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農商行徵信查詢出賣ID,城商行非法查詢徵信,法院這麼判

「案例」農商行徵信查詢出賣ID,城商行非法查詢徵信,法院這麼判

非法查詢徵信信息牟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利用連光輝(湖北省巴東縣農村商業銀行沿渡河支行徵信查詢員)的徵信查詢ID號、密碼及被告人李衝、耿健美(洛陽銀行鄭州東風路支行客戶經理)提供的洛陽銀行鄭州東風路支行的銀行專用網絡,在該行附近使用電腦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徵信信息3萬餘條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利用連光輝的徵信查詢ID號、密碼及被告人李楠、盧惠生(德州銀行濱州金廷支行行長)提供的德州銀行濱州分行的銀行專用網絡,在該行南面的停車場內,使用電腦分兩次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徵信信息2萬餘條。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利用李濤(江蘇省淮安市農村商業銀行徐溜支行職工)的銀行徵信查詢ID號及密碼及被告人李楠、盧惠生提供的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專用網絡,在該行南面的停車場內,使用電腦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徵信信息近3萬條。

被告人韓亮、鄧佳勇獲得徵信查詢ID號、密碼並非法提供給被告人韓世傑等人使用,雙方通過被告人陳莎莎中轉租金、傳遞密碼。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將查詢獲得的上述公民個人銀行徵信信息出售給他人,向被告人韓亮、李衝、李楠支付了相關費用。

【裁判結果】

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韓亮、鄧佳勇、李楠、陳莎莎、盧惠生、李衝、耿健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牟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坦白、積極退贓等情節,

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韓世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曠源鴻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韓文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韓亮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應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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