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墜江公交車司乘矛引發悲劇,多地曾發生方向盤搶奪事故,乘客搶奪方向盤違法嗎?

焉子樂


車已墜江,人已逝。

今天,重慶墜江公交車事件真相大白:不是天災,是人禍!

這個事件充分說明了人不作不死的道理。可是,你要作,又為何帶走一車的無辜的人!

事件已經發生,再去討論誰的責任還有意義嗎?

當然有。

討論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的行為性質,可以警示後來人(搶奪方向盤和毆打司機性質相同)。


對於一個正常的成年人來說,其應該知道毆打一個正在駕駛行駛中的公交車的駕駛員,會發生什麼樣的後果,後果就是車輛失控。

也就是說,這位乘客的行為,是其故意的,不能評定為過失。從法律上講,這是一種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行為犯。所謂的行為犯,是指其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其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構成本罪。


二、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的行為危害的對象

乘客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駕駛員,很容易造成車輛失控。

而車輛失控就會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

1、危及車上人的安全。

本起事件充分說明這一無腦行為的危害性。一車的乘客隨著公交車、隨著肇事者衝入江中,告別了這個世界,他們甚至都來不及反思一下,自己除了坐錯車,還做錯了什麼;

而這位毆打司機的乘客,僅僅因為做過了站,就怒氣勃發,要向公交車的司機去討個公道。不分場合、不分地點、不分方式的衝動、發作。想必在公交車衝出馬路的時候,她都來不及懺悔吧。

2、危及他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

失控的公交車,在馬路上橫衝直撞,恐怕會擋者披靡,人身的安全、財產的安全都會面臨威脅。

那位被撞的私家車女車主,不僅自己人身、財產受到了損失,還被人冤枉、謾罵。她就是不特定多數人中的一分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巨大。一旦發生,後果不堪設想。所以,我國《刑法》將本罪規定為行為犯,就是為了震懾此類犯罪,可就是有人以身試法。


三、公交車司機喪失冷靜

事件發生時,公交車不但沒有停下、沒有減速,卻是加速前衝。公交車司機沒有較好的履行自己的職責。

在視頻中,那位乘客打了司機,司機在車沒有停下的情況下,就反打了回去。

顯然,公交車司機忘記了自己保障乘客安全的責任。


總之,乘客和司機,有一方冷靜,悲劇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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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隨著重慶墜江大巴車被成功打撈上岸,事故原因也隨之真相大白,原來系乘客司機互相毆打導致車輛失控,最終發生車輛墜江的慘重悲劇。

據官方通報,該大巴車系重慶22路公交車,事發當時,乘客劉某(女、48歲)因為坐過車站便蠻橫無理地要求司機冉某趕快停車,當然遭到冉某拒絕。氣急敗壞的劉某便對司機破口大罵,罵得相當難聽。司機忍無可忍之下回罵幾句,惱羞成怒的劉某便用手機擊打司機,司機頓時火冒三丈出手反擊,於是雙方便互毆起來,最終車輛失控墜落江中。


類似本案中乘客毆打司機、甚至搶奪司機方向盤而釀成禍端的真實案件還有很多,9月28日 義烏一公交車上醉漢突然搶奪方向盤;9月21日武漢一公交車上男乘客突然搶奪方向盤;5月14日順義一公交車上女乘客瘋狂搶奪方向盤差點害死一車人……諸如此類的惡性案件不勝枚舉,光是今年報道出來的就有幾十起!

那麼,這行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呢?毫無疑問,如果毆打公交司機、甚至搶奪方向盤,極有可能讓公車失控,從而發生重大事故。一旦公車失控,不僅會危及車上乘客的生命安全,還會危及路上其他車輛的行車安全。顯然,這樣做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因此,乘客明知道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會危及公共安全,但他還是放任這一結果發生,其行為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該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將會被判處死刑!

當然,在重慶大巴車墜江事件中,罪魁禍首劉某已經死亡,不能再追究她的刑事責任。只是可憐其他乘客因此遭受無妄之災,和她一起命喪黃泉。


冰焰


忍受著內心的傷痛,把車內十幾秒視頻反反覆覆看了好多好多遍,我似乎改變了原來的一些看法。

今早初看視頻,我是這麼想的:

顯而易見,把這一車人送上黃泉路的,這個劉大媽絕對就是罪魁禍首!

但我原來認為司機只是被罵傻了,被氣瘋了,被打暈了,導致操作失誤。但在反反覆覆看過十幾遍視頻後,發現並不那麼簡單。

把最後幾秒的視頻分解一下:

第一步:潑婦持手機砸向司機面部,用力確實很猛,也有可能掃到了司機眼睛,有人說是司機當時看不到了,但我覺得不至於看不到。如果看不到,司機本能應該是踩剎車。

第二步:司機回手掄圓了胳膊,給了潑婦一記大擺拳,這記拳很重,潑婦應該給打倒了,視頻畫面裡沒看到潑婦。

第三步:正常來講,司機打完潑婦,應該扶正方向盤,但極其奇怪的是,司機此時居然向左猛打一圈方向盤,將車直接衝到對向車道,然後衝過護欄,一頭栽了下去!

更加奇怪的是,這個22路公交車,居然在2015年連續兩次被乘客搶奪方向盤時,都撞上了大樹,導致多名乘客受傷。



聯繫到前面這兩起車禍,我感覺這個司機在被罵了好幾站地,又捱了打以後,氣急敗壞,有可能故意開到對向車道,想撞到對向車或撞到路肩,造成車禍,從而能夠嫁禍於這個潑婦。

所以,他根本就沒踩剎車,可是車速太快,打方向過猛,沒有控制住車,直接衝到了江裡。

作為一種可能性,建議相關部門一定要徹底追查這個公交公司,看看這個車隊是不是有意思地向司機灌輸過這樣的思想。

如果是這樣,那這個公交公司罪大惡極!



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警示:有人打司機,其他乘客必須出手

今天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真相終於浮出水面,女乘客坐過站,毆打司機,然後司機乘客互毆,導致車輛失控墜入江中,一個小矛盾,一個女乘客的不理智,最終導致15個人遇難的大悲劇,這樣的一個真相真的讓人看了瞠目結舌。

作為一個從事公交行業的人,給大家普及一個常識,任何公交線路都沒有在橋上設置公交站點的,因為會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隱患,所以更不可能為了乘客下車在過橋過程中停車,如果你真坐過站了,可以好好和司機師傅說,看對方能不能行方便?如果不能就長個教訓,下次坐車看好下車位置,人生路總會有很多的彎路需要我們走。

其實,在全國範圍內坐過站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事件也出現過一些,作為公交司機師傅必須保證行車安全,第一時間保證停下車來,這應該是首選要做的。作為乘客也必須明確公交線路就是按照站點來上下人的,如果每個人都說自己坐過站,那麼我們的線路秩序就被打破,亂停亂靠也不文明。搶奪司機方向盤已經是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需要受到拘留處分的。

作為在車上的乘客,如果遇到其他乘客去搶奪司機方向盤的情況,必須和司機師傅一起制止,萬州公交墜江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女乘客在車上罵了五分鐘以上,竟然沒有一名乘客去勸阻,女乘客毆打駕駛員也沒有其他乘客制止,最終你的客氣導致了大家一塊喪命,如果下次遇到這種情況,必須第一時間制止,然後要求司機停車,所有乘客下車以保證安全。

萬州公交墜江事件,公交公司和乘客都需要好好的吸取教訓,應該儘快出臺相應的處置辦法,搶過方向盤這一行為也應該納入法律,必須嚴懲不貸,希望類似的事件以後不再發生。

希望萬州公交墜江事件的其他乘客能夠安息。

歡迎關注我,我是你們的老朋友王大哥!






公交詩人王大哥


此次重慶公交墜江事件,是乘客劉某的個人無理蠻橫行為直接造成的,因為她一人的過錯導致了這次共計15人遇難的後果,她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

據警方通報,10月28日10時許,重慶市萬州區一輛22路公交車行駛至長江二橋時,乘客劉某(女,48歲)因為坐過車站便蠻橫無理地要求司機冉某趕快停車,在遭到冉某拒絕後,氣急敗壞的劉某便對司機破口大罵,隨後還用手機擊打司機,司機忍無可忍與之互毆,最終車輛失控墜落江中。

在公共汽車上,司機肩負著一車人的生命安全責任,乘客如果無理取鬧可直接報警,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進行處罰,搶奪司機的方向盤更是囂張,對這種人應該嚴懲!





悅遊四方


重慶萬江這一事件,確實非常的難過,因為一名女乘客劉某毆打司機,導致司機還擊,最終車輛掉入江中。其實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兩人都是有責任的。

根據調查事實,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發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實施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劉某發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後,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後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並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十五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教訓極其慘痛。願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也曾經發生過司機搶奪方向盤事件。

在我國刑法中,攻擊公交司機根據案情將涉嫌三個罪名。如果公交車處於停止狀態,並未危及公共安全,則將涉嫌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而在行駛過程中,對司機進行暴力干擾,即使沒有發生實際損失,也很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受害方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使公交公司出於和其他乘客的合同義務先行賠償了各項損失,最終所有民事責任仍然可以追償到肇事者身上。肇事者死去可能會涉及到比較複雜的財產劃分問題。

可見,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不僅危險,而且會使自己身陷囹圄,承擔鉅額民事賠償,所以千萬不要一時衝動導致終身抱憾。


暖心人社


我是一名公交司機,曾經經歷過有坐過站的乘客要求我站外給他下車,我告訴他公交車只能在站臺下車,結果該乘客一拳揮來打中我右太陽穴,當時只覺得頭轟的一下,幸好是剛過路口車速不快,我停下車要求乘客幫我抓住那人,我拿起手機報警,誰知道滿車乘客一溜煙全下完了,我趕緊下車抓住那人,碰巧有巡邏的治安隊路過幫我抓住他。後來警察來了帶我去醫院檢查沒有什麼大問題,醫生建議我休息幾天。後來警察僅僅要求對方道歉而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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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肯定違法。何況出了嚴重事故,有惡果必有孽緣,罪魁禍首必是第一個挑事的人,所以劉大姐成了法律準繩上的螞蚱,只有死翹翹了。為什麼屢次的嚴重事故,總教育不了自以為是的一批人?為什麼總有人率性的挑戰法律難以容忍的底線?懲罰力度有待加強,同時國民素質也急需有待提高。“亡羊補牢”我們必須還要補,我們補的不是幾隻羊,我們補的是措施的加強和有力保障,保障我們的生命時刻處於安全措施當中,別再被幾個瘋子的瘋狂舉動,讓我們無辜的生命買單,這“單”實在可貴,我們實在承重不起!



用戶強934485230742


作為重慶公交墜江事件的始作俑者,乘客劉某雖已死亡但仍將遭到世人的無情唾罵。這個愚蠢的女人為了一己之私蠻橫霸道地毆打司機,最終釀成慘劇造成全車人的不幸殞命!實在是罪大惡極,罪無可恕!

實際上,像劉某這樣一言不合便動手毆打公交車司機甚至搶奪方向盤的案例並不罕見。這種行為從表面上看其侵害的對象僅僅是司機個人,但是這種侵害顯然已經嚴重影響到公交車的正常駕駛,畢竟司機作為公交車的掌舵者突然遭遇侵害極有可能會導致行駛中的車輛失控發生意外。因此,毆打公交車司機或是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其本質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像毆打司機或者搶奪方向盤這種行為只要沒有嚴重後果發生,那麼往往僅僅是認定為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而這只是一種治安範疇的違法行為。

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說來也巧,就在前兩天我的一位警察朋友剛剛和我聊起一件他所經辦的乘客搶奪方向盤的案子。事情發生在去年秋天,一位三十多歲的女乘客或許是為了省錢,上車後居然刷老年卡,司機發現異常後要求其投幣,這位女子居然恬不知恥地謾罵司機。司機正常履職自然不願無故被罵,於是乎與女子發生了口角,女子氣急敗壞最終打了司機一拳還搶奪其手中的方向盤。幸運的是司機及時靠邊停車繼而報警,最終這位女子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而被行政拘留五日。與一車人的安全比起來,這種處罰實在是太過於輕微!

當然了,如果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了交通事故出現了人員傷亡,那麼乘客的行為就屬於刑事範疇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典型的莫過於此次的墜江事故中乘客劉某。觸犯該罪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需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過,由於劉某本人目前已經死亡,所以司法機關已經無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這一點多少有些遺憾。畢竟,就這樣死了於她而言實在是太過於輕鬆!



通城丹妹


當然算違法了!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經常會看到乘客因過站指責司機、甚至襲擊司機的事件,已經不少見,我們都習以為常。但是我們通常見到的乘客並沒有向這個女人一樣彪悍、蠻不講理,甚至主動襲擊司機!最主要的是因為車輛行駛在大橋之上,這個女人也被人稱之為“巨嬰”,不但要求家人包容她的所有,甚至出門在外想著別人也必須包容她、袒護她!

而且在車上,估計大家都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想法,據說該女子和司機整整爭吵了5分鐘之久,但是沒有看到別的乘客的制止或是勸說。可是往往沒有想到,十五個鮮活的生命卻因一場爭吵瞬間消逝。而車上的那13位乘客,也沒有意識到看似平常的吵架卻有這麼大的“殺傷力”和“致命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重大事故的,會直接按影響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的。

如果在乘車的過程中,發現有類似乘客和司機爭吵、爭執或者搶奪方向盤的事情,我們要群起而制止,最起碼等車輛駛向安全的地方之後,再讓他們理論或者交給警察處理。最大可能的避免悲劇的發生。

對於萬州墜江公交車事故,只願“逝者安息、生者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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