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7成女性認爲自己有房更靠譜!新婚姻法關於房產規定你知道嗎?

數據顯示,超七成女性認為有必要擁有自己的獨立住房。相比於找個有房的老公,自己有房更靠譜。但是別灰心,報告也指出,男性更不介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的名字,而女性則是家庭買房中主要的意見領袖。

相比於婚姻法,房子能夠給女性帶來更多的安全感。小編基於法律的角度給大家解讀一下,新婚姻法中關於房產的規定。

超7成女性認為自己有房更靠譜!新婚姻法關於房產規定你知道嗎?

新婚姻法你需要知道的四大點

1、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一方要贈與房產給另一方,是去需要辦理公證。

2、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父母買的房從共同財產變為個人財產。

3、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4、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行了。

來源 | 騰訊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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