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在烤肉店摔死,家屬要求1266萬賠償,能得到法律支持嗎?你怎麼看?

冰焰


大實話:這種家屬就是屬於典型的想錢想瘋了,可以讓飯店老闆給他燒一個億過去。

這是幾年前發生的一個事情,只是因為死者家屬一直不服上訴,所以才拖到了這個時候。事情大概是宋先生跟朋友喝完酒後,來到了一家酒樓,然後宋先生因為醉酒的緣故,所以不小心從樓梯上摔了下來,結果很不幸就摔死了。

於是,死者家屬就烏七八糟的各種費用算下來,合計要求烤肉店賠償1266萬餘元。因為這種賠償要求過於無理,所以法院一審判決烤肉店沒有任何過錯,因為烤肉店老闆也禁不住這一家無賴持續這樣打官司,所以表示同意給3萬元的人道主義賠償,但是宋家人不服,繼續上訴,結果二審判決出來後法院表示維持原判,烤肉店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宋先生一家承擔。

說真的,看完這個判決真的是感覺太解氣了,著實給那些無賴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課。說實話,要是這一家人要個五萬十萬的,估計飯店老闆出於省事也就不跟這一家人打官司了,畢竟,還是做生意為主。跟這種人費幾年時間打官司確實划不來。但是,這張口就是獅子大開口索賠成百上千萬,說現實一點,人家開個烤肉店才能賺多少錢啊,烤肉店老闆這是被逼的沒辦法了,才打的官司啊。

其實,這種“人死為大”的無賴在我們的生活中處處都是,一些人明明在一些事情上不佔理,但是,因為自己家死了人,然後就開始站在道德制高點進行惡意索賠,這就屬於定型的我若我有理心態。而之所以這些人敢這麼無理取鬧,主要取決於兩個事情,第一,當前的大環境,第二,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了。

首先,就大環境來說,確實,目前的弱勢群體還是佔多數的。但是,我們必須明白,這些惡意索賠的人其實不是真的弱勢群體,他們只是利用了弱勢群體的名義來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同情。試想,如果是一個乞丐在大街上受欺負了,他能找誰要賠償去?基本上都是自己忍了吧。而這些人就是用這種手段得到好處多了,所以就上癮了,就好比是那些職業碰瓷兒的人,你說,這些人是弱勢群體嗎?

然後,就是打官司的成本,這個確實有點高了,就拿這件事來說吧,本來明眼人一看就是這家人無理取鬧,但是,這個官司竟然持續了四年。四年時間被一家無賴纏著意味著什麼我想這個事不言而喻吧。而又的人為了儘快擺脫這種無賴,往往就是選擇花錢了事。畢竟,就這四年來說,打官司耽誤的時間對於烤肉店老闆來說也不止賺10萬塊錢吧。

所以說,要想解決這個事還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確實需要社會法制的進步。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起案件純屬家屬無理取鬧,且不說烤肉店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光是他們能算出1266萬的鉅額賠償,也是不得不讓人“歎服”啊!敢情他們家的人不是普通人,而是國家保護的珍惜物種啊,一條命竟然能值那麼多錢。

據報道,2014年2月2日晚9時許,宋先生在醉酒(已喝白酒半斤左右)後與朋友來到中山區一家烤肉店,宋先生從一樓至地下一層的樓梯下樓時跌倒,致顱骨重度損傷。事發後,宋先生被朋友送到醫院搶救,由於傷勢嚴重,宋先生經搶救無效於2014年2月7日死亡。
宋先生家屬認為,烤肉店沒有盡到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宋先生的死亡承擔責任。於是他們提起訴訟,要求烤肉店賠償共計1266萬元損失。

毋庸置疑,烤肉店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雖然烤肉店作為公共經營場所,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這一義務只是一種合理限度內的基本義務,只要保證經營場所沒有安全隱患或者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就足以認定盡到了安保義務。具體到本案當中,烤肉店的樓梯沒有安全隱患,設計細節也符合國家標準,顧客只要盡到了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即可安全通過。

宋先生不慎摔死,應當歸咎於他飲酒過度,他自己在醉酒狀態下還要去吃烤肉,經過樓梯時也沒能小心謹慎。因此,他不慎摔倒身亡是他咎由自取,怨不得任何人。

正因為如此,法院駁回了宋先生家屬的訴訟請求。不過烤肉店為了息事寧人,自願給付3萬元的人道補償,法院也予以認可了。


冰焰


想來就來:

這個人喝多了醉了,失足摔死了,家屬要烤肉店賠償1266萬元,這真是天價賠償案,家屬是做生意的,他們知道漫天要價,就地還錢的道理,因為要價千萬,拿不到,起碼可以拿百萬吧。我們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你要賠錢總得有個理由嘛,自己喝醉酒,自己摔死,關人家烤肉店什麼事?現在死個人賠償也就是5,6o萬,1266萬這個賬是怎麼算出來的?他是金子做的,還是銀子做的?獅子大開口,死個人還想發大財。

人民法院做得好,只需烤肉店補償3萬元,起訴費228oo元,由宋先生家屬承擔,喝酒不能貪杯,作為宋先生應該明白,大飲傷身,小飲怡情,而他喝過量,失足,這不是找死麼,這也給人提個醒,酒不是個好東西,點到為止!


秋實18202042318


不和稀泥!男子醉酒下樓摔死,家屬法庭索賠兩審失敗,反賠一萬六

我們以往看到很多這樣的案例,反正人傷了,人死了,不論是否自已作死,傷在你地頭,死在你地頭,賴天賴地一告官必準。但這次大連的法官就不同了。

看看案情回顧!

2014年2月2日晚9時許,大連男子宋先生喝了半斤多白酒後與朋友到中山區一家烤肉店。由於宋先生已呈醉酒狀態,從一樓至地下一層的樓梯下樓時不慎跌倒,致顱骨重度損傷。被朋友送醫院搶救,由於傷勢嚴重,宋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

宋先生家屬認為烤肉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將烤肉店的經營者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1266萬餘元,死者家屬主張被告賠償2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宋先生死亡原因是下樓梯時跌倒至顱骨重度損傷,一樓至地下一層的樓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樓梯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烤肉店提供照片證明樓梯光線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烤肉店已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宋先生在醉酒狀態下下樓梯,不履行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宋先生的死亡與烤肉店不存在因果關係,其損害後果應自行承擔。

烤肉店從人道主義上願意給付宋先生家屬3萬元適當經濟補償,法院認為並無不妥,應予照準。

一審法院判決,准予被告給付宋先生家屬補償款3萬元,駁回宋先生家屬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屬負擔。

法院宣判後,宋先生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屬負擔。

宋先生家屬索賠不成,承擔兩審案件受理費合共45600元,烤肉店出於人道給出3萬,反賠15600元,還未算上律師費!

唉,貪得一杯歡,失足把命送。自身原因造成死亡,並不是每一次都可訛人成功,畢竟有些法官還屬正義,沒有那麼糊塗亂和稀泥!

各位讀者對此事又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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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髮少年


如果在店裡摔死就能獲得1266萬賠償,那麼是不是摔傷可以獲得幾百萬,趕緊告訴我在哪裡摔,我去我去,都別跟我搶!

事件回顧

2014年2月2日晚9時許,宋先生在醉酒(已喝白酒半斤左右)後與朋友來到中山區一家烤肉店,宋先生從一樓至地下一層的樓梯下樓時跌倒,致顱骨重度損傷。事發後,宋先生被朋友送到醫院搶救,由於傷勢嚴重,宋先生經搶救無效於2014年2月7日死亡。




後家屬起訴烤肉店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院判決烤肉店給付死者家屬3萬元的道義賠償,駁回其它訴訟請求,家屬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66萬都包括什麼?

我很好奇這個數字如何計算的?按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應該是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真的能算這麼多,我想除去死者的父母外,死者至少有八九個孩子需要扶養!



現實生活中,我還真碰見過這樣的人,是倆人打架,被告人願意給受害人十萬元互不追究,然而受害人不願意啊,理由是“我捱打了,以後不工作了,你得養我媳婦兒,養我爹媽,養我孩子,大概需要三百萬吧!”作為被告人的朋友,我建議他進去呆一年吧!一個輕傷二級,一年就行了,能省三百萬啊!

當然,本著死者為大,我想烤肉店給予道義補償還是值得點讚的。就是擔心,雖然烤肉店沒有被判賠責任,但是隔三差五的死者家屬往烤肉店一躺,估計生意也得黃了。


秘語相傳


請問這家屬是猴子請來搞笑的嗎?



簡單說一下事情經過!

宋先生在一家烤肉店吃烤肉,下樓時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不甘,索要賠償!理由是烤肉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宋先生的死亡承擔責任,於是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266萬元損失!

這是搶劫吧!

實際上:烤肉店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了。只要保證經營場所內沒有安全隱患或者符合國家標準就行!而且宋先生出事,烤肉店的人員也幫忙了!

這樣看來,烤肉店確實很冤枉:我好好烤肉,遭誰惹誰了!



最後的結果大家都知道了,烤肉店主動賠償了3萬塊,真的,烤肉店沒有錯。

願意給三萬塊真的是大善人一個了!要我說呀!一分都不要給,不要慣著這些人!



對於這些人,別怪我說話難聽,他們都是來碰瓷的!自己摔倒還好意思要賠償。

那我在烤肉店喝水不小心噎著了,烤肉店該陪我多少呢?

您的夢醒醒了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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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磚家的後院


醉酒男子在烤肉店摔死,家屬要求1266萬賠償,能得到法律支持嗎?你怎麼看?

從法院審理的情況來看,一審、二審法院都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請求,認為烤肉店沒有責任,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重大過錯在於死者醉酒。

首先,我認為能夠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還是值得肯定的。像有的地方有的人,遇到類似事件之後,往往就會直接採取上訪或極端方式,信奉的是信訪不信法,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

其次,我覺得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公正的,沒有采取和稀泥的方式。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一切按照法律來判決。當然店家出於道義,給予死者3萬元補償,這個倒是可以考慮的。

最後,我認為死者家屬方面有些不夠地道,雖然有法律維權意識,但是提出的主張請求太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情理。

一者,死者是醉酒跌倒,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店家沒有什麼責任;二者,1266萬餘元的賠償要求也太誇張了,難道說還想靠著此事發個大財,還想以此訛詐人家烤肉店嗎?

維權是可以的,但要依法,依理,不能漫天要價。


碧翰烽


我們一旦出事就喜歡追究責任,動不動就漫天要價,我不知道你的1266萬是怎麼算出來的,不管幹什麼都喜歡找當事人,關鍵是他的飯店值1266萬嗎?你是無聊+扯淡。

孩子被限高杆撞死了,竟然問路政和交通負什麼責任,負全部責任又能如何,這是自己的責任,咎由自取,必須追究司機的責任,我們就喜歡查找責任,孩子沒有看好都是自己的責任。

你喝完酒從一樓下到地下室,自己沒有扶好和酒店沒有一點責任,這完全是自己的責任,酒店不承擔任何義務,酒店方拿出3萬是因為你家庭可憐,賠償你三萬,起訴費你花你22800元,你也敢做,假如1266萬成功了,你能拿到多少呢?


大海傳媒


最後的結果,三萬的人道主義補償,所謂的人道主義補償就是店家沒有錯,但是礙於各種原因,進而賠償的數額。

雖然沒有看見完全的判決書,但是看見判決裡很明確說明了,烤肉店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就是一些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應有基本的安全保障。

比如地拖乾淨不讓顧客摔倒,沒有危險的設置,有必要的提醒,當消費者發生意外時,給予相應的幫助。

很明顯烤肉店都做到了這些,那麼就不承擔責任。

被摔死,很明顯是酒喝太多了,和店家有什麼關係,又不是店家灌你酒?

至於很多人關心的數字,1266萬,不用我計算,大家也知道就這個摔死,這個數字就是個笑話。

且不說我國的賠償費用是有嚴格的計算方式的,唯一有動彈的比如精神損失費這些,也沒辦法漫天要價,法院不可能支持。

就說,你怎麼摔死的,喝酒喝多了,家屬怎麼心理沒數嗎?

我想也是心理有數,只是想著怎麼也要讓烤肉店出點血。

而且能夠要出4萬的人道主義補償,說明店家被鬧騰的惱火,也想早點結束這事。

在這裡,希望面對不合理的維權,一定要維護住自己的權利,態度夠強硬。不該你給的堅決不給。


廖彩琳律師


我首先不去亂議事故的責任劃分與對錯。也無法從法律層面去解釋這1266萬是否會支持賠償,但我可以肯定兩點就是,一,這家人能提出1266萬元的賠償金,一定是都喝醉了,要不就是一家人腦子都有問題。二,1266?仔細想來也挺有意思的,這不是要兒了了嗎?明擺著這家人早盼著這龜兒子早點玩玩了呢。

別忘了,中國除了有法理,還有個倫理呢。別要錢不要臉。怎樣?你們家人看完這個還敢要1266不?

另外給你全家提個醒,現在這社會騙人的律師不多,但也不少,千萬別讓他忽悠,他們恨不得人家給你賠1.266個億呢。想想他能拿多少吧?所以呢,你們最好還是現實點,理智點去了結此事為妥。不知大家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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