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拒付修理費 被訴後拖掛靠單位下水被識破

“許某拖欠別人修理費,憑什麼讓我支付,他的車是掛靠在我公司沒錯,但我沒收過他一分錢掛靠費,而且這個車他實際早就轉讓給別人了,我還沒有起訴他呢!”被告萍鄉市某運輸公司負責人林某在領取應訴材料時怒氣衝衝地說到,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據悉,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受理原告李某與被告許某修理、重作、更換糾紛一案後,被告許某以其僅僅是開車司機,涉案車輛掛靠在萍鄉市某運輸公司為由,申請追加萍鄉市某運輸公司為被告。本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將萍鄉市某運輸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向林某送達應訴材料時,發生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承辦法官在聽取了林某的陳述後,意識到本案另有隱情,遂把原告李某和被告許某都約至法院,案件事實遂得以查明。被告許某系贛JXXXX貨車司機,亦為該車實際車主,2012年12月起許某將該車掛靠並登記在被告萍鄉市某運輸公司名下,但未支付管理費。2012年10月起,被告許某在原告李某處修車,截止2013年11月拖欠原告李某修理費800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許某催討,但被告許某拒絕支付。原告無奈,起訴至法院。被告李某被起訴後,為推卸責任,稱其受僱於被告萍鄉市某運輸公司,其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由被告萍鄉市某運輸公司承擔修理費給付責任。

承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後,向被告許某釋明瞭合同相對性原則,修理合同是被告許某與原告李某訂立的,整個修理過程亦是由實際車主許某處理完畢,掛靠單位萍鄉市某運輸公司在未收取被告許某的管理費且對車輛無控制管理權的情況下,對本案原告訴請的修理費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許某在事實及法律面前,低下了頭,承認確實是其拖欠原告修理費,當場支付了原告修理費5000元,並承諾一週內付清餘款。原告李某隨即向本院撤回起訴,本案糾紛得以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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