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典型案例」還清欠款仍被判刑,「賴」的代價有多大!

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一“賴”再“賴”

“賴”的代價大不大?

拒執罪

「拒执罪典型案例」还清欠款仍被判刑,“赖”的代价有多大!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拒執罪作出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便構成犯罪。

進一步瞭解“拒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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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回 顧

吳某先與吳某金借款糾紛一案,上杭法院於2000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2000)杭民初字第6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吳某先應歸還吳某金借款人民幣8萬元和美元1700元,判決於2001年1月12日發生法律效力。

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義務

判決生效後,吳某先未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吳某金於2001年2月1日向上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上杭法院於2001年2月5日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吳某先於2001年2月20日內必須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同年6月24日,吳某先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司法拘留15日,而後吳某先一直外出打工,除2001年被上杭法院強制執行的部分財產摺合人民幣3580元外,沒有繼續履行生效判決,上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亦未能查到被執行人吳某先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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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濟還款能力,拒不履行義務

2014年1月20日,申請人吳某金髮現吳某先有財產可供執行後,向上杭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後經法院進一步調查查明,吳某先自2007年開始,先後三次購買、變賣、更新車輛用於私家車載客經營,其中第一、二次購車均為一次性全額付款。吳某先還於2012年4月支付首付款166606元在上杭縣登凱財富2號樓購置商品房及車庫。2016年初,吳某先迫於執行壓力向上杭法院上交執行款10000元后,仍未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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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拒執罪

被執行人吳某先將錢款用於購買房產、車輛等行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上杭法院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於2016年8月23日依法對吳某先採取強制措施。案發後至2016年9月13日,吳某先與吳某金借貸糾紛一案的生效判決已全部執行完畢,結案標的為188000元,吳某先的行為取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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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2017年11月24日,永定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作出(2017)閩0803刑初300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吳某先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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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典 型 意 義

本案被執行人吳某先作為被執行人卻多次將錢款用於購買房產、車輛等用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致使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應依法處罰。法院基於被執行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已履行完畢並取得諒解,從而對吳某先適用了緩刑。本案一方面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另一方面對加大打擊拒執犯罪起到了威懾作用,同時也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依法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配合法院的執行,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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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袁 英

監製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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