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甘肅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省人大會常委會近日發佈公告,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9月21日修訂通過《甘肅省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6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指出,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2019年1月1日起,甘肃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條例》指出,凡符合國家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條件的自然區域,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省級、市(州)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縣(市、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依照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程序辦理。

《條例》明確,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019年1月1日起,甘肃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條例》強調,自然保護區緩衝區禁止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條例》強調,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採取補救措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條例》指出,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取土、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向自然保護區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汙水和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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