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公布“执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公布“执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

执行难到底有多难?什么情况属于执行不能?在10月12日山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的“发挥联合惩戒作用,促进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公布了“执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通过案例为您解读“执行不能”那些事儿……

执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贫困户肇事致执行不能后获申请人谅解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6日,被告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大阳110二轮摩托车与正常行走的原告史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史某某受伤,至今昏迷不醒。高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盂县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某赔偿原告史某某7.7万元。

2016年5月原告的儿子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让其在法定的期间履行法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未在法律确定的期间履行履行义务,而后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但其多次答复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在此期间,法院提起网络查控措施,但查询反馈结果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财产信息。经对其居住地的村委会、邻居取证,结果都是无收入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某某本人还向法院递交了低保证明材料。法院把被执行人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映,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高某某的现状表示怀疑,认为其应有履行的能力,不至于那么困难。2016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由于这场事故垫付了高额的治疗费用,使家庭更加生活不易,还欠了高额的外债,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高某某也向法院递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反映自己也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每年连自己吃药看病的钱都有困难,根本没能力支付赔偿款。法院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了20000元救助资金,并将其款发放到位。

(二)典型意义

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给付能力表示谅解。对法院的工作也表示认同,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案的终结执行表示认可,并对执行法院重视调查取证,依法办案、公正、公平办案表示赞许。

案例二

低保户犯故意伤害罪导致执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智永犯故意伤害罪,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判决被告人苗智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药费余款20797.32元。

2018年6月7日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苗智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苗智永长期不在家,仅其母张巧梅在家,但拒绝签字,进行留置送达。

2018年6月11日,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苗智永的银行存款1821.47元。6月12日,被执行人苗智永的母亲到法院要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是该账户的1821.47余元系其子苗智永的低保款,因法院冻结,其无法正常生活。

执行过程中,郊区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冻结1821.47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1821.47元冻结后,被执行人母亲张巧梅每天都到法院哭天喊地,逢人就告其无法生活。法院经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确系低保户,其账户的存款确系低保款,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2018)晋0311执330号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生活不能自理,自始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家徒四壁”,无执行能力,该案件系执行不能案件。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属于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是被执行人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员,并且基本生活还要依靠政府补助。对于此类的执行,除了要穷尽执行手段外,还应保障其基本生活。

案例三

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诉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不能一案

(一)基本案情

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诉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向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菱镁防火通风管道,但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付货款。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作出民事调解书,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货款100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劵、无车辆、无房产,其在金融机构存款总额在5000元以下,且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冻结。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冻结,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这是客观的法律事实,绝非“法律白条”。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终本程序。为合理配置执行资源,防止有限的执行资源无限制地无谓地消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让申请执行人权益有保障。

案例四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身患眼疾、生活困难获司法救助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127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李某归还李某某借款565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岚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身患眼疾,且单身一人,生活困难,是享受国家扶贫的五保户。

经岚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一致决定,作出(2018)晋1127司救执11号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给予司法救助5000元。

(二)典型意义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不能案件,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司法救助,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做到了司法为民。

案例五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执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右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志敏借款2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志敏遂依法向右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某某下落不明,执行法院不断寻找被执行人石某某并多次走访其父母家,一直没有结果;后网络发布公告,依然没有被执行人下落。经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等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石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

(二)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型等5类。本案是“执行不能”案件中较为普遍的类型。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必将对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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