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是否合法,要注意區分土地性質

征收是否合法,要注意区分土地性质

【案情概覽】

陝西省延安市某村村民周先生在本村有合法房屋一套,2016年9月,周先生的房屋被納入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因不服縣政府作出的搬遷房屋徵收決定,周先生於2016年11月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縣政府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審批手續等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並以此為由判決駁回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周先生在遭遇複議及一審敗訴後決定委託專業律師進行維權。2017年3月,周先生來到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啟動二審程序。並通過查閱案卷得知,案涉徵收決定所涉及的土地中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但在此次徵收中並未履行徵收集體土地所需履行的審批手續,也未對相關人員進行安置;案涉項目中涉及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部分,也沒有徵求公眾意見,屬程序違法。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此次徵收搬遷房屋涉及的土地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縣政府雖稱涉及的集體土地已經被收為國有,但未提供證據。且縣政府在徵收決定作出前,雖然徵求了被徵收人的意見,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對被徵收人的意見進行修改後再次告知。

最終,省高院判決確認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違法。宣判後,雙方均服判無異議。

【法律點評】

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在徵收對象、徵收主體、徵收程序以及所適用的法律等許多的方面都存在著很大區別。所以,在同一徵收程序中絕不允許既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徵收集體土地,這樣的徵收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本案中,從被訴徵收公告確定的徵收對象看,既有國有土地,也有集體土地。但當地政府卻統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徵收決定,並組織實施徵收行為。其中涉及集體土地部分的徵收,政府沒有作出徵收決定的法定職權,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諸如農用地轉用審批等法定程序,還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理應予以撤銷。

徵收集體土地和徵收國有土地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從徵收對象來看,國有土地的徵收對象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一起徵收;而集體土地的徵收對象則是集體土地,地上的房屋則隨著集體土地一併徵收。

從徵收主體及實施的主體來看,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定程序作出徵收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的徵收與補償工作;而徵收集體土地,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國務院批准,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有必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徵收集體土地會涉及土地用途的變更以及耕地保護等前提問題,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在徵收集體土地時,也就是在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之前,原則上必須要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通過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批准農用地的轉用,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因土地性質本就是國有,所以並不存在土地轉用及審批的問題。但是在實踐當中,拆遷方往往會繞開這些審批程序,而這樣做的後果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典型意義】

近年來,先後出現的騰退拆遷、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城中村整治等項目,有時存在國有、集體不分的混亂情況。徵收方在利益驅使之下,往往會繞開某些審批程序,這樣做的後果是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所以,百姓如果遇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時,要記得拿起法律武器,捍衛合法權益。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 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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