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偷吃果園剛噴過農藥的水果中毒,一人不治身亡。家屬訴果農賠償,果農該賠償嗎?

無奈且向上


網上看過一個視頻,一個農戶家的玉米地在大路兩旁,每到玉米收穫的季節,基本上損失慘重,開車路過、騎車路過、走路路過的人都會偷偷摘玉米,這就導致了一大片玉米沒有收成,最後農戶沒有辦法就在玉米上塗了敵敵畏。


當然這雖然是一個搞笑的視頻,但是不得不說這樣的情況在現實中還是有的。原因非常簡單,農戶自己的玉米地,那就等於私有財產啊,自己的財產當然需要保護。不管是防止蚊蟲還是防止其他人,都應該採取措施,因為他也不可能一天24小時都盯著玉米地。最後塗了一些毒藥在玉米上。雖然這樣的行為,我們不提倡。但是檢討的是不是應該是那些偷玉米的人呢?


而這個題主說的更明確了,是果園剛噴過藥的水果,也就是說農民為了防止果樹長蟲,於是噴藥,這個過程沒有任何問題。反倒是你偷吃果園的果子,這個行為是有問題的。所以這一端來看,這個小偷是要賠償果農的損失的。隨後,小偷吃了這個打了藥的果子身亡,這又是另一個事件了。因為都是成年人了,什麼該吃什麼不該吃,什麼有風險,這些都是自己應該可以掌控的,所以在吃這個果園的果子情況下,你應該預測到同類的問題,如果沒有,那就是自己的問題了。果農不需要有任何賠償。


所以這個死亡的家屬要求賠償是極其不合理的。反倒是家屬應該賠償果農的損失吧。


老王偵查記


不請自來。 在法律上果農該賠,但不是全責。大家不要再討論了,這種案例其實已有先例。前些年,發生在農村的一件偷水果案與之類似。一果農對自家將要成熟水果打了農藥,地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偷了不少水果,除了自己食用還送給親朋好友,結果致使多人農藥中毒住院治療,萬幸沒有出人命。事後,地鄰起訴了果農,理由是,果農打藥後未在顯著位置懸掛警示標誌,告知水果已噴農藥。法院居然還支持了這個觀點,考慮到這是一起偷竊引起的事故,判果農出了一定的賠償,但不是全部。當時這案子引起了轟動,好多人都不解。

現在,這起吃農藥水果的案例與之類似,如果在顯著位置沒有警示標誌,也就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果農恐怕要賠不少銀子,但不會全賠。

法律畢竟是法律,即使從人情上認為不該賠,也沒什麼辦法改變。


醉臥聽雨軒


最近在媒體上,看到很多諸如此類的案例。比如,偷電瓶車的因為電瓶車正在充電而觸電身亡,家屬要告電瓶車主賠償,竊賊在偷竊過程中,被失主追趕而摔傷,也告失主賠償,更有甚者,四個人一起偷汽車,得手後開車逃跑,路遇車禍,四人全部遇難死亡,家屬告車主賠償數百萬元。

法律維護公平正義,流氓無賴妄圖利用法律的威力,搞什麼移花接木栽髒陷害,以得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如果讓這些無恥無德之人得逞,公平正義何在?公道善良的人情何以堪!

我們回到今天的問題上來,遊客及家屬起訴的理由之一,是果農沒有明確標註果園已噴農藥,沒有盡到警示和提醒義務。

聽上去合情合理,其實是在胡攪蠻纏,偷換概念。警示提醒是指特定場合,特定人群,不是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必須履行的義務。果農的果園不是景區,不是公眾遊覽區域,不是公共場合,而且果園噴藥是有季節時間要求,他們噴施農藥是為了防治病蟲害,沒有警示提醒的義務和必要。

再說遊客食物中毒,也有自己大意的責任,大家都知道,果園噴施農藥是常識,購買水果在吃之前,即使沒有農藥也一定要經過清洗。如果遊客將水果清洗後再吃,也不至於食物中毒,更不會發生不治身亡的事故。

法律不僅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更要兼顧公序良俗社情民意,符合社會的價值取向。法律公平正義,不會冤枉好人,也不會放縱任何一個壞人。果農無辜,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


無奈且向上


我先說說我們這裡吧,我老家是沂蒙山區的,因為是山區種別的基本上不收,所以山上基本上都是種的板栗,每年一到板栗成熟的時候,就會有很多城裡人開車到山上來“撿栗子” 如果是到主人收完的園子裡撿也沒什麼,可他們一來就跟到自己家一樣,那個好摘那個,見到主人來了就跑,更有甚者,,居然有的人自己吃不了還拿去賣。

其實說這麼多就是想說農民真的不容易,一年到頭就指望地裡的這點收成,天天面朝黃土背朝天的勞作,到頭來卻被別人撿了便宜

那些撿便宜的人,在出手的那一刻 其實他的心就已經不善良了。所以不管出現什麼後果都應該自己負責,不能倒打一耙,這是又想當婊子還想立貞潔牌坊啊


佬婆莪愛你


都被題主帶偏了,我家農村的,以前種果樹,也經常被人偷,大部分是輟學的初中生。種果樹不容易,當年全家主要的經濟收入,被偷了,肯定很心疼,對小偷也很痛恨,但是從來沒有聽說偷吃了,毒死的,首先能毒死人,肯定是劇毒農藥,國家對劇毒農藥使用是有嚴格要求的,我們那邊種地的人都知道,你去買的時候,賣農藥的也會告訴你。在一個果被偷吃,說明已經成熟了,一般成熟期是不噴農藥的,因為有相關規定,採摘前一週是不能噴灑農藥的。有的時候蟲害實在厲害,也只會噴點低毒的農藥,10多年前的農民都知道,現在的肯定不可能不知道。所以偷採肯定是有過錯的,果農肯定也是有過錯的,看過錯大小,可能還要負刑事責任。


遠逝的風9


這個和前面小偷偷電動車被電死有很大相似,都是去偷盜別人的東西,最終導致死亡,偷電動車是被電死,偷吃果農的水果,是被毒死,性質有點相似,都是偷盜行為,都是自己錯誤在先,主要責任在自己,因為,如果你不去偷吃,就不會被毒死,偷盜和貪圖佔便宜,丟了發性命,有偷盜,才有中毒,才有死亡。



不過,兩個性質不太一樣,偷盜電動車,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而採摘果農水果吃,雖然也是違法行為,性質的嚴重性不一樣,偷車更嚴重。

有偷吃的因,才有被毒死的果,如果家屬起訴到法院,應該說,法院依然會判決偷吃被毒死之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但與此同時,果農還是要負一定責任,原因在於:

1、偷吃和致人死亡是兩回事,偷吃水果是違法行為,但不至於死,最多是賠償果農經濟損失,但因為吃了果農的水果導致死亡,又是另外一種法律責任了。


2、果農沒有盡到告知責任。如果告知了,還有人去偷吃,則果農沒有責任,果農未做告示牌和提醒警示,導致有人偷吃死亡,果農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很多人可能在這一塊沒法理解和承認,覺得你不來採摘我的水果,就不會導致死亡,你來偷我的,出現死亡,不應該承擔責任,實際上,這回到第一個話題,偷吃承擔的責任和吃死人是兩個概念,有吃有錯,到存不至死。

3、蘋果能吃死人,預計農藥有劇毒,屬於打農藥超標,違反相關規定。如此,不僅可能銷售水果時,會毒倒其他人,也有可能導致其他小孩誤食而中毒,甚至是身亡。如此,則果農就要承擔一定違規使用農藥致使他人身亡的責任。

有時候,可能我們認為是對的,情理上往往會跟法理產生衝突,在情與法的矛盾中,究竟是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也是考驗執法者的執法尺度和引用法律的依據。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像這種情況下,果農是有一定責任的,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償。

首先,遊客偷吃果園的果實是不對的,但是因偷食果實而中毒身亡,這就有點兒過分了。

一般情況下,在遊客的認知中,果實是可吃的。是不會有什麼毒害的。因此他們對於被打有農藥的果實是沒有戒心的,可以說他們死得有點冤。



其次,果農給果樹打農藥,應當使用低毒高效的農藥。如果使用毒性很大的農藥,那麼他就應當預料到有可能會對人造成損害,該果農對於被打了農藥的果實就應當予以很好的看管,防止他人摘食。

然果農沒有采取任何防範措施,造成遊客誤食身亡。所以果農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即使刑事責任沒有,那麼民事賠償責任是少不了的。

最後,因為果農偷食果實中毒身亡,其主要過錯在於遊客的 ,所以果農只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對於那些遊客的家屬,千萬不要漫天要價,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才是最好的做法。


法重情深


人不要臉,無理可講,偷人家東西死了,要人家賠,你不偷不就死不了嗎?如果你偷把刀抹脖子,也要刀廠賠,幹嗎把刀搞得那麼鋒利?不然就死不了。


郎洪明


從內心來講,我也覺得要求果農賠償的話,果農確實有點冤,這不就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的活生生案例嗎?

我們知道,為了防止蟲害,果樹也是需要打農藥的,所以就打農藥這一點來說,果農並沒有過錯。但是對於打什麼樣的農藥,那是有講究的,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的生產……。

一般來說,如果不是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即便直接吃下去,應該也不會有生命危險的,所以本案中游客偷吃了水果後中毒死亡,說明果農應該是使用的劇毒農藥。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六十條規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在瓜果上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如果是合作社,處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果農使用禁止使用的農藥,本身就有過錯,而且劇毒農藥噴灑過的瓜果,人畜誤食會有生命危險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用警示標牌進行提醒。

不過令人疑惑的是,剛打過農藥的水果,上面應該有很濃的農藥味才對,為什麼遊客不清洗就吃水果了呢?筆者昨天買了砂糖桔,表皮上也有農藥味,所以我們都是用洗潔精浸泡清洗後,才敢剝皮吃。所以,遊客自身也是存在重大過錯的!

綜上,果農負次要責任,遊客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打虎拍蠅


死不足惜,死有餘辜。誰讓你偷吃了,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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