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东友律师事务所


依我之见:依法农村宅基地卖于城里人在法律上是‘’自始无效‘’的行为原主人可以收回,‘’但是‘’一一依法原宅基地主人因自己的过错(也可以说不诚信的‘’无耻‘’)应该给予对方‘’合理补偿‘’来加以惩罚。

一,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定:农村农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农民的宅基地和随附地上房屋禁止买卖(俗称小产权房),尤其是禁止将其出售于非农城里人。案例中叙述多年前己出售,交易行为早己结束,又如何看待这一行为呢?我国《合法法》早已明文规定:公民丶法人之间的所签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几年前出售农民宅基地‘’的买卖农村村集体所有的行为从开始到现在‘’法律上自始无效‘’。因此,从法理上讲:该宅基地的合法所有权仍属该农村村集体丶该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仍属‘’原出售人农民‘’。从宅基地确权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合法使用人也只能是‘’原出售人农民‘’,而不能过户到购买的城里人。

二,既然该出售农村宅基地于城里人的交易行为依法自始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法律该如何处理呢?依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对无效合法根据合同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责任的原则,如果一方过错的,过错方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大小,过错大的一方给予过错小的方予以适当补偿。就案例中介绍的情况,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宣传和由此纠纷处理的案例无论是‘’农村农民‘’,还是‘’城里人‘’都已做到家喻户晓丶人人皆知,从‘’城里人‘’的角度主观明知法律禁止购买农民宅基地,且事后没有产权丶不能过户这些不利后果应该说城里人心里是有数,如果其后又在该宅基地上投资建房,如今该农民反悔了,由此造成的损失‘’城里人‘’自己的主观过错用一句俗语来形容:‘’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喝!‘’

三,对出售宅基地的农民而言,当初你也是明知违法而仍明知故犯,几年前将宅基地使用权非法出售了丶收不钱,几年过去了,你没有任何损失,却收了人家的钱,你是该桩非法交易的受益者。到如今,交易结束产权不能过户,你就有合同的违约之过错;到如今,农村城市规划后该村农民宅基地涨价了,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你感觉到当初卖亏了,现在反悔了!

依我之见:因农民宅基地出售者当初主观的过错签订了违法合同,因不能过户的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包括该土地上所建工程丶房屋),该农民应当给予损失的城市人以适用补偿,这才能体现既‘’依法又公平‘’的原则。


唐先明75443043


我家二十年前大概两三百块一平方的两证齐全商品房,卖给一个农村进城务工农民,对方法律意识淡薄,嫌麻烦又不想交税,一直没过户没办证,今年拆迁,那人依旧是一普普通通的打工的,辗转找到我家想去办证。法律层面上说,没换证完税前,确实可以撕毁合同,但我们家没那样的人。办了,一大子不加,拆迁款全人家的,完事人家给送了点土产。

你要问后悔不,后悔,都埋怨我爸那会傻,又不缺钱干嘛卖房?但反悔不?不反悔。诗经、相鼠有云: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 相鼠有齿,人而无止!人而无止,不死何俟? 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论语、为政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我不是跟你掉书袋,我是表明我的态度,做人要有点底线,讲点礼义,也守点信用!

不要一边抱怨社会风气差,一边自己做那无信无义之人。

钱这东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你是个什么人,是像个人还是个畜生的活法,你自己和你身边的人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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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这么多赞,甚是惶恐。当初做决定时就是一家人两句话的事,没想那么高尚,无他,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如此。仁智礼义信,汉人根本。这社会变了,但总有些人不会变。而且我也信人在做天在看,现在日子过的也不错。

关闭了评论,实在担当不起如此赞誉,谢谢诸位的谬赞。


皇佐与秋江


这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大家听好了,这话问的就是臭不要脸!还好意思问啊?有点诚信吗?在利益面前都不是人了,都是鬼!宅基地升值了就要回来,贬值了退给你行吗?臭不要脸!无赖,泼皮!法律用来调解和约束规则,不是用来玩文字游戏的!


飞翔


从法律上你是可以要回来的,并且早有先例,那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宋庄画家村案”。

2002年7月1日,北京宋庄村民马海涛将自己的自建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李玉兰。2006年2月,得知当地即将被征收修建地铁,在巨额拆迁补偿的诱惑下,马海涛一纸诉状将李玉兰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和土地政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卖给城镇居民的,村民的自建房是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建成的,因此是不能出卖给城镇居民的。

马海涛将自建房出卖给城镇居民李玉兰显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马海涛和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你也可以像马海涛一样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成功要回该房屋。


冰焰


我也讲讲我家的事 30年前我舅舅的宅基地没钱盖房子就送给我妈了 当时写了赠予合同就是没有过户 也经过生产队的准许 过了两年我爸说不能白用舅舅家地基就给了2000元做为买地基费用 其间我们两家关系都是很好的 而且在2004年 我爸把旧房拆倒从新建了楼房我舅舅也从未有任何疑意 可是就在今年我家的房屋属于拆迁房需要拆迁 我舅舅找上门来要分拆迁补偿 我家人为了不和舅舅家伤和气也同意适当的给舅舅一些 可舅舅家不愿意了 非要100万 最后没办法我出面做调解看给40万-50万之间行不 舅妈一口回绝 现在这事就这样僵持着 我家也没拆还住着 哎 真是麻烦 不知道头条有高人没 我家这样的事情该咋样处理 放在你家你会咋样处理?该不该给赔偿款?


unny60385825


[案例]

老王头1990年以8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正房六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及院落出售给了城里人老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经过了当时村长和书记的签字认证,由老李保留。2002年老李经过村委会的批准,花费人民币20余万元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及院落进行了翻建。2015年老王头听同村小刘说“您不能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城里人,宅基地现在太值钱了,还不赶紧要回来!”老王头就是否能够要回宅基地及房屋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

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房屋所处宅基地的交易,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关联,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用于解决农村村民基本的居住问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民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老王头和老李买卖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老李虽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但非灭失,系基于原宅基地而进行的建设,不属于不能返还的情形,故老李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老王头,老王头亦应向老李返还8000元的购房款。

就老李翻建房屋所花费的20余万元的处理:1、如老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仍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就该项损失其可另案向老王头主张赔偿;2、老李亦可以在无效之诉中提出反诉,向老王头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分配,从而确定赔偿数额。


东友律师事务所


我家也是农村的,在前些年我家另外买了一户人家的宅基地,当时那地契给了我们,我家找了村里的书记,村长做的证明人,还签了买卖协议。

现在遇到一些问题,我感觉挺为难,当时家里买下后一直没去办理过户,那个宅基地仍然写着对方家里的名字,去年去办理过户的时候,好多部门都不给我们过户更名,原因是我们村涉及到一个拆迁补偿和一个矿的补偿,冻结了所有的过户和户口迁入情况。

家里也找了一些人问,说宅基地我家这个情况属于不合规,说一户农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这个情况让我加很为难,我大学毕业后户口就变成非农了。

不过我家妹妹嫁人了,还是农村户口,现在只能祈求能把这个户过到我姐名下了。

路过的好心人能帮我分析下我这个情况?谢谢各位了。


三分钟辣评


看到这个问题,我挺感触的,因为我身边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十年前,我自己的一个叔,因为夫妻俩人长年在外打工做生意,一年到头很少回家,中间因为生意问题缺钱,低价把村里的宅基地卖了。




大家都知道,现在国家出台了很多的惠农政策,农民朋友的生活越来越好了,很多的城里人都十分羡慕,以前从农村出去的人也都心动了,想要回到农村来,可是自己的宅基地之前已经卖给了城里人,虽然说现在后悔了,但是却不知道能不能再买回来,下面我们就来和大家讨论下这个问题。


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现在国家是禁止城市居民去购买农村的房屋的,而这一禁止规定最早的时候是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抄卖土地的通知》当中提出来的,这样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1999年之前卖的房子,那么你们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还没有过后,那么对方是可以要求过户的,你想买回来很难。


要是在1999年以后卖的,那么你出卖宅基地的行为本身就不合理,你们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不成立,那么你是可以去找对方要回你的宅基地的,不过,你也应该要把当初卖宅基地所得的钱还给人家,至于双方之间的赔偿则可以双方去协商了,实在协商不好那么就只能去找法院来给裁决了。 所以说,农民朋友要是想把自己卖出去的宅基地买回来,那么还需要具体去看情况,农村的宅基地和你在城里买房子是不一样的,你的宅基地是村里所有,不能卖给城镇居民,大家一定要慎重。我叔现在心急如焚,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私信我谢谢🙏


茶农小罾


结论:法律规定可以!

类似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最有名的的就是2007年发生的“北京画家村”案。

北京有个地方叫宋庄,多年以前是一片农田,就是个非常典型的华北农村,但是离北京市区又不算很远,这里的房子也不错,租金还很便宜,于是很多画家为了亲近大自然,就跟农民伯伯买了房子,自己装修装修,就搞起了工作室。来的画家越来越多,这里就成了远近闻名的“画家村”。

虽然一边是农民,一边是艺术家,都不是很懂法律的那种,但毕竟是天子脚下,首善之都,双方还是正儿八经签了合同,约定了甲方乙方,约定了房屋价款,约定了一经卖断,不得反悔,还正儿八经约定了违约金。合同履行之后,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双方皆大欢喜,村里更是笑逐颜开。但是这一切都随着北京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发生了变化,过去一套房子可能要卖十几万,担心现在一旦拆迁能换回来几千万,这下子农民不干了,开始找到律师,律师说: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画家返还房屋!

于是画家村掀起了一波农民起诉画家的热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农民和画家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于是法官认定:合同无效,房屋返还。

这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开始批判农民背信弃义,农民撇撇嘴:有本事你到法院告我去。结果所有人都偃旗息鼓,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上海有特殊规定

但是在上海这个地方,情况又有所不同。上海市高院根据这类案件的情况,发现双方的诉求并不完全冲突,比如画家村案,画家要的是房屋的居住权,农民要的动迁的利益,这完全是可以调和的,于是上海市高院出了一个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这类情况,如果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则不宜改变现状。于是在上海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但由于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开始打起了马虎眼,既不认定合同有效,也不认定合同无效,甚至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说“本院难以支持”,所以在上海的朋友,可要注意了。


逻格斯


首先,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准私自买卖的,尤其非农业人口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

在我老家因为拆迁造成的宅基地买卖纠纷有许多活例子。我父母的一个街坊,把宅基地卖给一个城里人,人家退休后过来养老的,房子翻修装饰得挺好的。后来要拆迁,因为宅基地早已确权但是不能过户(一方非农业),拆迁补偿手续非原房主不能办。这时原宅主反悔了,要求买家退还非法交易的宅基地,双方互不相让,官司打到县法院。鉴于以前有过此类案例而法院判案多被人骂,县法院以调节为主,法院出的解决方案双方都不满意,于是被搁了置好几年。

如果让我判断很简单: 此交易确实有非法交易成份,双方都有违法责任。卖方,非法出卖宅基地,而且买卖合同俱在,已经形成事实交易,所以宅基地后续利益与卖家不相关了,他可以滚蛋了。买方,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交易。所以宅基地因为拆迁所得经济利益归买方所有。但是因宅基地产权所产生的房产补偿不予支持。买方本来就没有法律承认的产权,所以剥夺宅基地换房产的权利是说得过去的。有这种判罚案例以后,这类纠纷要么私下解决,要么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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