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機構認購新三板公司股票浮虧95%,法院判實控人回購!

首例!机构认购新三板公司股票浮亏95%,法院判实控人回购!

2015年,新三板公司白兔湖(證券簡稱:ST白兔湖,430738)進行掛牌後的第一輪增發,募資達1.178億元,多家投資機構認購。

隨著白兔湖一系列“黑天鵝”事件爆發,目前這些投資者的浮虧已經超過95%。

今年年初,有投資機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白兔湖實控人汪舵海回購其持有的股票。一審法院駁回了訴求,而最近二審法院判決汪舵海回購投資機構的股份。

投資機構要求回購股份

事情得追溯到3年前。

2015年4月21日,上海元優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與白兔湖簽訂了定向增發認購意向書。

白兔湖此次擬增發4000萬股,實際發行3100萬股,定增價格為3.8元/股,合計募資1.178億元。其中上海元優以現金出資760萬元認購200萬股增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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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湖增發認購情況

白兔湖向投資者出具了《業績和做市承諾書》,其大致意思是,白兔湖控股股東、實控人及其他股東,對本次所有定增對象承諾:

1.定增完成後,白兔湖保證2015年淨利潤不低於4000萬元。如未達到,定增對象均有權選擇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及其他股東對其進行補償。

2.若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變更為做市交易並實現做市,定增對象均有權選擇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及其他股東回購股票或現金補償。

2015年,白兔湖淨利潤為4024萬元,達到了承諾1的標準,但白兔湖於2016年2月3日才由協議轉讓變更為做市轉讓,未達到承諾2的標準。

2017年8月30日,上海元優向白兔湖發出通知函,要求回購股份。2018年2月28日,上海元優提起訴訟,要求白兔湖控股股東、實控人汪舵海支付股份回購款881.98萬元。

白兔湖公司認為,《業績和做市承諾書》上的主要兩項內容,業績要求已經實現,做市的主要工作已經在2015年12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只是做市的批覆2016年才下來。

白兔湖認為上海元優僅憑承諾書主張權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

上海元優浮虧超95%

資料顯示,上海元優成立於2013年9月2日,主要經營場所位於上海市青浦區,執行事務合夥人為虞楚雲。

其認購的白兔湖,曾於2016年6月公告開始接受上市輔導。但2018年以來,白兔湖經營形勢每況愈下,主辦券商提示其生產基本停滯,公司股價也出現暴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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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湖走勢

2018年10月15日,白兔湖收盤價僅有0.08元/股。據此計算,上海元優浮虧已超95%。

如果此次訴訟能夠追回認購款,對於上海元優來說,損失就可以挽回。不過,一審法院並未支持上海元優的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白兔湖於2016年2月3日由協議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違反了《業績和做市承諾書》的承諾。

然而承諾書僅有白兔湖蓋章確認,汪舵海並未簽字確認,因此不能視為汪舵海對上海元優等定增股東的承諾,對汪舵海並無約束力,且上海元優要求回購股份的通知亦是向白兔湖提出。

另外,汪舵海在上海元優認購白兔湖股份時為白兔湖控股股東,但上海元優不能證明汪舵海存在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上海元優認為,汪舵海系白兔湖的控股股東,白兔湖的所有決定均直接體現了汪舵海意志,承諾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對汪舵海具有約束力。一審法院認為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一審駁回了上海元優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回購股份

一審判決後,上海元優不服,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7月17日獲立案,2018年8月9日開庭審理。

二審中上海元優未提交新證據。

安慶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海元優訴請汪舵海支付股份回購款881.98萬元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安慶中院認為,《業績和做市承諾書》涉及白兔湖股票交易方式和財務狀況等信息,屬於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信息,理應經過白兔湖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

汪舵海系白兔湖的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白兔湖向定增投資者出具《業績和做市承諾書》前,汪舵海理應知悉其內容。

汪舵海雖然未在《業績和做市承諾書》上簽字確認,但其中關於控股股東的承諾,應該視為汪舵海的意思表示,該承諾對汪舵海具有約束力。

由於白兔湖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變更為做市交易併成功實現做市,白兔湖控股股東承諾回購定增股票的條件達成。

安慶中院認為,上海元優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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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汪舵海需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回購上海元優持有的白兔湖股份,並向上海元優支付股份回購款881.98萬元。

這881.98萬元是根據《業績和做市承諾書》,對於回購補償的約定計算得出的。其中760萬元為認購款,按照判決,汪舵海幾乎是連本帶利支付股份回購款。

其他投資者有權要求回購嗎?

裁判文書顯示,該案終審判決時間為今年9月28日,而截至發稿,白兔湖尚未公告這一信息。

白兔湖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顯示,與上海元優一同參與此次增發的投資者共有11人,包括6名自然人及5名機構投資者,這些股東此前均未持有白兔湖股票。

6名自然人投資者主要是其他企業、投資公司的高管,而機構投資者包括中郵創業新三板1號資產管理計劃、華夏資本新三板聚寶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管計劃產品。

認購最多的自然人黃月娥和李旭東,分別認購了500萬股,耗資1900萬元,認購最多的機構投資者中郵創業新三板1號資產管理計劃認購了300萬股,耗資1140萬元。

認購完成後,黃月娥和李旭東直接並列白兔湖第二大股東,在經過此後多次定增後,目前黃月娥仍為白兔湖第三大股東。

判決書顯示,白兔湖的《業績和做市承諾書》是向此次定增的所有股東作出的。這意味著,如果上海元優可以要求汪舵海回購股份,此次認購的其他投資者,或可以以同樣的理由要求回購。

據記者統計,白兔湖在掛牌期間,先後進行了6次增發,募資金額超過2億元。上海元優參與的這次,是其中募資規模最大的一次。

有意思的是,在這次增發時,白兔湖的律師事務所核查後認為,白兔湖本次股票發行不存在對賭條款。

不知這份由白兔湖公司蓋章確認的《業績和做市承諾書》,是否被排除在外。

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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