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教訓

有一位當事人A,出借了一筆借款給B。在出借款項時,B手寫了借條一張交給A作為憑據,並給A看了身份證原件,當場複印好一份留給A。

款項出借後,B到期未還,A起訴到法院,提交了B手寫的借據、提交了B的身份證複印件。因被告B躲債失聯,法院採取公告送達、缺席審判的方式處理案件,支持了原告A的訴訟請求。

因B未能按期付款,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A申請法院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案件到了執行局,執行局按照判決書載明信息,查詢被執行人B的財產信息。一查詢,發現查無此人,根本沒有B這個身份信息的自然人。

A很震驚,不能相信這個事實。無奈之下,A去到B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查詢,發現B當時使用的身份證的確已經註銷,並另外辦理了身份證。B向A借款時,使用的是失效但未作處理也未收回的舊證件。

A取得了B現在登記使用的身份信息,並獲得了派出所出具的兩個身份信息登記主體為同一人的證明。法院執行局法官說案件無法執行,生效依據的判決文書有問題,建議當事人申請再審。原主審的法官說,申請再審要當事人另外走程序。當事人現在都不知道該怎麼辦。

當事人A因為該案,來回奔波,費時費力,就是因為一張身份證信息不準確所致。這個教訓,對當事人來說,足夠的慘痛,錢沒要回來,還落了一身的煩惱。最後的結果會如何,何時有結果,當事人A還得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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