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一般事故」,也會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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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是一家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為發生了一起

導致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被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起訴。他困惑了,因為“一般事故”,自己怎麼犯了重大責任事故罪?

高處作業墜落致1人顱腦損傷死亡

发生“一般事故”,也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秦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是上海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秦某公司),經營建築工程施工(憑資質)、輕鋼結構、彩鋼板的製造、加工、銷售、安裝等,但無建築施工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

2012年,吳某與秦某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由秦某公司承建上海廚帝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廚帝公司)的門衛間改建工程。於是,秦某公司的施工現場負責人姚某招募了幾個工人到廚帝公司進行施工,但姚某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同年3月29日,姚某安排沒有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的工人劉某等人在二層(約9.5米高)處鋪設鋼結構樓層板,劉某不慎墜落至地面,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秦某、姚某、吳某被指控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发生“一般事故”,也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秦某、姚某、吳某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秦某提出政府的調查報告認定系“一般事故”,司法機關認定其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妥;姚某也提出,根據勞動法規定,“死亡1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其行為不應該構成犯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產安全事故的四個等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即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屬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則屬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政府事故調查報告據此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般事故”。那麼,秦某等人是否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呢?

此“重大”非彼“重大”!

實際上,此“重大”非彼“重大”。判定刑法上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該司法解釋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表現為三種情形,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因此,本案中,施工人員劉某墜落至地面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屬於重大傷亡事故。

如果“情節特別惡劣的”,則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包括三種情形:(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可見,我國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零容忍”,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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