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中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扣除的政策、範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精神,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1個試點城市的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允許其在一定額度內進行稅前扣除。為便於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範納稅申報和降低扣繳義務人稅收風險,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3號,以下簡稱93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申報表填報等徵管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中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扣除的政策、範圍

個人所得稅,個稅改革

一、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限額扣除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第一條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併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人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適用範圍

  • (一)試點地區範圍

由於政策尚在試點階段,目前還不能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因此,財稅[2015]5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為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平穩實施,擬在各地選擇一箇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全市試點,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城市試點。

財稅[2015]126號文件第一條進一步明確,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

  1.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2. 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瀋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陝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93號公告第五條明確,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不適用財稅[2015]126號文件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 (二)適用的所得項目

財稅[2015]5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93號公告第一條進一步明確,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以按照 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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