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既遂?未遂?檢法合力維護司法公正

檢察機關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作為監督者,檢察機關要建立與被監督者的良性、積極關係,共同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下面這個案件的辦理,正是秉承這種理念,檢法共同努力,不僅確保了案件的嚴格依法公正辦理,還促成了轄區內扒竊類盜竊案件法律適用的統一,起到了良好的法律監督效果,營造出雙贏多贏共贏的生動局面。

案情回顧

2016年6月,唐某在北京市一家樂福門口處,伸手扒竊被害人小董口袋內的Iphone6 Plus 手機時,被小董發現,唐某於當天被民警抓獲。

2016年9月27日,區級檢察院以被告人唐某犯盜竊罪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29日,區級法院判決被告人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提出抗訴

2017年1月9日,區檢察院以“認定被告人唐某構成犯罪未遂,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抗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訴。

不同觀點

在本案中,一審檢察機關與一審法院對唐某構成盜竊罪這一事實並無異議,但由於唐某扒竊手機時被事主小董即時發現未能得逞,因此在認定其犯罪形態時持有不同觀點:

一審檢察機關認為

唐某在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盜竊罪屬於結果犯,故唐某雖已著手實施犯罪但未實際取得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唐某在公共場所秘密竊取他人緊密控制的財物,屬於“扒竊”,扒竊類型的盜竊屬於行為犯,行為一經著手,即具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因此唐某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對於扒竊型盜竊罪犯罪形態的認定,標準把握不一。就本案而言,該區級法院對於同樣情節的案例也作出過未遂判決,法律適用不統一。因此,為維護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統一轄區法律適用,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罪狀進行了修改,在原來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之後增加了“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四種行為方式。

從文理解釋的角度來看,修正後的“數額較大”並不包括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和扒竊,因為這四種行為已經與數額較大盜竊並列地規定在刑法條文中。滿足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構成盜竊罪,但據此認定“扒竊”是行為犯,進而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扒竊行為,不論行為人取得或者控制財物與否,盜竊一律既遂的觀點委實不妥。

那麼本案中唐某的犯罪形態到底該怎樣認定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

犯罪形態的認定,要綜合考慮該種犯罪的性質及社會公眾的一般認識。

在認定犯罪既遂上,理論和實踐中一般採用“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盜竊罪屬於侵犯財產型犯罪,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取得或控制被害人的財物作為犯罪既未遂的標準。

就扒竊行為而言,作為盜竊罪的一種行為樣態,仍屬於結果犯,未取得或控制被害人財物的,構成盜竊罪(未遂)。檢察官梳理了轄區內全部扒竊案件,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調研,發現同類案件存在認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應該通過抗訴統一法律適用。

同時,結合本案情況,唐某伸手扒竊小董口袋內的Iphone6 Plus手機,被小董發現,屬於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控制被害人的手機,系犯罪未得逞,屬於盜竊罪(未遂)。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高度重視,在庭審中著重針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意見進行審理,庭後專門召開了審委會研究,最終採納了我院的抗訴意見,認定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鑑於唐某的盜竊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對其進行制裁。

這一改判,不僅給唐某的犯罪行為以準確定性,確保了該案的嚴格依法處理,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時,該案的抗訴成功,統一了轄區內扒竊型盜竊罪既未遂的認定標準,實現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了法律的公正與權威。

二分檢與二中法堅持正確司法理念,從個案、小案做起,努力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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