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電話“背對背”調解 微信群聊“面對面”給付

法官電話“背對背”調解 微信群聊“面對面”給付

3月5日上午,天津津南法院八里臺法庭利用“電話溝通+微信群調解”方式成功調解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原來,被保險人耿某的車輛與被告梁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負主要責任,耿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耿某將保險索賠收益權讓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向耿某履行了賠付義務後,依法向津南法院提起代位求償權訴訟,要求判令梁某支付車輛損失費3690元。

該案由八里臺法庭法官張明霞承辦,在梳理案件過程中,張明霞發現該案事實比較清楚,爭議標的不大,遂想通過電話方式為雙方做先行調解,但聯繫中法官發現原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被告聯繫方式並非被告梁某本人,原告又無法提供其他聯繫方式,案件一時陷入困境。

後承辦法官嘗試通過辦案系統查找關聯案件,發現被告梁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傷害,曾起訴至津南法院。於是法官通過被告原訴訟代理人找到了被告的電話,第一時間與被告取得了聯繫,通過微信將原告的起訴狀及相關證據一併發給被告,被告對車輛的受損部位以及受損部位是否需要完全更換提出了異議。

為便於解決案件,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官建立了微信調解群,讓原告方直接解釋,回答被告的疑問,在法官的主持下經過一上午的溝通交流,期間通過電話“背對背”單獨做調解工作,經過微信群促成“面對面”溝通,最終被告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付,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但當確定給付期限時,被告提出現住在湖南一村莊,疫情期間不方便出去匯款,為了儘快化解糾紛,承辦法官建議被告使用網銀或支付寶完成轉賬,原告代理人將公司賬號發給被告,被告試了幾次均未成功,法官考慮到原告代理人代理權限系特別授權,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載明有代為收款的權限,遂告知被告可將款項轉給原告代理人。

隨後,雙方同意,被告當即將款項轉給原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收款後隨即轉入公司賬戶,並截圖發至調解微信群,至此案結事了。雙方當事人均為津南法院疫情防控期間高效調處糾紛點贊。(林鵬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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