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離職,需要賠償培訓費嗎?

近日有單位負責人詢問:我們單位有兩個員工,來上班7天,已經過試用期,他們什麼都不會,經過老員工帶和部門培訓後,現在提出離職,入職前我們跟他們說過在限定期間提出離職要扣培訓費的,我們單位能要求其賠償培訓費?

員工提前離職,需要賠償培訓費嗎?

答覆:該情形中的賠償培訓費,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說的違約金。能否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金額如何確定,要區分具體情況。

首先,要看勞動者是否要支付違約金。並不是勞動者辭職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就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者辭職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情形,就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另外《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指出,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培訓費用。

其次,要明確用人單位只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培訓的,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專項培訓費用包括哪些,《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專項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據此規定,上崗前關於安全生產、操作流程等的培訓不在此列,沒有憑證的培訓費用不在此列。勞動者培訓期間所得工資、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否是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是基於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而不是基於培訓產生的,但如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中有培訓補貼這一項,那麼這培訓補貼就屬於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應計算在專項培訓費用中。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例如,某單位對勞動者接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共3萬元,約定服務期3年,則每年分攤的培訓費用為1萬元,如果勞動者2年後辭職,那麼其賠償的專項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未履行的1年服務期應分攤的1萬元。當然,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培訓費用的分攤方法,則按合同中的約定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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