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訴合一是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這項改革正在作為突破口,在推進新時代檢察機關改革方面起著突出的作用。
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兩項重要職能,捕訴合一亦或分離,都不違反法律。但由於擔心捕訴合一會導致逮捕與公訴標準混同,擠壓辯護空間,影響辦案質量等原因,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十分關注。
江蘇省蘇州市檢察機關捕訴合一的實踐,突出體現了三個特點,一是提升了辦案效率,二是對證據的要求更加嚴格,三是注重保障律師的辯護權益。今天本報刊發記者深入採訪後的調查報道,試圖以蘇州檢察機關的創新實踐揭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實施捕訴合一改革的深層原因,敬請關注。
今年7月中旬,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邀請8名法學專家,專程趕赴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此行目的:對蘇州檢察系統推行捕訴合一改革情況進行調研。
14年前,工業園區檢察院在建院之初,便實行了捕訴合一,理由很簡單:案多人少。那時候,捕訴分離是大趨勢,園區檢察院對捕訴合一“只做不說”。後來,應上級院要求等原因,園區檢察院實行了一段時間捕訴分離,由於“水土不服”,很快又悄悄改了回去。
如今,捕訴合一在蘇州9個基層檢察院已全面鋪開。
合好還是分好?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以來都有爭論。園區檢察院用14年的堅持,蘇州檢察系統以在全國率先全面鋪開的決心,給出了支持捕訴合一改革的答案。
9月中旬,《法制日報》記者深入蘇州檢察機關,就蘇州檢察系統實行捕訴合一改革進行了為期一週的調查採訪。
辦案質量效率明顯提升
9月12日下午,陽光燦爛。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會議室窗明几淨。
坐在記者對面,從事10多年檢察工作的員額檢察官羅娜,講述著一年多來,吳中區檢察院實行捕訴合一改革帶來的變化。
羅娜的講述,是從她辦理的第一起捕訴合一案件說起的。
2017年4月,蘇州警方破獲了全國首例非法利用網絡平臺聚眾吸毒案,即“名流匯”案。這起案件犯罪手段新穎,大量不法分子聚集網絡平臺,在視頻前討論、吸食、買賣毒品,而網絡平臺的很多管理員本身並不吸毒販毒,無法用毒品罪將他們繩之以法。
如何定性?如何取證?辦案民警起初也很困惑。
吳中區檢察院迅速介入,引導偵查。
由於捕訴合一,原本長期從事審查起訴工作的羅娜,第一次這麼早就接觸到案件。
“這起案件在批准逮捕時,我們就充分考慮了它的可訴性,以起訴標準去要求和引導偵查,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提綱,指導做好服務器數據、微信聊天記錄等大量電子證據的固定收集工作。”羅娜回憶說。
實際上,捕訴合一前,有個問題困擾了羅娜多年:有些證據為什麼之前不取證呢?比如她曾辦理的一起聚眾鬥毆案,審查起訴時被告人翻供,而相關電子證據卻沒有固定,重新調取時發現,因事隔3個月,一些數據已經丟失,最終花費了大量精力財力去恢復這些數據。
“捕訴合一後,檢察官會站在案件可訴性的角度,抓住取證的最佳時機,及時監督指導偵查機關全面取證,避免悔不當初。”羅娜說。
坐實證據後,2017年9月,羅娜作為公訴人出庭起訴“名流匯”案。最終,以梁某為首的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調查採訪中,吳中區檢察院檢察長陳飛告訴記者,推行捕訴合一,適應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構建以檢察機關為主導、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通過員額檢察官全程負責批捕和審查起訴,強化檢警合力,形成新型“大控方”格局,增強了刑事指控力度和精準度。
“名流匯”案從批捕到起訴,僅用時3個月,這樣的辦案速度,在以往也是不可想象的。
羅娜解釋說,以往同等工作量的案件,公訴承辦人梳理證據可能就得花上十幾天,加上之後的證據審查和法律事實認定,基本上需要用足審查起訴期限的45天,而“名流匯”案審查起訴只用了30天。
記者注意到,“名流匯”案辦案經驗被寫入了最高檢2018年“兩會”工作報告。
“捕訴合一,提升了辦案質效。”羅娜說。
為進一步證實羅娜的評價,記者走進工業園區檢察院。
在和這裡的檢察官談起14年前推行捕訴合一時,記者反覆聽到這樣一個詞“無奈之舉”。
“當時就是想把案子辦得快一些、再快一些。”工業園區檢察院檢察長林步東說,園區檢察院2004年建院時只有18名幹警,現在雖然增加至41人,但年受案量也增長了214.7%,案多人少的壓力始終存在。
捕訴合一可以減少承辦人閱卷、訊問、製作文書等重複性勞動 ,經工業園區檢察院測算,辦理多人多筆的疑難複雜案件,上述環節可節約50%左右時間,單人單筆的簡單案件,可以節約更多時間。
林步東說,實踐證明,捕訴合一避免“同質化”重複勞動,提高了辦案效率,同時,強化證據“主導性”地位,提升了辦案質量。
少捕慎捕理念得到貫徹
在工業園區檢察院調查採訪時,林步東向記者出示了這樣一組數據:
14年來,工業園區檢察院逮捕率持續穩中有降,從2004年的95.9%降至2017年的60.5%,低於全市平均水平;審前羈押率從2013年的50.5%降至2017年的27.3%,低於全市平均水平,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有人擔心捕訴合一會導致濫捕現象,並造成高羈押率,理由是公訴具有懲治犯罪的積極性。實際上恰恰相反,捕訴合一後,檢察官在審查逮捕時會考慮今後能否訴出去的問題,對證據的要求更為嚴格,有疑問的肯定不會捕,少捕、慎捕理念將得到更好的貫徹。”林步東對記者說。
工業園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蘇雲姝舉例說,不久前,她辦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一男子因嫖資和賣淫女發生口角,後被多名男子打傷。被害人言行激烈,要求嚴懲賣淫女。公安機關兩次報捕賣淫女,但由於加害人全部在逃,賣淫女零口供,檢察機關堅持存疑不捕。
逮捕標準和不捕率的提高,是否會引發偵查機關的不滿和質疑呢?偵查機關怎麼看?
面對記者的提問,吳中公安分局法制大隊案件審理中隊副中隊長王一言回答:檢察機關實行捕訴合一,公安機關也是受益者。入警12年的他深有感觸地說,捕訴合一後,檢察機關對證據的要求更加嚴格了,特別是疑難複雜案件,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推動公安機關及時、準確地收集固定證據,助力更快更好偵破案件。
“捕訴合一模式下,檢察機關對批捕條件的把握較為準確,我們非常認可。少捕、慎捕也符合時代潮流,公安機關這些年已不考核批捕數了。”工業園區湖西派出所副所長曹震宇說。
據統計,2013年以來,工業園區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共1352人,工業園區公安機關僅對其中1人提請複議,遠低於蘇州其他轄區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提出複議的數量。
針對社會上“捕訴合一可能會產生逮捕綁架起訴,引發濫訴風險導致上訴率升高”這一擔憂。工業園區檢察院數據顯示:近5年來,只有176起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訴,上訴率4.7%,低於全市5.2%的平均水平。
陳飛明顯感覺到,改革一年多來,檢察官的責任心增強了,“推行捕訴合一,適應了當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案隨人走、全程負責,責權明晰,有助於落實辦案責任制;加上我院實行‘捕訴合一+專業化辦案組’的辦案模式,提升了檢察官專業化辦案能力,確保了辦案質量”。
記者調查得知,捕訴合一後,吳中區檢察院捕後撤案和捕後無罪數為零。
推行配套措施完善改革
前不久,江蘇漫修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競超代理了一起盜竊案。偵查機關以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間書面傳喚拒不到案為由,提請逮捕。嫌疑人辯稱自己沒有收到傳喚。蘇雲姝主動聯繫周競超,耐心仔細地聽取律師意見,並最終採納其建議,決定不予逮捕。
這一經歷,讓周競超感慨萬千。她告訴記者,她支持捕訴合一,但又擔心這項改革會擠壓辯護權、進而侵害嫌疑人權益。如今,這一顧慮徹底打消了。
捕訴合一,
絕非一合了之。
針對捕訴合一弱化訴訟環節、導致檢察官權力集中、內部監督程序減少等問題,蘇州檢察機關通過“硬約束”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建立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推行人民評議員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確保司法公開、公平、公正。
會議室裡,正在進行一場辣味十足的檢察官聯席會議。嫌疑人基本情況、駕車逃逸路線、案發現場位置……承辦檢察官在會議室正中央的一塊黑板上,快速書寫並介紹案情後,其他檢察官開始各抒己見。這是記者到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採訪時見到的一幕。
員額檢察官楊雪松說,捕訴合一後,一人辦案、一案到底,難免有侷限,針對疑難複雜案件或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張家港市檢察院通過檢察官聯席會議集思廣益,強化業務指導,讓聯席會議成為疑難複雜案件“會診室”、類案辦理“數據庫”、問題處理“研究所”。
今年以來,張家港市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170多次。
工業園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周永清告訴記者,為強化社會對檢察權力運行的監督,園區檢察院推行人民評議員制度,檢察機關面向社會公開選任人民群眾代表,以公開聽證、公開評議等方式直接參與檢察機關部分案件的處理。
對此,長期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的江蘇德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東鳴非常支持。他分析說,捕訴合一後,檢察官一旦作了逮捕的決定,很可能就要堅持訴下去,捕前辯護工作就顯得更為重要,因此,檢察機關有必要對審查逮捕程序進行訴訟化改造,批捕前通過公開聽證等程序,避免律師辯護意見流於形式。
為進一步完善捕訴合一這項機制,陳飛把他的幾點建議告訴了記者:建立辦理訴訟案件和訴訟監督案件並重的評價機制,鼓勵承辦檢察官在辦好訴訟案件的同時開展訴訟監督。同時,在考核指標中引入容錯機制,促進樹立“慎捕敢訴”理念,彰顯法律監督成效。
“捕訴合一後,原偵監檢察官需提升語言表達、臨場應變、出庭技巧等能力,為從幕後走到臺前做好準備;原公訴檢察官需適應批捕辦案節奏,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把握最佳平衡點,提高依法快速審查的能力。”在蘇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閔正兵看來,這些困難只是暫時的,在司法責任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捕訴合一優勢將逐漸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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