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寶典」重磅!最高法院:將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可合法銷債(建議讀全文,信息量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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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承諾即將收官,不帶偏見地說,這幾年成績顯著!周強院長這次報告精華內容太多,小編反覆學習研究,摘部分要點如下

  1. 在防止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兩個規定”頒佈以後,這種現象有了很大改觀,但干擾執行的情形仍時有發生

  2. 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與執行案件有關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實踐中對拒執罪適用較少,法院與有關方面配合形成合力不夠

  3. 執行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類案件,一般稱之為“執行不能”案件。

  4. 在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中,約有5%屬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約有43%屬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換算下來,民商事案件中,約18%的案件是“執行不能”案件

  5. “執行不能”案件都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需要通過個人破產

    、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不屬於申請執行的範圍,不能進入執行程序。

  6. 將“四個基本”具體化為“四個90%,一個80%”的核心指標要求,作為階段性目標,即 90%以上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執結,90%以上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符合規範要求,90%以上執行信訪案件得到化解或辦結,全國90%以上法院達標,近三年執行案件整體執結率超過80%。

  7. 加大考核問責力度,2016年以來全國法院共有54名院領導、執行局長因工作不力被免職或調離執行崗位;共查處利用執行權違紀違法幹警884人,堅決清除執行隊伍中的害群之馬。

  8. 還需通過加強法治宣傳、

    積極探索個人破產製度、加大執行救助力度等長效機制加以根本解決。

  9. 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進一步完善相關訴訟法律制度,更好適應執行實際需求。

  10. 當事人可向相關法院提出公司破產或個人破產申請,通過破產程序解決債權債務問題,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強制執行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制度優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

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兩年多來,“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有什麼進展?如何克服重重困難?取得了哪些成效?未來又將怎麼繼續加強?

2018年10月24日上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報告2016年以來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交出了答卷,發出了破解執行難題的“最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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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本次會議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報告2016年以來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請審議。

一、“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由來和任務目標

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是整個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環,事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誠信基礎,事關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落實。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務是明確權利義務、實現定分止爭,而執行工作則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當事人權益,最終化解矛盾,徹底解決糾紛。因此,執行的過程必然是司法活動中各種矛盾劇烈衝突、對抗性最強的過程。

從上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經濟社會發展日趨活躍,訴訟案件數量大幅增長,一些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被人民群眾稱為執行難,執行不了的法律文書被稱為“法律白條”。長期以來,執行難不僅成為困擾人民法院的突出問題,也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極為關注的熱點問題。如果大量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將嚴重損害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影響黨和國家形象,影響人民群眾對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

從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來看,執行難主要表現在:一是查人找物難。相當數量的被執行人想方設法以轉移隱匿財產、隱藏行蹤等手段規避執行,甚至暴力抗拒執行,嚴重妨礙了執行工作開展。人民法院通過登門臨櫃的方式查找被執行人行蹤和財產,不僅耗時費力、成本高昂,而且能夠覆蓋的地域範圍和財產形式十分有限。二是財產變現難。人民法院查找到的財產很多是房地產、車輛、船舶、股權、證券等,需要評估拍賣。鮮活農副產品、飛機、有毒或易燃易爆危險品、金融經營資格等特殊財產對評估拍賣的時限、方式要求更高。但傳統拍賣模式週期長、佣金高、成交率低、廉政風險大,不利於財產順利變現。三是排除非法干預難。長期以來,有的單位和個人基於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干預、妨礙執行,有的甚至截扣執行標的物、圍攻執行人員。在防止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兩個規定”頒佈以後,這種現象有了很大改觀,但干擾執行的情形仍時有發生。四是清理歷史欠賬難。執行難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由於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缺乏合法規範的甄別退出機制,陳案越積越多,有的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存在嚴重風險隱患。一些矛盾尖銳的信訪老案化解難度很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予以解決。

執行難成因複雜,是各種社會問題和矛盾疊加、交織的集中體現。從內部原因看,一是執行規範化水平不高。一些法院存在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及亂執行現象,違紀違法、徇私枉法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執行人員力量和能力不足。近年來執行案件每年都在600萬件左右,執行幹警年人均辦案達150件左右,執行隊伍的人員配備和能力素質不能充分滿足工作需要。三是執行制度機制不夠健全完善。法院內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存在銜接不暢問題,評估拍賣環節存在較多弊端。四是執行工作管理不夠規範。執行實施過程具有相對分散、節點多等特點,異地執行、現場執行等環節監督管理困難,存在較大管理風險。一些法院執行案件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執行管理失序。從外部原因看,一是社會誠信體系不夠健全。一些公民的法治觀念和誠信意識不夠強,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尚未形成,社會成員信用記錄相對缺失,對多頭開戶、各種財產形式登記在他人名下等基礎性信息缺乏有效掌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尚不健全。有的當事人規則意識淡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有的甚至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達到拖延執行的目的。二是執行依據複雜多樣。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僅負責執行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院自身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還負責依法執行仲裁裁決、部分行政決定、公證債權文書、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境外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境外仲裁機構的裁決等生效法律文書。部分仲裁、公證行為引發當事人較大爭議,被執行人不斷提出不予執行申請或異議,影響執行工作質效。三是執行標的種類繁多。當前各類新型金融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權益等財產形式日趨多樣,但監管、登記等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隱名投資、股權代持等情況給財產查控帶來障礙。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形式除金錢給付之外,還包括騰退房屋、賠禮道歉、贍養老人、撫養及探視子女等行為給付,執行難度較大。四是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夠健全完善。我國尚未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執行程序在《民事訴訟法》中僅有35個條文,很多問題缺乏明確規定。

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與執行案件有關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實踐中對拒執罪適用較少,法院與有關方面配合形成合力不夠。五是多種經濟社會矛盾交織。執行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關係緊密,大量矛盾激化的群體性案件最終都彙集到執行領域,聚焦在款物分配清償等攸關當事人切身利益的環節。一些涉及土地使用權、房產、股權等權屬爭議的案件,標的額巨大,往往關係到眾多申請執行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的權益,加大了矛盾化解和執行難度。

需要說明的是,執行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類案件,一般稱之為“執行不能”案件。近年來,我國生效裁判文書的自動履行率逐年提升,2016年、2017年分別為51%、57%,剩餘40%多未自動履行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在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中,約有5%屬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約有43%屬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換算下來,民商事案件中,約18%的案件是“執行不能”案件。

這類案件所涉債務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產,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殭屍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殭屍案件”。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確無清償能力。實踐中,許多當事人及社會公眾認為生效法律文書是以國家信用作背書,只要有生效文書就一定要執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擔化解一切風險的“無限責任”。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行不能”案件都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不屬於申請執行的範圍,不能進入執行程序。但在我國,對於“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並未置之不理,而是通過嚴格審查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盡最大努力、窮盡一切措施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高度,將解決執行難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的目標。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為,黨中央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為解決執行難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環境與法治環境;黨和國家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歷史機遇;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現代科技快速發展,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科技支撐;人民群眾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堅實的群眾基礎。在這樣的環境和條件下,在全國法院歷年來執行工作基礎上,在社會各界支持下,人民法院通過推動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加大強制執行力度、規範執行行為、加快執行信息化建設、推動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等舉措,是有條件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因此,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確定“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目標是實現“四個基本”,即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同時我們也清醒認識到,解決執行難面臨的現實問題和困難較多,人民法院不可能輕輕鬆鬆、輕而易舉、和和氣氣就能解決,必須堅持問題導向,以人民滿意為標準,堅決破除藩籬、攻克關卡,才能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圍繞執行難問題的關鍵癥結,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慮執行案件數量和執行隊伍現狀,本著自我加壓、倒逼執行質效,同時堅持實事求是、防止定出不切實際目標的原則,將“四個基本”具體化為“四個90%,一個80%”的核心指標要求,作為階段性目標,即 90%以上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執結,90%以上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符合規範要求,90%以上執行信訪案件得到化解或辦結,全國90%以上法院達標,近三年執行案件整體執結率超過80%。

目前,各級法院都在按照既定方案,紮實推進各項工作,確保如期實現目標要求。

為客觀準確評價“基本解決執行難”情況,我們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由中國社科院牽頭的4個部門、13家媒體、15名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團隊,獨立對“基本解決執行難”進行跟蹤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於2017年對外發布了評估指標體系,今年5月又對指標體系進行了修訂完善,在執行實際效果、當事人滿意度、社會認可度等方面增加了指標、加大了權重。目前,第三方評估工作正在陸續開展。

二、“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取得的進展及成效

2016年3月以來,人民法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面推進執行信息化、規範化建設,不斷深化執行體制機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持續加強隊伍建設,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刀刃向內,全面打響“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884萬件,執結1693.8萬件(含終本案件),執行到位金額4.07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05%、120%和76%。

(一)緊緊依靠黨的領導,推動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

黨中央高度重視執行工作,2016年6月,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這是指導破解執行難題、推進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法律權威的綱領性文件。中央政法委多次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作出重要部署。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執行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全國31個省(區、市)黨委、政府、政法委全部出臺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加強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的文件,12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出臺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決定,各省(區、市)黨委或黨委政法委成立“基本解決執行難”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將解決執行難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遼寧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陳求發出席全省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並作工作部署。有的省、市主要領導直接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省委、市委常委會聽取“基本解決執行難”情況彙報,共同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目前,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並不斷完善,為“基本解決執行難”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推進網絡查控系統建設,基本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一網打盡”。

針對傳統執行查控模式存在的執行效率低、覆蓋財產範圍窄、查控人力成本高等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與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範圍內的不動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船舶、車輛、證券、網絡資金等16類25項信息,基本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信息的有效覆蓋,極大提升了執行效率,實現了執行查控方式的根本變革。截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為5746萬案件提供查詢凍結服務,共凍結資金2992億元,查詢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信息546萬條,車輛4931萬輛,證券1085億股,船舶119萬艘,網絡資金129億元,有力維護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推進聯合懲戒體系建設,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努力破解規避執行難題。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改委等60家單位簽署文件,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採取11類37大項150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公職、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出行、購房、投資、招投標等進行限制。截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211萬例,共限制1463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522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 322萬名失信被執行人迫於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義務。

(四)全面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有效破解財產變現難題。為克服傳統拍賣方式存在的諸多弊端,從2012年開始,浙江、江蘇等地法院率先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總結經驗,確立以網絡拍賣為原則、傳統拍賣為例外的司法拍賣新模式,出臺網絡拍賣司法解釋,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在全國法院全面推行網絡司法拍賣,並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截至目前,全面實行網拍的法院達到3260個,法院覆蓋率為92.5%,網絡拍賣數量佔整個司法拍賣的80%以上。實行網絡司法拍賣以來,成交率、溢價率成倍增長,流拍率、降價率、拍賣成本明顯下降,有效祛除權力尋租空間,斬斷不法利益鏈條,實現了拍賣環節違紀違法“零投訴”。從2017年3月網拍系統上線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網絡拍賣74.7萬餘次,成交22.1萬餘件,成交額5030億元,標的物成交率73%,溢價率66%,為當事人節約佣金153億元。針對司法拍賣評估環節效率低問題,創設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和委託評估等形式多樣的評估方式,建立統一網絡評估平臺,提升評估規範化、信息化水平,提高財產處置效率,減輕當事人負擔。

(五)強化執行管理,確保執行權依法規範高效運行。

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狠抓執行規範體系建設,共出臺55項重要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數量超過十八大前的總和,全面規範執行工作。特別是2016年以來,密集出臺涉及財產保全、財產調查、執行和解、執行擔保、先予仲裁等37個重要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加強制度建設,織密規則體系,有效約束和規範執行權。自2014年開始,全國法院對近20年來未實際執結的執行案件進行全面清查核錄,把1600餘萬案件錄入執行案件管理系統,為實現執行案件有序、精準、全面、智能管理打下基礎,徹底解決執行案件底數不清、情況不明的問題。建立全國四級法院“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的執行管理新模式,實現執行管理扁平化、集約化、可視化、規範化、智慧化。建成四級法院統一的執行辦案平臺,全國執行幹警在一個平臺辦案,規範了執行辦案標準和流程,強化了關鍵節點管控。建立完善四級法院統一的執行指揮管理平臺,具有執行協作、款物管理、申訴信訪、流程監督等近20項功能,實現“一站式”執行公開、“一鍵式”案件督辦,真正讓執行管理 “一竿子插到底”。針對異地執行難題,研發事項委託系統,上線以來共進行區域執行協作52.8萬餘次,極大節約了執行成本。針對執行信訪管理督辦難題,將執行信訪全部納入執行管理平臺,辦理過程全程留痕、實時跟蹤、精準管理。在中央政法委領導下,集中開展涉黨政機關執行清積專項行動,建立定期通報等長效機制,將涉黨政機關案件清理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範圍,促進黨政機關帶頭履行生效判決。目前已執行到位金額480億元,今年將實現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90%實際執結、案款90%執行到位的目標。在中央軍委政法委領導下,涉軍隊執行案件全部執結,在全國做出表率。

(六)規範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破解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管理難題。對於“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為防止終本程序被濫用、將原本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納入終本案件範圍,最高人民法院緊緊抓住終本案件合格率這一關鍵指標,建立完善嚴把進口、規範管理、暢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終本案件管理機制,明確只有窮盡一切執行措施、達到規定標準,才能認定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將該類案件納入單獨建立的終本案件庫,每半年由網絡查控系統自動查詢一次,並對數據庫內被執行人常態化限制高消費,一經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立即恢復執行,數據庫向全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同時,通過積極推進執行轉破產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探索社會救助、商業保險等途徑,依法有序分流解決終本庫中的“執行不能”案件。

(七)深化執行體制機制改革,促進執行工作長遠發展。積極穩妥推進審執分離改革試點,先後批覆廣東等地法院試點方案,紮實推進改革工作。出臺立審執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加強立案、審判、執行、保全程序中的機制銜接。深化以法官為主導的執行團隊模式改革,明確要求執行部門員額法官比例不低於審判業務部門,建立以員額法官為主導,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司法輔助人員組成的團隊化執行工作模式,實現執行人力資源效用最大化。創新財產發現機制,全面推廣審計調查、懸賞舉報等調查措施,鼓勵和支持律師代理執行案件,動員社會力量查人找物。全面推廣由保險公司為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做法,解決財產保全申請人難以提供保全擔保的突出問題,提升財產保全適用率。為解決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執行、申請執行人因債權不能實現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兩難問題,針對司法救助金額不足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准寧波法院積極試點的基礎上,探索在全國範圍內引入保險機制,拓展資金來源,今年發放司法救助金6.5億元,惠及更多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體現社會主義司法的溫暖。

(八)強化執行公開,形成理解支持執行的濃厚社會氛圍。堅持在執行工作領域貫徹依法公開、主動公開、全面公開、實質公開原則,升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拓寬執行信息公開範圍,確保執行權在陽光下運行。推廣江西高院“法媒銀”平臺經驗,加強與新聞媒體合作,加大曝光力度,讓失信被執行人無處藏身。先後在山東、北京、江蘇、安徽、湖南、福建、河南、吉林、四川等地法院舉辦22場“決勝執行難”全媒體直播活動,藉助電視媒體和網絡平臺,向社會公眾全景呈現人民法院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進展,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廣播電視總檯等100餘家媒體、網絡平臺參與直播,累計超過3.2億人次在線收看,運用典型案例以案說法,生動展示了法院執行工作的聲勢,體現了法律的權威,營造了褒獎誠信打擊失信的良好輿論氛圍。2014年以來,每年元旦、春節前後集中開展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行動,努力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共執行涉民生案款239億元。各地法院紛紛開展“百日會戰”“假日執行”“雷霆行動”等攻堅執行難專項活動,啃下一大批“骨頭案”,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有力震懾。對惡意逃避執行、轉移隱匿財產的失信被執行人,依法適用司法拘留、罰款、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堅決打擊抗拒執行行為。制定適用拒執罪司法解釋,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文件,解決拒執罪自訴方面難題。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罪犯14647人,累計拘留失信被執行人38萬人次,限制出境3.2萬人次;特別是今年以來,共判處罪犯7281人,拘留13.4萬人次,同比分別上升90.6%和11%,形成打擊逃避、規避執行行為的強大聲勢。

(九)切實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建設一支現代化執行“鐵軍”。破解執行難,隊伍是關鍵。堅持把政治建設放在首位,教育引導廣大執行幹警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廣大執行幹警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講黨性、講紀律、講奉獻,三年來夜以繼日戰鬥在執行一線,大江南北、千里奔襲,風餐露宿、蹲點守候,無私奉獻、頑強拼搏,為解決執行難竭盡全力,湧現出許多可歌可泣的先進人物和事蹟。黑龍江高院執行局局長侯鐵男、廣東信宜市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伍彤等27名同志犧牲在工作崗位上。加強執行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設立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執行專業委員會和國家法官學院執行學院,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諮詢專家庫和全國執行人才庫,加強執行理論研究,創新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幹警執行能力。找準破解執行難的著力點,首先從解決執行工作中自身存在的問題入手,堅持從嚴管理,發佈規範執行行為“十個嚴禁”,劃定“高壓線”,開展為期一年的規範執行行為專項整治活動,“刀刃向內”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問題。加大考核問責力度,2016年以來全國法院共有54名院領導、執行局長因工作不力被免職或調離執行崗位;共查處利用執行權違紀違法幹警884人,堅決清除執行隊伍中的害群之馬。

堅持嚴管與厚愛相結合,強化職業保障,高度關注執行幹警的身心健康,通過推廣為執行幹警購買人身保險等方式,減少幹警後顧之憂,激發廣大幹警攻堅執行難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十)自覺接受監督,確保公正高效執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高度重視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赴上海、江蘇、安徽等地法院視察調研執行工作,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圍繞“基本解決執行難”深入開展專題調研,對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進行有力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主動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精準聚焦執行,增進代表對“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瞭解。積極向人大報告工作,配合開展執法檢查,邀請代表視察調研、見證執行等,有力推動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認真辦理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重點督辦建議,將代表建議辦理與“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一同部署、一起推進,切實將建議內容轉化為工作實效,回應群眾關切。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全國政協專門就“基本解決執行難”安排雙週協商座談,與會政協委員圍繞解決執行難問題積極建言獻策,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優勢,凝聚攻堅執行難的廣泛共識和強大合力。自覺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加強和規範民事執行法律監督活動,促進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法院開展集中清理執行案款活動,清理發放案款960億元,在此基礎上推行“一案一賬號”案款管理模式,建立公開透明、全程留痕的案款管理長效機制。認真辦理檢察機關提出的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暢通民意溝通渠道,開展特約監督員、特邀諮詢員視察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調研座談等活動,接受輿論監督,認真對待意見、批評和建議。開通全國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信息網,及時向社會公開“基本解決執行難”重要舉措及進展,滿足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總的看,“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非打不可。通過這場戰役,打出了聲威,打出了士氣,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執行制度、機制和模式。三年來,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力度前所未有,成效前所未有,實現了執行模式的重大變革,執行質效有了較大提升,執行外部環境有了明顯改善。這些成績的取得,關鍵在於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大環境,關鍵在於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關鍵在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國務院大力支持、全國政協民主監督的結果,是地方各級黨委領導、人大監督以及政府、政協、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結果。特別是各級人大代表,一直十分關心執行工作,有的直接參與見證執行,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向各級人大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謝!

三、當前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我們清醒地認識到,當前“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與人民群眾期待還有不小的差距。

一是各地工作開展不夠平衡。由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現實基礎、投入保障等差異很大,導致出現工作開展不平衡問題,人民群眾的獲得感也不盡相同。有的法院已經較早達到了核心指標要求,執行聯動機制等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目前主要任務是查漏補缺、固強補弱;有的法院則起步較晚,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等支持的力度不夠,執行理念、模式、投入、進度相對滯後,目前仍在艱苦奮戰。整體來看,在最後收官階段,全國同步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仍有不小的壓力,仍需付出艱鉅的努力。

二是執行信息化水平仍需提升。有的法院對執行信息化工作重視不夠,統籌協調不到位,部門之間溝通不暢、協作不力。網絡查控系統中凍結、扣劃功能尚未實現全覆蓋,仍需進一步擴大範圍、拓展功能。有些信息化平臺存在操作繁瑣、運行不暢等問題,功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執行指揮管理平臺需要進一步優化升級,以提升實戰效果。

三是執行隊伍仍然存在不適應問題。

由於執行案件數量大、增長快,加上存在被執行人抗拒執行、逃避執行現象,廣大執行幹警攻堅執行難期間犧牲節假日、長期超負荷連續作戰,任務重、壓力大、風險高,因公殉職患病的人數增多,身心健康需要引起關注,工作生活條件需要改善。一些地方執行隊伍老化,力量不足,知識儲備滯後,能力素質跟不上形勢任務需要。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及亂執行等問題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少數執行人員吃拿卡要、作風不正、違法亂紀甚至貪腐瀆職問題仍然時有發生。

四是聯合懲戒體系還未能實現全覆蓋。一些地區未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統籌協調聯合懲戒工作,未就落實聯動機制情況建立管理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一些協助執行單位未能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嵌入本單位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影響了失信懲戒的實際效果。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限制入住星級酒店、限制其子女就讀私立高收費學校、限制獲取政府補貼、限制海關認證、限制高消費旅遊等方面,一些地方的工作舉措沒有落地,查控下落不明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制尚未普遍建立。

五是全社會對執行工作的理解認識不統一。

雖然人民法院通過執行公開、以案釋法等多種方式,積極向當事人和社會各界解釋“執行不能”問題,引導社會公眾形成對執行工作的正確認知,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但從全社會範圍看,仍然有不少當事人對“執行不能”缺乏理解。為此,還需通過加強法治宣傳、積極探索個人破產製度、加大執行救助力度等長效機制加以根本解決。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議

目前,“基本解決執行難”正處於攻堅克難、決戰決勝的最後關鍵時期,也到了推動長遠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窗口期。下一步,全國法院將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這一階段性目標之後,繼續保持執行工作高水平運行,建立完善長效機制,努力在更高層次推動執行工作長遠發展,實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總的思路是堅持“六個結合”:(一)把解決當前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結合起來,著力補齊短板、精準攻堅,持續推進信用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二)把強制執行與規範執行結合起來,既要對規避執行、干預執行、抗拒執行行為零容忍,又要堅持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保護產權,推動營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三)把依法懲戒與司法關懷結合起來,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堅決予以懲戒,對因“執行不能”而陷入困境的申請執行人進行救濟,充分彰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四)把健全制度與應用科技手段結合起來,堅持不懈走信息化之路,以信息化促進規範化。(五)把解決執行難與解決“執行不能”結合起來,尤其注意通過典型案例、法治宣傳等方式,教育引導群眾增強風險意識,自覺防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從源頭上治理執行難。(六)把發揮法院職能作用與動員社會力量結合起來,推動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更加健全完善。

結合工作實際,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各級法院將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堅持掛圖作戰,集中力量、握緊拳頭,一鼓作氣、乘勢而上,確保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針對攻堅過程中的重大難點問題和“骨頭案”,緊緊依靠各級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和政協支持,充分發揮“基本解決執行難”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作用,把相關問題納入到黨委工作大盤子、政法委重點督辦事項中加以解決。針對各地工作發展不平衡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督促落後地區集中力量強弱項、補短板,全面提升各級法院執行工作整體水平。精準對標對錶評估指標,本著對事業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接受第三方評估,堅決防止弄虛作假,確保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二是鞏固工作成果,確保執行工作保持高水平運行。要堅持攻堅之後不放鬆、不懈怠,把“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取得的成果常態化、制度化,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及時固定下來,推動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執行制度,充分發揮其優越性。進一步提高新收執行案件辦理質效,加強舊存案件清理工作,高度重視執行案件源頭治理,加大訴訟保全適用力度,嚴格規範管理終本案件,強化立審執協調配合、案件繁簡分流、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等工作機制,促進執行工作健康發展。持續推進執行規範化建設,嚴格規範執行活動,用“制度鐵籠”“數據鐵籠”約束執行行為,有效避免各類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問題。

三是堅持創新思維,加快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完善網絡查控系統,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合作,不斷擴大網絡查控範圍,強化凍結、扣劃功能,推動實現網絡查控系統對各類財產的全覆蓋。健全完善全國四級法院“三統一”執行管理模式,運用信息化系統,消除傳統執行管理盲區,將管理觸角從結果延伸至全過程,實現管人、管案、管事相結合。加強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在執行工作中的運用,優化升級各類執行信息化系統平臺,讓現代信息技術更好服務保障執行工作。

四是立足長遠、統籌兼顧,建立完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牢牢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進一步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深入推進聯合懲戒工作,加強同協助單位的網絡對接與信息共享,將失信名單、懲戒措施嵌入業務流程,更多實現自動識別、自動攔截、自動懲戒。深化執行公開,逐步實現執行流程節點信息全部公開,讓當事人、律師等更多瞭解、理解、參與執行工作。加大執行宣傳力度,堅持全媒體直播等有益經驗,推動在全社會進一步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自覺接受人大、政協、檢察機關以及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監督,暢通監督渠道,促進執行工作更加規範有序。

五是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建設過硬執行隊伍。統籌考慮執行工作實際需要,穩定執行人力配備與資源配套,充分保障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執行隊伍長遠發展需要。以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和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為契機,進一步探索符合執行工作特點的職業保障機制和管理機制,增強執行幹警的職業尊榮感。在全國範圍開展執行人員全員培訓、實操考核,對不達標的一律調離執行崗位。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大正風肅紀力度,建立健全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違紀違法常態化防範處理機制,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執行領域司法腐敗,確保幹警清正、隊伍清廉、司法清明。

針對當前解決執行難面臨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四點建議:一是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和支持,促進全社會形成更加理解支持執行工作的良好氛圍。二是完善執行立法,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加快制定強制執行法,為解決執行難提供充分法治保障。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進一步完善相關訴訟法律制度,更好適應執行實際需求。

三是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健全不敢逃債、不能逃債、不願逃債的制度體系。四是推動健全執行救助制度、司法救助保險制度,使更多涉民生案件困難當事人得到救助,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充分體現了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視,全國法院和廣大幹警深受鼓舞。我們將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認真落實本次會議審議意見,求真務實,開拓進取,奮力拼搏,攻堅克難,堅定不移推進解決執行難工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附件一 :部 分 用 語 說 明 (僅供參考)

1.登門臨櫃式查人找物

(見報告第 頁第 行):傳統執行查控模式下,人民法院執行人員需要到公安、民政等有關身份信息登記管理部門和各銀行網點、證券交易所、車管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等財產登記管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再根據查詢結果作出凍結、查封、扣劃等執行措施。這種模式查控耗時長、查詢範圍窄、成本高,特別是在執行人力資源有限、執行案件數量劇增的情況下,無法完整高效查詢到被執行人基礎信息,更難以實時掌握其財產變動情況,影響執行最終成效。隨著網絡查控系統逐步完善,執行查控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革,查控效率大大提高,目前登門臨櫃式查人找物僅作為網絡查控的補充方式。

2.拒執罪(見報告第 頁第 行):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見報告第 頁第 行):指人民法院已窮盡一切執行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並作結案處理,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實質標準和程序標準作了嚴格規定,包括要求必須依法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約談申請執行人等等。特別是規定需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等消費,防止其借終本程序規避執行。此後,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一旦符合恢復執行條件,及時恢復執行。對於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國際上通行做法是,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信息和線索,否則不能進入執行程序。即使進入執行程序,如經查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程序終結。

當事人可向相關法院提出公司破產或個人破產申請,通過破產程序解決債權債務問題,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強制執行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制度優勢。

4.“四個90%,一個80%”的核心指標要求(見報告第 頁第 行):為量化“四個基本”總體目標,更好突出“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重點,聚焦解決執行工作核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四個90%,一個80%”的核心指標要求。第一個90%是為了推動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儘快執行完畢,及時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第二個90%是為了嚴格規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辦理,防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濫用。第三個90%是為了依法妥善化解執行信訪,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第四個90%是為了突出“基本解決執行難”普遍性要求,有助於壓實各級法院責任。要求近三年執行案件整體執結率超過80%,是為了保證整體辦案進度,均衡結案。對於未能達到核心指標要求的法院,實行一票否決,即便這些法院其他指標完成得很出色、得分很高,也不能算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

5.“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

(見報告第 頁第 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網絡查控系統,加強與16個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等合作,通過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財產,該系統被稱為“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近年來,該系統覆蓋範圍和功能不斷拓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與自然資源部推進不動產網絡查控,目前已經上線試運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推進建設“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的同時,多數高級人民法院也在轄區內建設三級聯網的“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實現對本省轄區身份和財產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對“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的有力補充。

6.聯合懲戒體系(見報告第 頁第 行):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人民法院與公安、住建、土地、車管、工商、銀行、民航、鐵路、保險、旅遊等單位合作,加強網絡對接與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聯合懲戒體系。人民法院通過信息化系統向有關單位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相關單位在職權範圍內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措施,包括對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獲取政府支持或補貼、任職資格、准入資格、榮譽和授信、特殊市場交易、高消費等進行限制,督促失信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一些單位還將失信名單、懲戒措施嵌入業務流程,對失信被執行人實現自動識別、自動攔截、自動懲戒,效果立竿見影,社會影響巨大。

7.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見報告第 頁第 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和2017年3月分別發佈《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建立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明確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名單庫,實施信用懲戒的相關程序和措施。根據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5)違反限制消費令;(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納入失信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將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其失信信息。

8.網絡司法拍賣(見報告第 頁第 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競價方式公開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的活動。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建立完善網絡司法拍賣制度,確立了以網絡司法拍賣為原則、以傳統拍賣為例外的財產處置原則。為公正、規範開展網絡司法拍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通過公開嚴格的程序確定入庫名單。目前,有5家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入選名單庫。

9.四級法院統一的執行辦案平臺(見報告第 頁第 行):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發上線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全國四級法院統一在該系統中辦理執行案件,辦案信息互聯互通。該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執行案件的全方位、多環節、多層級即時跟蹤、管理、監督,解決長期以來大量執行案件難以監管問題,杜絕執行案件體外循環、抽屜案等違規現象。目前,全國各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均已錄入,自執行立案開始的全部執行環節均不能脫離該系統,實現網上辦案、全程留痕,為加強全程監管、促進規範執行提供了技術支撐。該系統還與執行網絡查控、信用懲戒、網絡拍賣、信息公開等系統互相對接,共同構成執行工作信息化平臺體系。

10.涉黨政機關執行清積專項行動(見報告第 頁第 行):自2013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中央部署,在全國法院組織開展涉黨政機關執行積案專項清理行動,對被執行人為黨政機關的執行案件,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社會各界支持配合下,各地法院通過定期通報、發出司法建議、加大溝通協調等多項措施,在當年年底即清理99.38%的積案,專項清理行動取得顯著成效。201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斷探索構建清理涉黨政機關執行積案長效機制,中央政法委與最高人民法院定期通報黨政機關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情況,聯合發出通報,督促有關單位和部門積極主動履行義務。與中央文明辦聯合督促履行義務,推動形成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黨政機關不得參評文明單位的硬性工作要求。對部分跨省的以黨政機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專門立案督辦並與綜治考核掛鉤,實現案結事了。隨著法治意識提高和法治政府建設推進,以黨政機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數量逐漸下降,絕大多數地方未出現新的執行積案。

11.執行轉破產工作(見報告第 頁第 行):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執行轉破產製度作出規定。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該法院審查是否符合破產立案條件。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促進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有序銜接,推動將被執行人中大量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件的“殭屍企業”依法轉入破產程序。推進執行轉破產工作,有利於建立完善合理的執行案件退出機制,公平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對於健全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服務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12.審執分離改革(見報告第 頁第 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在《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明確要“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2015年以來,先後批覆同意10餘個地區法院試點改革方案,開展試點工作,及時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推動審判權和執行權合理分離,形成審判權與執行權互相監督制約的執行體制模式。

13.懸賞舉報(見報告第 頁第 行):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懸賞舉報制度。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書面申請中要載明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懸賞公告的發佈方式、特定條件下自願支付懸賞金的承諾等內容。人民法院准許併發布懸賞公告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發佈懸賞公告的申請執行人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懸賞公告發放懸賞金。

14.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見報告第 頁第 行):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財產保全中引入保險機制,允許保險公司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15.寧波法院試點經驗(見報告第 頁第 行):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批覆指定寧波市中院作為試點法院,試行在部分“執行不能”案件中引入保險理賠機制。該保險機制由政府安排專項資金343萬元以支付保險費,投保人為寧波市中院,受益人為涉人身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申請執行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申請執行後,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手段發現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裁定附帶民事訴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對於未執行到位的人身損害賠償,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金額根據實際未執行到位金額分三檔進行補償,保險公司在理賠後享有追償權。同時,保險公司在理賠外,還提供協助執行、心理輔導等延伸服務。此類司法援助保險屬於普惠制託底型經濟補償,理賠標準明確,過程透明規範,不考慮受益人經濟狀況,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經濟損失。

16.“法媒銀”平臺(見報告第 頁第 行):2015年12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西日報社、18家銀行金融機構合作,建設“法媒銀•失信被執行人曝光臺”,在全國首創人民法院、新聞媒體、銀行金融機構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新模式。該平臺包括公開曝光、公眾查詢、聯合懲戒、新聞宣傳、在線舉報、在線監督、數據分析、輿情監測、懸賞公告、司法拍賣、終本案件公開等模塊,通過數據自動生成、自動推送、實時共享、全程留痕,實現了相關功能的集聚整合。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學習借鑑江西“法媒銀”平臺經驗,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工作深入開展。

17.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行動(見報告第 頁第 行):2013年12月,為進一步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追索勞動報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卹金、醫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等涉民生案件專項集中執行行動,共執結涉民生案件15.7萬件,執行到位金額59.5億元,司法救助1.2萬件1.4萬人,救助金額1.4億元,取得明顯成效。為進一步鞏固專項行動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建立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長效機制,自2014年以來,每年元旦春節期間組織開展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並要求各級法院建立涉民生案件執行常態化工作機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執行款優先發放的“三優先”制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18.侯鐵男(見報告第 頁第 行):生前任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1985年進入法院工作,歷經刑事、審監、信訪、執行等多個部門。在法院工作32年裡,他始終懷著對黨、對人民的無限忠誠,對司法事業的無比熱愛,以高度的事業心和強烈的責任感,忠實捍衛社會公平正義。特別是任執行局局長以來,他敢於擔當、勇於攻堅,銳意進取,堅持創新,面對“基本解決執行難”的使命,他殫精竭慮、忘我工作,甘於奉獻、不怕犧牲,一直奮鬥到生命的最後一刻。2017年2月24日上午,侯鐵男因長期勞累,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不幸因公殉職,犧牲在工作崗位上,享年57歲。2017年3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追授侯鐵男同志“全國模範法官”榮譽稱號。

19.伍彤(見報告第 頁第 行):生前任廣東信宜市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二庭庭長,中共信宜市第十三屆黨代表。1988年進入信宜市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審員、審判員、執行庭副庭長、執行二庭庭長、執行局副局長。他從事司法工作30年,在平凡的崗位上,始終如一踏實工作、無私奉獻,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化解糾紛。到執行部門後,他視事業如生命,奮勇拼搏、攻堅克難,主辦執行案件近3000件,執結標的額1億多元,取得突出工作業績,先後被評為全省優秀法官、全省法院調解能手,榮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2018年5月21日,因突發疾病搶救無效不幸去世。伍彤同志去世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其追記個人一等功,最高人民法院追授“全國優秀法官”稱號。

20.27名犧牲同志(見報告第 頁第 行):在攻堅執行難過程中,廣大執行幹警忠誠黨和人民事業,牢記使命、忠實履職,頑強拼搏、無私奉獻,湧現出一大批模範典型,有27名同志犧牲在工作崗位上。除侯鐵男同志、伍彤同志外,其他同志是(按地域排序):河北新樂市法院執行幹警劉建保同志,內蒙古赤峰巴林右旗法院執行幹警陶萬輝同志,江蘇南京江寧區法院執行幹警戴業同志,福建長泰縣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黃勇忠同志,山東威海市中院執行幹警束建文同志,山東莘縣法院執行幹警劉福才同志,山東利津縣法院執行幹警鄭鵬同志,湖北省當陽市法院執行幹警劉建軍,湖北大悟縣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沈學元同志,湖北孝昌縣法院執行幹警戴斌同志,湖南漣源市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新生同志,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法院執行幹警黃平同志,廣東陸豐市法院執行一庭副庭長蔡曙鋒同志,廣西百色市中院執行局副局長黃海鋼同志,廣西柳州柳北區法院副院長韋建同志,廣西南寧江南區法院執行幹警何勇同志,廣西賀州八步區法院執行幹警陳漢武同志,四川井研縣法院執行庭副庭長蔡崇高同志,四川成都錦江區法院執行幹警常維同志,貴州湄潭縣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庭長黨勇同志,貴州畢節七星關區法院執行幹警甘建忠同志,雲南開遠市法院執行幹警尹鵬飛同志,陝西漢中市中院執行幹警高彥春同志,陝西延川縣法院執行局局長劉改幸同志,寧夏中衛市中院執行二庭負責人蔣鑫文同志。

21.國家法官學院執行學院(見報告第 頁第 行):為進一步加強執行理論研究和執行業務培訓工作,提高全國法院執行幹警的理論和實務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家法官學院執行學院,主要職責是加強和創新執行培訓工作、深化執行理論和實務研究、繁榮執行學術研究和實務創新、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

22.規範執行行為“十個嚴禁”(見報告第 頁第 行):一、嚴禁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冷硬橫推”及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二、嚴禁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及違規執行案外人財產;三、嚴禁違規評估、拍賣財產及違規以物抵債;四、嚴禁隱瞞、截留、挪用執行款物及拖延發放執行案款;五、嚴禁違規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及對納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不及時定期查詢、司法救濟、恢復執行;六、嚴禁違規使用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與案件無關的財產信息;七、嚴禁違規納入、刪除、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八、嚴禁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違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請託人或與其同吃、同住、同行;九、嚴禁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吃拿卡要”或讓當事人承擔不應由其承擔的費用;十、嚴禁充當訴訟掮客、違規過問案件及洩露工作秘密。“十個嚴禁”是執行工作的十條“高壓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凡觸碰“高壓線”的,一律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23.全國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信息網(見報告第 頁第 行):2018年4月,為推動“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深入開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開通全國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信息網(網址為:jszx.court.gov.cn)。網站全面匯聚全國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司法政策、工作信息,為各級法院宣傳執行提供“一體化”平臺,為廣大群眾瞭解、監督執行提供“一站式”服務,是全景展示“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要窗口和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平臺。

附件二 :典 型 案 例

1.網絡查控系統助力執行鄧某與王某、李某合同糾紛案

鄧某與王某、李某合同糾紛一案,江西萍鄉湘東區法院審理後判決王某、李某共同支付鄧某5萬元。判決生效後,王某、李某均未履行償付義務,鄧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向王某、李某送達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材料時,向其告知履行期限及法律後果。王某、李某迫於執行壓力,主動向申請執行人鄧某償付了3萬元,並承諾剩餘款項在2個月內全部付清。但約定期限屆滿後,申請執行人和執行法官均無法聯繫上兩名被執行人。執行法官隨即到當地村委會調查瞭解,得知王某、李某已外出務工、去向不明,案件至此陷入困境。經財產調查,二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登記信息,該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案件終本後,執行法官並沒有放棄,仍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8個月後,當執行法官像往常一樣再次進行網絡查控時,發現二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足以償付申請人鄧某的執行款,隨即通過網絡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並將剩餘執行款2萬元扣劃到位。本案執行中,網絡查控系統發揮了重要作用,使已經終本的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2.浙江某建設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法招投標案

汪某與浙江某建設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安徽宣城中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浙江某建設公司一次性給付汪某工程款7萬元。浙江某建設公司未按調解書約定履行義務,汪某遂向安徽旌德縣法院(本案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浙江某建設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告知其如不能按期履行,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該公司並未按期履行義務。考慮到該公司有還款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法院依法將該公司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凍結其公司賬戶。因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無法參加招投標,日常經營受到影響,該公司主動繳納7萬元執行款以及訴訟費、執行費,案件順利執結。

3.楊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限制出境案

夏某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李某某、萬某借款100萬元,楊某某作為擔保人。借款到期後,夏某某未能按照約定償還,李某某、萬某遂起訴至法院。案件審理期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夏某某願意在期限內償還所有借款,楊某某承擔擔保責任。但夏某某、楊某某均未按調解書約定履行義務,申請人向四川射洪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繫被執行人,要求其主動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依然東躲西藏,始終不願履行。當法院得知擔保人楊某某購買了俄羅斯世界盃門票並辦理了護照、準備出國看球后,及時與出入境管理部門聯繫,對楊某某實施限制出境措施。楊某某得知後,馬上聯繫執行法官,與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主動償還了30萬元。此後,四川射洪縣法院聯繫出入境管理部門取消出境限制,楊某某得以赴俄觀看世界盃。本案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實行聯合信用懲戒的典型案例。

4.波音747飛機網絡司法拍賣案

某航空公司因鉅額虧損於2011年12月26日停航,其主要資產為三架波音747貨機及11臺發動機。自2015年10月26日起,三架波音747貨機在線下進行了6次拍賣,但均以流拍告終。2017年11月20日,在深圳中院指導下,三架貨機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正式開拍,這是我國開展網絡司法拍賣以來首次通過在線平臺司法拍賣飛機。三架貨機(含11臺發動機)共約合人民幣3.9億元,起拍價分別為1.226億元、1.34億元、1.35億元,保證金均超600萬元。其中兩架貨機各有兩名買家報名參拍,另一架貨機有一名買家報名。此外,還有5000多人設置拍賣提醒,近80萬人次“圍觀”。最終,起拍價為1.34億元的貨機,經過26次競價後,被某航空公司以1.6億餘元拍得;起拍價為1.35億元的貨機,經過27次競價後,也被同一家航空公司以1.6億餘元拍得。第三架貨機由於處於破損狀態,僅剩下機身以及3臺發動機,導致其流拍。2017年12月22日,第三架貨機(含3臺發動機)再次在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起拍價為9800萬元。經過49次競價,最終被國外某航空公司以1.4億餘元拍得。

5.高速公路收費權網絡司法拍賣案

2015年6月,湖南衡南縣法院根據湖南高院裁定,立案執行申請人某信託公司與被執行人某基建公司、某高速公路開發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額本息逾7億元。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二被執行人對外尚欠金融借款和各類工資、工程款等債務本息超過100億元,其名下無其它大額財產,僅有某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供執行。基於此,法院決定對上述高速公路收費權進行整體拍賣。2018年7月13日,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結束,某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公司最終以106.24億元的報價成交,創下網絡司法拍賣開展以來單筆成交價的最高值。8月3日,在法院組織下,該高速公路收費權順利移交。

6.手機號碼網絡司法拍賣案

2015年7月,山東陽穀縣法院對邱某訴張某、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後,敗訴的張某一直以各種理由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為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法院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對其限制消費並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仍無法執行到位。在案件即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時,法院瞭解到張某正在使用一個尾號為“99999”的手機號碼,遂立即查封了該手機號碼並裁定拍賣。經評估,該手機號碼評估價格為146560元。在淘寶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中,有25人報名參加競買,經過119輪激烈競價後,最終以483300元成交,溢價率達到229.76%。

7.強制騰退王某佔用別墅案

被執行人王某因欠債3500多萬元10年不還,2015年被訴至法院,又因敗訴後拒不履行,2016年4月被立案執行。王某名下有一棟700多平方米的別墅,位於當地有名的高檔住宅區,安排其90歲的小叔等人居住。王某本人則拒不還款並隱匿行蹤。法院對王某其他財產進行處置,但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2017年浙江諸暨市法院查封該別墅後,王某為抵制執行,非但不安排高齡老人搬離,又安排患有直腸癌的親屬入住。法院幹警頂住各種謾罵、威脅,多次上門做工作,均遭到王家抵制,拒不配合騰退。2018年1月,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王某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通過多種方式查找王某下落。2018年7月6日,法院出動100餘名警力、16輛警車,聯合公安、120急救中心、消防等對查封別墅聯合開展強制騰房,併成功騰退。騰退中,在別墅中搜查出200個紙箱的物品,內含大量奢侈品,包括愛馬仕、古馳、普拉達等品牌的衣物和家居用品。

8.萬噸糧食異地協作執行案

北京豐臺區法院在審理北京某糧貿公司與被告懷遠某糧貿公司、北京某商貿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保全查封了存儲於國家糧食儲備庫的小麥。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因懷遠某糧貿公司等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北京某糧貿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涉案小麥。由於涉案小麥數量巨大、易腐爛變質,且需跨省異地執行,因此執行工作時間長、難度大、風險高。在中央政法委領導、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委政法委支持下,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高院、鄭州中院、新密市委政法委、新密市法院的密切協助和配合下,北京三級法院共同發力,歷時34天圓滿執結全國首例萬噸糧食異地執行案,共計交付小麥10629.55噸。該案件的順利執行,充分體現了“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的重要作用。

9.趙某與李某探視權糾紛執行案

申請執行人趙某與妻子李某離婚後因無法探視女兒,就探視權向浙江杭州蕭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認為,該案因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如果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將孩子接至法院再由趙某接走探視,雖然能夠保障趙某探視權,但對於年僅4歲的孩子來說,很可能造成情感傷害、產生心理陰影,也不利於兩個家庭的矛盾化解。因此,執行法官選擇通過調解方式促進化解糾紛。經與二人反覆溝通,待雙方情緒逐步恢復平靜後,勸慰引導其從保護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正確看待探視問題,理性協商探視時間、撫養費用等。當雙方在調解中對孩子參加多少培訓班以及費用承擔再次發生爭執時,執行法官以一名孩子父親的身份現身說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引發情感共鳴、解開雙方心結,促進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協商確定,趙某看望孩子將提前以微信聯繫,李某主動配合;孩子參加培訓班由雙方協商確定,費用平均分擔。本案最終以趙某撤回執行申請而終結執行。

10.楊某夫婦與楊某林、楊某平贍養糾紛執行案

楊某夫婦的三個兒子楊某林、楊某富、楊某平,因埋怨楊某夫婦財產分配不均、偏心偏愛而拒絕贍養老人。經雲南開遠市法院判決,三個兒子每人每月向老人支付贍養費150元。判決生效後,楊某林、楊某平未履行法定義務,楊某夫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楊某林、楊某平拒絕接聽法院電話,並將執行法官電話設為黑名單。經多次走訪村委會、村民小組幹部,法院瞭解到二被執行人家庭經濟情況完全有能力承擔每月150元的贍養費,同時考慮到,案件標的額雖小,但強制執行會加重家庭矛盾,這個月贍養費執行完畢,下個月又無著落,兩位老人頤養天年更無從談起,法院仍希望二被執行人能回心轉意,主動履行義務。然而,經法官、村幹部、調解員多方做工作,二被執行人仍拒不執行,拒接電話、拒收法律文書。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檢察院監督下,法院到被執行人楊某林家中強制執行,剛進入村寨,楊某林為抗拒執行而逃跑,其妻子以不識字、不會說普通話、沒錢為由拒不說出楊某林行蹤。執行幹警依法採取搜查措施,搜查出兩張4萬多元的銀行存單,楊某林妻子迫於壓力當場履行贍養費150元。在對另一被執行人楊某平進行強制執行時,楊某平以老人財產分配不公為由,也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法院決定對其採取拘留措施。面對執行威懾,楊某平認真反省、主動承認錯誤,繳納了拖欠的贍養費,並保證此後會按時給付。一直在外躲藏的楊某林得知強制執行結果後,也主動來到法院,繳納了拖欠的贍養費。

11.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與文某等四人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不能案

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訴文某、王某、文某國、廉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山東德州陵城區法院調解確認:被告文某、王某欠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於2016年3月起,每月25日前償還5000元,直至本息全部還清為止;被執行人廉某、文某國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後因4名被告未履行調解協議,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被執行人報告了財產狀況並就有關情況進行了說明。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文某家進行搜查,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另查明,該貸款為三戶聯保,被執行人文某、文某國、廉某分別以借款人名義從申請執行人處各貸30000元,共計90000元交由他人使用。借款人經商虧損後離家出走,一直未找到下落。而被執行人廉某已62歲,無任何收入,被執行人文某、文某國系親兄弟,家裡只有一畝多地,且兄弟倆均患股骨頭壞死,不能外出幹活,生活十分困難,無力償還欠款。本案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被執行人自始就沒有清償借款的能力。但銀行在放款時沒有認真審核借款人經濟情況,未進行充分風險預判。多戶聯保看似相互擔保、每個債務人都有保證人,但有時各債務人都沒有履行能力,實際上市場風險非常大。此類案件,即使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原告也無法實現債權。

12.深圳某實業公司執行轉破產案

2015年5月,深圳某實業公司因經營不善、資金鍊斷裂等問題被迫停業,繼而引發1384件案件經訴訟或仲裁後相繼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深圳寶安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特別是459名員工債權受償無望,執行程序陷入僵局。在徵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後,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2017年4月,深圳中院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有關執行案件相應中止,所涉債權債務關係統一納入破產清算程序處理。2017年6月,深圳中院依法宣告公司破產。因破產財產有限,按照分配方案,在支付破產費用後,全部用於清償職工債權。本案是通過執行不能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有效化解執行積案、公平保護相關利益方合法權益、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典型案例。通過充分發揮執行轉破產機制作用,一是直接消化執行積案1384件,及時讓459名員工的勞動力資源重新迴歸市場,讓閒置的一批機器設備重新投入使用,有效打通執行難問題的“最後一公里”;二是通過積極疏導和化解勞資糾紛,避免職工集體上訪情況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秩序;三是通過執行與破產的有序銜接,對困境企業進行分類甄別、精準救治、及時清理,使執行和破產兩種制度的價值得到充分有效發揮。

13.潘某某申請執行北京某運輸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

申請執行人潘某某是一名7歲男孩,5歲時由於交通事故雙目失明,前額顱骨被取掉。法院判決肇事車輛所屬的北京某運輸公司賠償潘某某各項損失合計167萬餘元。由於該公司拒不履行判決,潘某某父母向北京順義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法院啟動涉民生執行案件綠色通道,第一時間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扣劃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但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為進一步震懾被執行人,同時達到以案釋法的目的,法院對該案現場執行進行了全程直播,2名北京市人大代表現場見證,1200萬網友在線觀看。執行人員現場搜查了被執行人辦公室,查扣了5輛貨車,並向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陳某講清法律規定和權利義務,對申請執行人一家進行心理疏導。全媒體直播執行取得良好效果。直播結束後兩天內,陳某將剩餘案款全部履行到位,案件圓滿執結。直播期間,很多熱心網友參與評論,有網友說:“這是一場有力度、有態度、有溫度的執行。”還有網友說:“不僅要把案款執行到位,還關注申請執行人一家的心理健康,這才是把人民群眾放在心上。”

14.陳某、徐某某串通案外人惡意轉讓財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3年10月9日,陳某駕車將行人柯某、陳某撞倒致傷,形成糾紛。福建莆田荔城區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兩名原告經濟損失共計8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陳某未主動履行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依法立案執行,向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陳某仍不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法院也未查到陳某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經法院進一步調查查明,陳某為避免名下房產被執行,夥同其母親徐某某私下籤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將陳某房產低價轉讓給徐某某,並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未實際交付房款,致使判決無法執行。陳某、徐某某轉移房屋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後對陳某、徐某某採取了強制措施,陳某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法院根據公訴機關指控,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判處徐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被執行人陳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並與案外人惡意串通,以虛假交易方式將自身名下財產轉移至其親屬名下,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不僅被執行人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外人也構成共犯。法院依法追究二者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懲治了惡意串通拒不執行生效裁判行為,起到良好教育警示作用。

15.朱某某整容、改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朱某某先後因數起案件被法院判決履行債務,總金額達3000餘萬元,均未主動履行。2017年3月,武漢中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立案執行。朱某某為規避執行,潛逃外地,採取整容、改名、以虛假訴訟形式轉讓房產等方式,千方百計給執行工作設置障礙。法院想方設法查人找物,根據群眾舉報,數次赴外地追堵朱某某,後通過多種手段精準辨認將其抓獲。2018年4月20日,朱某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朱某某被移送起訴後,中央電視臺、新華社等媒體先後以“變臉老賴”進行深度報道,引起強烈反響。網友積極轉發,對人民法院窮盡一切手段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工作作風、破除萬難與被執行人鬥智鬥勇的執行智慧給予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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