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骂人心脏病发作死亡,结果对方过失杀人被捕,你怎么看?

修然信箱


目前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上级检察院的重视,我们看看会不会纠正这个结果。

男子与的哥斗狠身亡,我的观点,这个案件,出租车司机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是错误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得有过失的行为,的哥司机没有与之冲突,并无过失行为,如果刮碰,可按道交法判,而不是刑法。

这个案件,其实就等于摩托车男自己把自己气死的,而的哥事实上保持了高度克制,我们从视频里可以看到,是摩托车司机跳着脚的要干仗。

这个案子检察院真不该批捕的,摩托车司机家属可到法院民事诉讼。当地上级检察院已经发现问题,我估计大概率要更正结果。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 的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今年6月27日下午4时许,出租车司机滕某停车后,突然一摩托车追上来踢打车门,认为滕某别了他的车。摩托车驾驶员妻子多次劝阻,但摩托车驾驶员仍不依不饶,最终心脏病发作倒地。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6月28日2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韩东言


男子骂人心脏病发作死亡,结果对方过失杀人被捕,你怎么看?

该事件,哦,不是,由于当地检察院已经批捕,因而是“刑事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看这个案件?

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第一:责任。 的哥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

第二,公检方明显枉法,当地公检方应该被追责。

的哥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实质上,首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医学问题。

从事发视频来看,身材肥大的摩托车车手是在纠纷行将结束,已经跨上,并发动摩托车准备离开是突然晕厥,被平置地面后还存在叹息样呼吸,手臂还能移动。

结合其心脏病史,骑手应该是冠心病发作导致的心跳骤停,并最终导致心源性死亡。

死亡的原因,当然是他的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的心跳骤停。

虽然很多因素都被认为是心跳骤停可能的危险因素,比如,该事件中摩托车手的激动情绪。但这些危险因素与病发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甚至经常是毫无关系。

社会上,对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普遍存在错误认识,往往把与心跳骤停同时或者先后发生的事情当成发生的原因,并将责任归于这个原因。

从医学上讲,这种逻辑是错误。

世界著名的马斯特里赫特猝死研究中,67%的猝死者在事件发生时处在静息状态,没有任何诱发因素

另外,关于心跳骤停的两个50%值得特别强调,有利于对事情的理解。

一个是,发生在年轻人的心跳骤停,有50%没有心脏病发作史,首次发作就是以心跳骤停的形式呈现

另一个是,80%的35岁以上心跳骤停的原因是冠心病,而

冠心病患者中的50%是以心源性猝死的形式结束生命

因此,可以说,对于心跳骤停、心源性死亡而言,唯一的原因是猝死者自己的心脏病。而发作,很大程度上来说是随机的。

就今天讨论的事件来说,摩托车车手本身患有冠心病,什么时间发作,以什么样的形式发作,很大程度上是随机。

如果说情绪激动是诱因,以视频中该男子表现出的做派,大概率上,该男子没有一天不会激动1次甚至N次。那么多次激动为什么没有诱发发作?偏偏这一次诱发了呢?

另外,从统计学上讲,67%无诱因的心源性猝死的诱因又是什么呢?

因此,该男子心脏病发作、心跳骤停的发生,其实是随机的,跟与的哥的纠纷没有因果关系,甚至没有关系。

那么,的哥自然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细究此次纠纷原委,与摩托车车手同行的女士称“就是别了一下车”。

的哥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别了一下车”这件事,也不知道摩托车在追他。因为,如果知道的话,不可能停下车与自己的妻子说话“等”着摩托车追上。

而摩托车车手,追上以后,连续辱骂的哥,并猛踹的士车门,并向的哥连续叫嚣“服不服,不服到XX(听不清)找他”等。

而整个事件中,似乎根本没有听到的哥有任何“回嘴”。

也就是说,对于该纠纷,的哥几乎自始至终是被挑衅甚至被欺侮一方,整个纠纷似乎完全是摩托车司机一手挑起。因而,的哥似乎没有什么责任。

同时,据说,摩托车还是没牌的黑车

在城市街道公然骑乘没拍照的摩托黑车,并对的哥大肆挑衅和辱骂。

什么人可以如此嚣张?

据说,骑黑车的摩托车车手是当地特警队的一名辅警。

总之,无论从医学上,还是纠纷责任来讲,的哥没有任何责任可言,更没有什么过错,又何来的“过失致人死亡”?

要知道,汉语中“致”就是“导致”,指的是事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检方的枉法裁定

事发于6月27日,到现在接近4个月。这4个月之间发生了什么?

似乎是,公检双方用4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对的哥罪名的罗织。

目前公开的信息有,6月28日,就是事发的第二天,的哥就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被拘留——也就是说,案件从一开始,就被公安部门定性并立案为刑事案件,尽管实施刑事拘留和侦查的当地公安部门现在极力撇清与该案件性质认定的关系。

案件认定的一个关键证据是,网传的一份当地公安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对摩托车司机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意见为“

吴某某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这个鉴定结论很可笑,法医鉴定原本只应该呈现尸体标本上能看到的,那就是“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而这份不伦不类的鉴定,似乎暗示“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构成了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原因。

尤其是“过度疲劳”是怎么回事?难不成指的是摩托车男“操的哥他妈(辱骂的话)”、踢踹的士车累着了?

的哥“有罪”的这份鉴定报告,大概是检方于9月对的哥批捕决定的最“强有力”的证据。

检方的批捕,意味着检方认定的哥的刑事犯罪是既成事实,将会向法院提起刑事犯罪指控。

网络“公审”再次主持正义?

然而,公检两方用了4个月的时间罗织的的哥刑事犯罪指控,一经网络曝光引发关注,就招来了涉事检察院上级部门,哈尔滨市检察院应对舆情的复查决定。

目前从舆情来看,公众几乎完全一边倒地力挺的哥无责。

大概齐,这一次,检方也不会例外的顺应民意,撤销逮捕决定,撤销刑事案件认定。

也就是说,很大可能,网络的预“公审”再次主持公道,为的哥讨回正义。

这是好事吗?

并非。

该事件,即使完全不懂医学和法律的公众,一眼就能看出事情的责任和对错。

而当地公检部门是国家一级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都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加上还邀请了医学专家参与了法医鉴定,就是这么一大帮子专家,用了4个月时间却罗织出无辜的哥刑事犯罪的罪名。

这是为什么?

唯一的解释就是枉法。

就像前段甘肃庆阳遭猥亵女生事件中当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样,哈尔滨当地涉事的公检方也应该被追究枉法的责任。

然而,当法律经常性需要网络“公审”来主持正义时,这是一种悲哀,而非幸事。

P.S 哈尔滨检察院的审查通报新鲜出炉:的哥不构成犯罪,撤销原批捕决定,建议警方撤案

——不出答主所料,网络预“公审”再次主持了正义,我们的公检部门再次公共接受网络的普法教育。

但是,答主真心希望,我们的公检法等司法、执法机关,不要总是指望网络来给它们普法,好伐!


挣脱枷锁的囚徒


视频显示:一黑衣男将一辆无牌摩托车停在一辆出租车前,黑衣男不停辱骂出租车司机,并上前拉出租车车门;

身边有人劝阻,黑衣男不听,多次向出租车司机斗狠,双方发生口角;

2分钟后,黑衣男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刚发动摩托车就歪倒在出租车引擎盖上;

一红衣女说“他有心脏病”。有人将黑衣男平放在地上,女子则按压他的心脏和人中。


此事发生于2018年6月27日下午4时左右,出租车司机滕某当时将车停在饭店门前与妻子说话,突然一辆摩托车追上来踢打车门,还动手打人。摩托车驾驶员的妻子多次劝阻他赶紧走,但摩托车驾驶员仍不依不饶,最终心脏病发作倒地。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

6月28日,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南岗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摩托车司机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滕某。


滕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被批准逮捕,那么滕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失与他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有两种情况: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人的死亡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导致,那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那么具体到本次事件中,就有两个问题:

1、事实上的:摩托车驾驶员的情绪激动和过度疲劳是不是滕某与其争吵引发的?

从视频和当时在场的出租车司机的反映可以看出,当时滕某停在原地,摩托车司机追上来踢打车门并辱骂、要打滕某(一上来就激动的不行,这个时候滕某还没有任何反应),在其妻子的劝阻下,他仍不依不饶。

摩托车驾驶员的情绪从引发到爆发到病发,一直是他自己在泄愤。

即使滕某辩解几句,也不属过分的举动。

也就是说,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情绪激动、过度疲劳,不是滕某的行为引起的。

滕某没有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的情绪激动、过度疲劳,那么其冠心病发作与滕某也就没有什么关系。这在刑法上叫做滕某的行为与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涉嫌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承担。

2、主观上的:滕某当时能否预见到争吵会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情绪激动以致病发死亡?

如果不能预见到,那么滕某也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了。

这个需要从基本的常识来判断。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在对方气势汹汹的挑衅中,辩解、争吵几句并不会产生什么危险性,你总不能要求人家在被打、被骂的情况下,连一点反应都不能有吧。

所以,滕某是不会知道自己辩解或者争吵几句就会引发对方冠心病发作的死亡后果的。

不能预见,其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没有过失,也就不会涉嫌过失犯罪。

3、先有因、后有果,这是不能逆推的。

事件已经客观发生,行为与后果的发展过程已展现出来,不能就由此来逆推行为人应当预见。

因为这样做,就是客观归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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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的哥出租驾,遇妻车停下,两人说说话,叽叽又喳喳。

一辆摩托到,骑手好高大,身后老婆坐,双手搂着他。

车停骑手下,嘴里就开骂:你这小杂种,把我摩托刮,居然跑得快,将我当宝耍,害得老子追,汗流把背浃,幸得天有眼,终于被我抓。边骂边提脚,踢向车门砸。

的哥不承认,两人口角发,越争越激烈,骑手老婆怕,劝夫不要闹,离开快回家。骑手听不进,继续人发麻,惹发心脏病,轰然倒地下,抽搐嘴巴歪,奄奄一息啦。

骑手老婆哭,急把人中掐,的哥也施救,报案打电话。最终事已晚,阎王骑手拉。民警现场赴,仔细搞调查,卷送检察院,批示的哥抓。

是非与曲直,民众议论大,有说抓得好,有说不该抓,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话。此事依我看,重点是剐擦。如果没剐擦,骑手找麻纱,那是自找死,不能怪人家。如果有剐擦,的哥责任大,逃跑先不对,赖错更该骂,如果动了手,活该受惩罚。自己苦酒酿,必须自己呷。



检察院出面,应当知真假,堂堂法机关,不会乱枉法。石头天上打,终会落地下。凡事皆冷静,可以少奇葩。


平淡人生一帆顺


自己把自己给骂死了,却让别人来背锅,合适吗?

最新的警方消息来了:出租车司机客观上没有加害摩托车司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检方已经撤销了对出租车司机滕某的案件。

这个事件其实就是路怒症的真实写照:吴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中,滕某驾驶出租车两次超越了他,这让他很生气,觉得影响了他的正常行驶,虽追赶上去别停出租车,然后和滕某理论。期间吴某还动手拍打了滕某,滕某下车和他吵起来,吴某至少提出两次约斗。最后被双方妻子劝住了。

后来吴某骑车要走时却倒地不起了,出租车司机协同他人积极救助并送往医院,但是吴某心脏病突发已经不治身亡。

虽然经过调查取证,的哥免除刑罚,那是因为双方为陌生人,未知对方有心脏病。其实气死人也是负有责任的,只不过也是分情况的,如主观有恶意的,双方都有过错等,不同情况的判处也不太一样!

所以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出门在外,还是要和气待人,给别人过不去也是给自己过不去,尤其是自知自己有心脏病还要生气吵架,那不是往死里坑自己么!


如意岛会理财


看到这个事情以后,心里被惊吓了一下,不知道有没有人补偿我这个被惊吓的“精神损失费”呢?只是因为和对方吵架,然后对方自己突发心脏病倒地,虽经过众人急时抢救但是“回天无术”离世,个人认为这件事情最多需要一点人道意义上补偿,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这位摩托车男司机就是有错在先,你摩托车无牌上路,另外你有驾驶证吗?哪怕有但是你驾驶无证车辆上路,这难道不用承担责任吗?难道你还有理由出来指责他人。

其二,对于车辆剐蹭不是只听你一句话就可以的,当时候你老婆已经在极力劝阻说明这其中肯定有隐情;另外双方对于交通问题有分歧可以找交警,你这种故意到汽车前直停车,你不知道很危险吗?别忘记你还载着你老婆呢;你又有什么理由直接踹出租车司机的车呢?

重点,这个过程中司机大哥一直是保持克制的,摩托车司机的老婆也是一直在劝阻,只是他自己一直不愿意就此罢休,一直咬着不放,试问出租车司机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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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小世界


首先声明我不是法律界人士,只能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看了这段视频,我真没发现出租车司机存在什么过错。从头到尾都是骑摩托车男子在发脾气,在跳脚,甚至提出要约架。而跟随男子一起的女士一直在劝阻,司机并没有什么过激的行为。

法律上对过失杀人的认定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目前骑摩托车男子的确突发心脏病死亡,但并不能说出租车司机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换位思考一下,我们如果碰到一个身材高大脾气暴躁的男人骂骂咧咧还有打人的倾向,谁会第一时间想到他有心脏病?出租车司机已经足够克制,而且在骂人男子发病后他也没用袖手旁观,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应该再苛责他必须提前预见到对方患病的情况。

要我说,骑摩托车男子自己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更清楚自己的身体情况,更应该为自己的死负责。

我们不能因为男子死亡就要让出租车司机承担责任,这不又成了“我弱我有理”吗?

正常的逻辑是要尊重事实,尊重因果,如果只看结果来定罪,那么昆山宝马男被反杀一案中,于海明还能算正当防卫吗?

个人认为,出租车司机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责任,顶多给对方一点儿人道补偿。


夜雨如书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出租车司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事发至今已有三个多月了,因为社会的关注,此案似有松动的迹象,估计会迎来转机。

出租车司机目前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是从监控视频来看,出租车司机并无过错。

摩托车司机认为出租车别了他,这一点是否有证据证实,还是其一面之词?即便存在,由于没发生后果,你最多骂几句,发泄一下不满即可。但是摩托车司机堵在出租车前面进行谩骂,面对这种情况,出租车司机与其争吵,也是人之常情。一般情况下,谁能预见到吵个架还能致人死亡?

对于过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过于自信,已经看到危险,但自信能够避免;一种是应当预见,但却没有预见到。看这个摩托车司机,人高马大,身体壮硕,而且骂人骂得那么狠,如果不说,谁能知晓这是一个心脏病人?即便是心内科医生,如果没看到病历,或没看到检查结果,也不能确定这是一个心脏病人啊!因此,出租车司机不符合上面二个条件。

自己明知心脏有问题,不能疲劳,不能冲动,面对妻子的劝阻,还是那么冲动,造成这种后果,摩托车司机应当负全部责任!

有过则改,闻过则喜,希望有关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尽快妥善解决此事!


打虎拍蝇


看了完整的视频,发觉出租车司机真的好冤,被人骂了,结果还被人抓了,真的是无妄之灾啊!看到这个视频还真的让人心里凉凉的。人说“我惹不起还躲不起吗?”可现实却真的成了躲不起。反正人死了就赖上你了,你能咋办?\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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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应该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

从视频来看,吵架也是摩托车男要吵架的,自己气急败坏的找出租车司机的事情。本来好好的,电动车男骑摩托追过来,就说出租车别了他的摩托,这时候出租车司机从视频上来看一直也很克制,也没有什么刺激他的言语,而他的妻子也在一旁劝说。结果都没我用。最后摩托车男突然心脏病发作,后来就没有抢救过来,这个结果应该是谁也没有想到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是要有过失,并且这个过失是致人死亡的重要原因。这个吵架,说实在话是摩托车男追上来猛踢出租车要找事的,而且说话不依不饶的,结果自己发作心脏病死亡。这个过程中,的哥有什么过失呢?还是摩托车男自己过来踢车门吵架,然后由于自己激动造成心脏病发作死亡。这个出租车司机感觉没有责任和过失。

退一万步说,的哥即使是别了他的车,可能也是开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而摩托车男当时肯定是没有因为别车而受伤,那跑过来踢车们吵架明显也是自己找事的行为,结果因为自己找事骂架而心脏病身亡,这个能怨到出租车么。显然感觉出租车司机和摩托车男死亡没有联系的。

2018年6月27日下午4时许,哈尔滨的哥滕某停车后,突然一摩托司机追上来踢打车门,认为滕某别了他的车,还要跟他约架。摩托司机的妻子多次劝阻,但他仍不依不饶,结果突然心脏病发作倒地,的哥参与施救,但对方还是离世,目前的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逮捕。6月28日2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如果出租车司机过失致人罪成立的话,那么医院的医生是否就不敢救人了,救过来还好,如果救不过来是否都是这个罪呢。

综上所述,感觉出租车司机没有责任。


多谢支持!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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