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犯罪的幾個顯著特點

邪教和犯罪是一對雙生子,只要邪教組織還存在一天,它的犯罪活動就不可能消亡。

邪教的犯罪活動涉及方方面面,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權,如傷人、殺人、強姦、綁架等;二是侵害公民的財產權,每個邪教教主都從痴迷人員手中榨取鉅額財富,李洪志在美國的十餘套房產便是典型的例子;三是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如日本“奧姆真理教”製造的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法輪功”製造的“1·23自焚”事件等。

邪教犯罪的幾個顯著特點

東京地鐵毒氣事件

這些犯罪行為,無論哪一種都危害巨大,值得高度警惕。綜合起來看,邪教犯罪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類型,與一般的犯罪行為區別較大,它有著幾個顯著的特點。

一是犯罪的複雜性。這種複雜性,非常直觀。首先以“全能神”的“招遠血案”為例,張帆、張立冬等人當眾打死一位不願提供電話號碼的女士,除未成年的張某外,參與行兇的人都承擔了刑事責任。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張帆等人也是受害者,因為其行兇動機是為了除“邪靈”,根源是由“全能神”邪說“洗腦”所致。另外再看“法輪功”的關淑雲殺女案、傅怡彬弒父殺妻,犯罪主體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犯罪,反而認為是在幫助親人“解脫”。這個觀點並不是為這些犯罪的邪教痴迷人員推卸罪責,而是點明很多邪教犯罪都是在邪教組織(邪教教主)的教唆、誘導下發生的,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是受邪教思想毒害的犧牲品。

二是嚴密的組織性。邪教在某些情況下非常類似於黑社會和恐怖組織,有著嚴密的組織制度、嚴厲的教規、嚴苛的程序。如前文提到的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奧姆真理教”專門成立了多個“襲擊小組”,專人負責,分別對摺疊千代田線A725K、摺疊丸之內線A777、摺疊丸之內線B801、摺疊日比谷線B711T等列車下手。還如“全能神”所謂的“護法隊”,職能清晰,分工明確,收到指令後行動迅速,手段殘忍。此外,“門徒會”設有“總會”“大會”“分會”等多個等級,分不同層次開展不法活動;“華藏宗門”編制《華藏宗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隨時準備與政府展開對抗。這些都充分說明,邪教犯罪有預謀有組織性。

三是較強的隱蔽性。諸多的案例告訴我們,發生在邪教內部的犯罪,很難被發現。而且即使發現了,也很難查證。最突出的有兩類,一類是邪教主斂財,這屬於詐騙罪,但受害的痴迷人員往往是在“自願”情況下將錢財“奉獻”出去的,而且受騙的時間跨度很長,到了後來連當事人都已說不清數目和細節。另一類是性侵,受害的女性往往因輿論壓力難以啟齒,隱瞞受害事實,導致邪教頭目的強姦行為難以定罪,如荒淫無度的“攝理教”教主鄭明析遭到國際通緝後,韓國警方希望受害女性站出來為自己所受的傷害舉證,她們大多選擇了拒絕和沉默。再加上邪教都刻意隔絕痴迷人員與外界的信息交流,使得邪教犯罪更具隱蔽性,短時間內很難被外界發現。

基於以上特點,我們要更加註重加強防邪反邪力度,儘量減少出現邪教犯罪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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