完全有理由反告你影响她人正常生活,并涉嫌敲诈。女孩作为一名大学生,不懂的什么是社会文明道德,真不知道在学校里学的是什么!

这种诉讼按理法院都不应受理,不过有这样一次真实案例也好,让那些自认为有理,进行强行要座,甚至抢座,法院这样也让他们懂得了自己的做法到底是对是错!但社会依然需要文明道德,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还请继续保持下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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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首先,看看事件经过和法院判罚结果:

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引发纷争的主要原因在于,张某(去世女子丈夫)与甘某(乘客)沟通方式不妥,通过肢体动作示意甘某让座,导致甘某心中产生不快,继而与张某和甘某产生争执,但没有与徐某(尿毒症患者,核心当事人,去世)有直接的言语或肢体冲突。法庭认为甘某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 在调解阶段,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消除小雨(去世女子女儿)的怨气。近日,该案达成调解,甘某考虑到小雨刚刚成年且还在上学,主动表示愿意向小雨救济1000元生活费。本案至此案结事了。

其次,请不要再道德绑架了,给你让坐是情分,不给你让坐是本分,干嘛要人家赔偿。其次,我觉得让坐的女子有过错,你干嘛要出一千块,助长那种恶行呢?干嘛要让大家心中忿忿不平呢?应该反诉让其赔钱,以打击那种恶劣行为。

最后,看看网友们对此事的看法:

1 这是什么意思?尿毒症有个座位坐就不会复发了?有座位坐就可以及时做透析了?感情这个座位是时光机啊,就算坐这里能穿越能起死回生那也不是你的啊!

2 真是莫明其妙,按号入座是法律规定,有什么让座不让坐的道理,在特殊情况除外,如果是病人乘车,就要考虑是否承受无坐车票,如果无此体力,就必须购买有座车票了。要想当然别人会让坐就大错特错了,你坐了,别人座位占了,那别人就的站了这合理吗!

3 她这不叫高尚,她就是这社会的搅屎棍,这样的人比讹人者更可恶,有了她这样的一些人的存在,才会有越来越多越来越离谱的讹人事件,才会越来越多,这就是在助纣为虐,不知我说的对不对。

4 以后遇到这些事千万不要给钱。不要鼓励这些人了!现在这种事太多了。反正告一下也没有本钱,说不定还能告赢了。就是告不赢说不完看可怜还能给点。

5 唉支持起诉,起诉地铁不够快,应该时速1000,起诉地铁没到医院门口,起诉地铁干嘛要进来这么多人,就给他们一家三口上车就好了法院本就不该受理和立案,导致很多人的心都扭曲了。


游戏大咖王


法律明显是不支持这种胡搬硬套求赔偿的案子的,最后的判决结果也说明了这点。倒是被告的女士很不错,考虑到原告在上学,给了1000块的慰问金。

首先我觉得该女士并没有任何错。地铁上本来就拥挤,即使自己家人有病,也不能想当然的道德绑架别人,强迫别人让座。更何况口头说说即可,怎么可以去碰别人女士的腿呢?自己认为自己是弱者,强迫别人让座,怎么看都怎么让人讨厌。


第二在民法案例中讲究的是因果关系,讲究的是行为的过错结果。小女孩的母亲尿毒症病发去世,跟人家让不让位子毫无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小姑娘的诉讼请求。对被告女士而已,简直是无妄之灾。

第三倒是这女士很不错。最终还捐了1000块扶贫,这小姑娘的志气也确实该扶一扶了。


律师独角兽


现在的人都怎么了?穷疯了?人家给你让座是情谊,不让座是本份,虽然有老弱病残座,但凭什么要给你让座?而且导致这个徐某死亡的是高钾血症,跟让不让座有什么关系?

你以为这是南京法官判案呢?被强暴了不赖犯罪嫌疑人,赖女性穿着暴露?据主审法官介绍,张某与有座乘客协商让座时存在不礼貌行为,即拍人家的腿,人家是女孩子,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你都不应该拍人家的腿。让座就让座呗,好好协商就行了,你拍人家腿干什么玩意?

再者,我国的地铁都是非常快速的,基本上是10分钟一趟,在明知妻子徐某患有尿毒症,女儿小雨患有类风湿,两人均不宜久站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排队等下一辆,这辆没有座位,为什么不等下一辆有座位的时候再上。或者干脆直接打车多好?本身自己有疾病,那么在出行的过程中更应该注意了。

而且这个争吵过程中也没有发生什么肢体接触,唯一的一次接触就是张某拍人家女乘客的腿(我怀疑是大腿),这要是放在我身上我也不舒服,妻子和女儿身体不好,协商让座没问题,但是行为和态度应该注意,毕竟座位让给你是情谊,不让是本份,玩道德绑架这一套?之后尿毒症患者徐某感觉身体不适,遂中途下车,徐某因高血压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待身体稍微好转后,徐某和丈夫乘坐当晚的火车返回青海就医,做了血液透析。次日中午,徐某因高钾血症死亡。

不管是高血压,还是高钾血症导致徐某死亡,理论上都与这个女乘客无直接关联。而在2个月后,徐某的女儿小雨请求法院请求判令(女乘客)甘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么?明明是因病去世,却反咬一口,真是想钱想疯了真是,为什么不连地铁公司一起告?


实体店老王


这事情让人觉得无语,尤其那位女大学生小雨,是真的被丧母之痛冲昏头了?还是想要上演“我弱我有理”的戏码呢?

法院最后的判罚已经说明了问题,女乘客甘某无责,最后是甘某出于同情给了小雨1000元。

事情经过不再赘述,直接谈自己对此事的看法:

1,让座是情分,不让是本分。只要甘女士没有坐在老弱病残的特殊专座,她都没有必须让座的理由。

2,小雨的母亲徐某患有尿毒症,的确值得同情,但同情不是强求来的。小雨父亲张某让甘女士让座的方法很不礼貌,正常人都不会接受。一个男性用手拍陌生女性的腿想让其让座,可以说甘女士没有当场翻脸打人已经是很有素质了。

3,小雨母亲最终死于尿毒症,这和甘女士不让座有关系吗?又不是甘女士打的或者使用暴力造成的,为什么要让甘女士担责呢?

4,小雨作为一个大学生,如果连最基本的做人道理都不懂,真的很可悲。而甘女士在经历这一切之后仍愿意给小雨1000元,也可以看出甘女士的人品。

于情于理,甘女士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倒是小雨和她的家人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不要一出问题就想找人背锅。这种无底线的行为只会令人厌烦,被人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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