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我10萬元,約定2年利率18%,利息多少?如何維權?

請問律師:王某於2015年5月16日向我借款10萬,借期2年,年利率18%,滿週年結息,記複利,2017年5月16日本息共計139240元一併歸還我。2017年4月24日我向王某催要借款時,與王某約定,到還款日即2017年5月16日如還不了借款全部,不管剩多少從2017年5月16日開始年利率都是20%。但借款到期後,王某一分錢未歸還。現在我要打官司,請問律師,2015年5月16日到2017年5月16日本息共計139240元很明確,借款合同依法合規。請問律師,從2017年5月16日到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按照20%的年利率怎麼計算?法律或者司法實踐中有什麼規定和慣例?

借我10萬元,約定2年利率18%,利息多少?如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鑑於前述規定的原則性較強,在具體如何計算複利的問題上,理解並不一致。本人認為,根據前述規定,前期借款的利息要想計入後期借款本金,有兩個條件:一為前期借款期限已經屆滿,即到期;二為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具體到你這個案件,2015年5月16日借款時約定的借款期限為2年,因此第一年的利息屬於借款期內的利息,不應計算複利。據此,至第一期借款到期日(2017年5月15日),本息應為136000元,而不是139240元。 如果要將前期的利息36000元計入後期借款本金,則需由對方重新出具債權憑證,並在債權憑證中載明本期的借款本金為136000元。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自2017年5月16日開始,按本金136000元、年利率20%計算利息。據此,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間的利息,可以正常按本金136000元、年利率20%計算,本息合計應為175644元左右。折算下來,沒有違反前述規定第二款“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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