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將三個兒女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贍養費

案情:

原告丁某甲與被告丁某乙、丁某丙和丁某丁系父子、父女關係。原告之妻馬鳳英已於2008年12月14日去世。原告現年73歲,一直獨居。2010年5月27日,原告曾以“自己年邁,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狀況又不好”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給付贍養費,後經法院主持調解,原告丁某甲與被告丁某乙、丁某丁達成內容為:“一、被告丁某乙、丁某丁自2010年起每人每年11月30日前給付原告丁某甲贍養費1000元;二、原告丁某甲今後如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療,除醫療報銷外,剩餘費用由被告丁某乙、丁某丁各負擔三分之一;原告丁某甲名下的承包地由被告丁某乙承包經營,被告丁某乙自2010年起每年11月30日前給付原告丁某甲承包費600元。”的協議,但是被告丁某乙和丁某丁僅給付了2010年的贍養費,此後再未履行過生效文書的內容。原告亦未申請過執行。原告認為三被告作為原告的子女,有贍養扶助原告的義務,遂再次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贍養義務。庭審中,原告要求三被告自2011年起每年增加贍養費至3600元,並承擔原告今後的醫藥費、護理費。被告丁某乙以“原告可以隨其共同生活”為由,不同意支付贍養費。被告丁某丙未到庭應訴。被告丁某丁同意原告的訴請。另外經查明,原告自2011年7月起每月領取國家發放的最低社會保障金165元,今年升至201元。2008年,原告在本村經營一家“丁丁商店”,但近年商店效益不好,每日銷售額僅為十幾二十元。

老人將三個兒女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贍養費

法院觀點:

被告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每人每年各給付原告丁某甲贍養費3600元(即每月300元,含今後醫藥費),三被告自2014年起每年11月30日前給付原告,至原告丁某甲壽終時止。 理由如下:

一、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二、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三、 考慮到原告自身領取有最低社會保障金,而且“丁丁商店”的少許收入也可以稍許貼補,因此,本院酌情判決三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300元為宜。

四、 贍養費包括被贍養老人的生活費和醫療費,原告有參加醫療保險,故對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醫藥費和護理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老人將三個兒女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贍養費

律師補充:

1、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丁某丙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3、 具體的贍養費,可根據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等綜合考慮。

老人將三個兒女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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