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管城:深化合作 高效聯動 推動建立掃黑除惡協作配合工作機制

近日,由管城區檢察院牽頭,聯合管城區監察委員會、管城區法院、管城轄區四個公安分局、管城區司法局等單位會籤《關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涉黑涉惡案件辦理實施細則》。該細則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及中央相關文件精神,依託刑事訴訟辦案流程,明確建立了聯合會商、案件明示、提前介入、線索移交等四項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了公、檢、法、司與紀檢監察部門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協作配合。

01

建立聯合會商機制

確認了掃黑除惡案件辦理工作的專職負責人、專責聯絡員,負責統籌、協調機制落實、日常聯繫、信息溝通以及問題線索的通報、移送和反饋案件查辦情況等工作。通過聯合會商制度,加強了職能部門之間的日常聯繫和信息溝通,每週相互通報案件查處情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摸排疑點,既各司其職,又密切配合,形成掃黑除惡司法合力,協同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

「扫黑除恶」管城:深化合作 高效联动 推动建立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02

建立提前介入機制

與公安機關建立協作機制,明確規定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方式、人員、時間及分歧問題的解決方式。該細則將涉黑涉惡犯罪列入重點介入案件類型,採取主動介入和受邀介入相結合的模式,派出業務能力強、捕訴經驗豐富的員額檢察官引導偵查取證。在提前介入偵查環節的同時,與法院建立起提前溝通和快速受理審判制度,確保了涉黑涉惡案件高效辦理。

「扫黑除恶」管城:深化合作 高效联动 推动建立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03

建立案件明示機制

該細則規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涉黑涉惡案件時,應在《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起訴意見書》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明確表述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還是惡勢力犯罪。確定為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的,應詳細寫明認定的依據,在卷宗封面標明系涉黑涉惡案件。同時,明確證據要求。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涉黑涉惡案件,要求最低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不符合“兩個基本”標準的,不得提請批准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細化涉黑涉惡案件明示機制,保障了涉黑涉惡案件訴訟流程高效、順暢運行。

「扫黑除恶」管城:深化合作 高效联动 推动建立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04

建立線索移交機制

建立涉黑涉惡“保護傘”問題線索移送制度和查辦結果反饋工作機制,明確線索移送反饋責任單位、具體內容、時限要求及方式渠道。規定公、檢、法各單位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時,堅持“一案雙查”,分析是否存在其他犯罪,深入徹查涉黑涉惡犯罪“保護傘”線索。通過線索移交機制,打通了涉黑涉惡線索移交“綠色通道”,保障移送線索得到優先穩妥處置,實現紀檢監察機關同政法機關無縫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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