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違法行爲不可爲

身份證件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異常重要,買火車票、登記住宿、入學、買房、出國等等都需要身份證件,在經濟社會迅猛發展的當下社會,公民信息安全與個人財產安全的關聯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要切實增強對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做到知法守法不違法。

案例一:買賣駕駛證不僅罰款 還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2016年8月,王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額爾古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吊銷駕駛證。同年8月,他通過某小區樓房外牆上塗寫的辦證電話,聯繫到了辦理假證的人,要求為其辦理假駕駛證,後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對方支付了800元的辦證費用,並提供了個人的身份信息及照片。2016年10月王某某收到了對方郵寄給自己的假駕駛證。2016年12月1日王某某持假駕駛證駕駛車輛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另查明,王某某於2016年8月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管理規定,購買假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前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故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近年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等行為屢見不鮮,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中增加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駕駛證行為,將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

不僅是駕駛證,《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確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犯罪,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定性為買賣身份證件罪。身份證件是公民日常使用的重要證件,在以往,只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將買賣身份證件規定為犯罪行為,有利於打擊社會上大量存在的“辦假證”的行為,以保護公民身份信息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在此,法官也提醒廣大群眾,不要為了一時之利而買賣假身份證件,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案例二:移花接木耍伎倆 變造駕照終獲刑

案情簡介:2017年6月,被告人唐身份證件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異常重要,買火車票、登記住宿、入學、買房、出國等等都需要身份證件,在經濟社會迅猛發展的當下社會,公民信息安全與個人財產安全的關聯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要切實增強對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做到知法守法不違法。

案情簡介:2016年8月,王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額爾古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吊銷駕駛證。同年8月,他通過某小區樓房外牆上塗寫的辦證電話,聯繫到了辦理假證的人,要求為其辦理假駕駛證,後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對方支付了800元的辦證費用,並提供了個人的身份信息及照片。2016年10月王某某收到了對方郵寄給自己的假駕駛證。2016年12月1日王某某持假駕駛證駕駛車輛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另查明,王某某於2016年8月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管理規定,購買假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前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故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近年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等行為屢見不鮮,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中增加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駕駛證行為,將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

不僅是駕駛證,《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確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犯罪,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定性為買賣身份證件罪。身份證件是公民日常使用的重要證件,在以往,只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將買賣身份證件規定為犯罪行為,有利於打擊社會上大量存在的“辦假證”的行為,以保護公民身份信息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在此,法官也提醒廣大群眾,不要為了一時之利而買賣假身份證件,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案情簡介:2017年6月,被告人唐某借其朋友劉某的A2E駕駛證,而後告訴劉某駕駛證丟失,其將該駕駛證上劉某的照片變造成自己的照片塑封后自己使用。2018年7月4日10時許,被告人唐某駕駛麵包車行駛至內蒙古拉布大林農牧場大梁時,被額爾古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民警經詢問發現了唐某變造駕駛證的事實。原來唐某自認為的小聰明,卻難掩自己的無知,駕駛證上的照片本應為白底正面一寸免冠照片,而唐某的照片用的卻是藍底,這樣的小伎倆怎能逃過警察的法眼。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國家管理規定,變造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已構成變造身份證件罪。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變造身份證件罪判處唐某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駕駛證換個照片就構成變造身份證件罪,面臨的將是刑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第3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都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加重處罰。“情節嚴重”主要包括多次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或者買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數量大,為實施重大犯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或者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行為導致了嚴重危害社會的後果,為出售而大量偽造、變造的等等。

案情簡介:1995年,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區東郊鄉三閭港村4組修建一棟房屋。2014年,常德市武陵區紫東苑拆遷項目正式啟動,按照該項目徵地拆遷辦法的規定,潘某某不屬於4組原始戶,不能享受240平方米安置戶資格,只能享受90平方米安置房資格,且其須將戶籍資料上交國土部門審核。後潘某某通過三閭港社區向常德市武陵區徵地拆遷所提供了偽造的名為“夏某”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夏某原系4組村民,後戶口遷至桃源縣,現真實戶籍地為桃源縣雙溪口鄉莊家鋪村4組030號),向徵拆部門申報240平方米安置房資格。在資料審查過程中,常德市國土資源局武陵分局發現潘某某提供的戶口本及身份證系偽造,其利用偽造的戶口本及身份證騙取拆遷補償的事實敗露,240平方米安置房資格被終止。2014年12月1日,常德市國土資源局武陵分局工作人員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報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均系依法可以用於證明我國公民身份的證件,現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被告人潘某某提交相關部門審查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系偽造,其目的是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來騙取拆遷安置資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系被告人潘某某所偽造,且無證據證明其構成其他處罰更重的犯罪,故應以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宜。被告人潘某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潘某某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是指行為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一項罪名。我國刑法第280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屬於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下游犯罪,因為現實中有可以使用的市場存在,所以會滋生偽造、變造、買賣的行為。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罪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為了使用而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身份證件的,既構成本罪,又構成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屬於牽連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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