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

雲南、河南等高級人民法院相繼制定了法官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十八屆四

中全會之後,我國進入了法官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本文認為,對於終身追究的

理解應為法官對於錯案責任承擔紀律責任終身。根據法官責任的性質,可將責任

形式分為法律責任、紀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法律主體由於自己的違法行為或法律的規定而應承擔的不利性法律後果。

法官應當依法行使審判權,秉持公平公正理念斷案,而如果法官枉

法裁判,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刑法第 399 條至 402 條對司法人員刑事

犯罪行為做出了規定。就刑事責任而言,如果法官的行為構成了刑事犯罪,錯案

責任終身追究意味著法官的刑事責任也是終身的話,這顯然與我國刑事追訴時效

規定不符。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追訴時效期限,同時,刑法也針對司法人

員違法犯罪行為做出了規制,倘若法官由於違法審判構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

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刑事犯罪

的,符合適用刑法中相關追訴時效的規定。

如果法官違法審判行為尚未構成刑事法律責任,但違反了工作紀律,就需要

承擔紀律責任。2008 年 6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實施了《人民法院監察工

作條例》,對監察部門或者監察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規制。2009 年 12 月 31 日最

高人民法院發佈實施《人民法院工作處分條例》,處分的種類共有六種,分別為: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