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銷活動如何取得發票以及發放網絡紅包的涉稅問題

關於促銷活動如何取得發票以及發放網絡紅包的涉稅問題

國稅局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問題執行口徑中》有相關的要求:" 二、網絡電商平臺給顧客(個人)的促銷代金券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稅務問題。

網絡電商平臺支付給顧客的促銷代金券支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1.網絡電商平臺的促銷活動的安排。

2.消費者實際使用該優惠券的消費記錄。

3.網絡電商平臺實際支付優惠金額的資金劃撥明細。"此外,涉及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還應該有相關的證明資料。

關於促銷活動如何取得發票以及發放網絡紅包的涉稅問題

天津國稅局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問題執行口徑中》有相關的要求:" 二、網絡電商平臺給顧客(個人)的促銷代金券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稅務問題。網絡電商平臺支付給顧客的促銷代金券支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1.網絡電商平臺的促銷活動的安排。

2.消費者實際使用該優惠券的消費記錄。

3.網絡電商平臺實際支付優惠金額的資金劃撥明細。"此外,涉及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還應該有相關的證明資料。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網絡紅包和優惠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應該分別處理:一、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紅包做賬依據

關於促銷活動如何取得發票以及發放網絡紅包的涉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稅總函〔2015〕4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來,不少企業為廣告、宣傳或擴大企業用戶等目的而通過網絡隨機向個人派發紅包(以下簡稱網絡紅包)。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現就網絡紅包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四、各單位要掌握本地區企業派發網絡紅包的情況,做好納稅諮詢、政策輔導等納稅服務,指導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切實做好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

根據上述政策,企業給外單位及本單位個人發現金紅包均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由於接受紅包的個人所得紅包不屬於營改增範圍內的應稅範圍,因此無法開具發票,支付方可以 按照合法有效憑證據以做帳。方法為:企業在發放紅包的次月進入地稅網上申報納稅,在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項目表選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子項的偶然所得按20%申報扣繳,譬如當月發放1000元紅包,則申報填寫偶然所得為1000/(1-20%)=1250,應交稅金=1250*0.2=250,完稅後在自助機打印完稅憑證即可做相關費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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