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秦城監獄的他,名下價值1011萬元財產被查封、凍結

關秦城監獄的他,名下價值1011萬元財產被查封、凍結

去年12月16日,該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查封、凍結被申請人王銀成名下價值1011萬元的財產。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中國人保財險負擔。

3月22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與王銀成申請訴求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關秦城監獄的他,名下價值1011萬元財產被查封、凍結


裁定書顯示,被申請人王銀成出生於1960年8月10日,現關押於公安部秦城監獄。


記者注意到,王銀成即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裁,他於2017年2月在任上被查,2018年5月獲刑11年。


關秦城監獄的他,名下價值1011萬元財產被查封、凍結


中國人保財險於2019年12月16日,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王銀成名下價值1011萬元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中國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足額開具保單函為申請人中國人保財險提供擔保。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中國人保財險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並已提供擔保,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該院應准予。


去年12月16日,該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查封、凍結被申請人王銀成名下價值1011萬元的財產。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中國人保財險負擔。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也就說,王銀成被他的老單位中國人保財險提起了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也有明確規定。


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記者注意到,王銀成是人保“老兵”,在人保工作長達35年,並擔任人保集團總裁3年。


據公開資料,他1960年出生于山西臨猗,22歲從山西財經學院畢業後加入人保,先後在黑龍江、深圳公司工作,1997年進京出任總公司計財部副總。


2003年7月,王銀成升任人保財險副總裁。據審判信息顯示,他在任職第3年、即2006年開始受賄。


2008年8月,他出任人保財險副董事長、總裁,2013年10月任人保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裁,2017年2月在任上被查。2017年7月,王銀成被“雙開”。


“雙開”通報稱,王銀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干擾巡視和審計工作,對抗組織審查,拉攏腐蝕組工幹部,大肆利用職權向其輸送利益,信仰迷失,搞迷信活動等。


2018年5月,王銀成因受賄罪被福州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王銀成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70.2966萬元。


法院認為,王銀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王銀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銀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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