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可以不交個稅

員工餐費、旅遊費、通訊費等福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這些福利,實務中存在爭議,有人認為,企業發放員工福利個人享受了,屬於員工個人的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的則認為,員工用餐、旅遊等不是以現金等形式補償給員工,而是類似於員工使用企業的空調、飲用水等必備的服務項目,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企業發放給員工的福利方式及福利項目不同,個人所得稅徵免規定有差異,筆者歸納如下:

對於餐費

1.企業員工免費在食堂就餐,屬於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員工出差發生的餐費、工作餐,在標準內領取的差旅費補貼,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4.企業直接發放給員工的伙食補貼,員工應該合併到工資薪金所得一併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旅遊費

1.企業獎勵員工旅遊、員工報銷旅遊費用,應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其他員工享受旅遊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員工集體免費旅遊的,有的稅務機關認為能量化到個人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的稅務機關認為該福利屬於非貨幣性、不可分割的福利,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建議以當地主管稅務部門規定為準。

對於電話費

1. 企業統一購買手機,通訊費由公司承擔,發票也是開給公司,員工使用手機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員工個人手機用戶公司經營業務,員工報銷通訊費,根據各地規定,標準內的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超標部分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 現金形式發放的通訊補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3. 《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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