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襲警,以身試法換來數罪併罰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是老生常談,但是偏偏有些人知法犯法。興國男王某醉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被執勤民警攔下要求進行酒精測試時,王某拒不配合並推搡民警,致兩人輕微傷,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被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情回顧:

今年年7月的一個晚上,興國交管大隊上路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被告人王某飲酒後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途徑該路段見前方檢查酒駕,將摩托車停放在路邊。女警中隊工作人員發現後上前依法要求王某進行現場酒精測試,王某予以拒絕,並繼續往中心花園走。被警員攔住,要求務必配合現場酒精測試,王某拒不配合,用手推搡黃某等人,並用力將一女警推翻在地上。之後,王某被增援的民警控制,並帶往興國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進行酒精檢測。經鑑定,黃某梅、黃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6.9mg/100ml。

醉駕+襲警,以身試法換來數罪併罰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溫馨提醒: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廣大市民在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務必提高法治意識,積極配合,任何無理取鬧、惡意阻撓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酒後駕駛是漠視法律尊嚴和生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飲酒會導致人反映遲鈍、行動遲緩,控制車輛能力下降,一旦發生事故代價慘痛。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對別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文/謝文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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