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否申請凍結或執行股息或紅利、股份、股權或投資權益?

當事人可否申請凍結或執行股息或紅利、股份、股權或投資權益?

【答疑解惑】當事人可否申請凍結或執行股息或紅利、股份、股權或投資權益?著可以,如何執行?

可以。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中請後,其體處理方式如下:

(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執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公司法》第71條.72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

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該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我們天上的父,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你的,直到永遠。阿們。

----源自於聖經【馬太福音11:2.3.4】

當事人可否申請凍結或執行股息或紅利、股份、股權或投資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