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有遺囑,孫子女卻不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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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有遗嘱,孙子女却不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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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老人大多疼愛孫子女,往往將自己的房產等財產立遺囑由孫子女繼承,但是這種拿著遺囑的當事人(孫子女)99%都想當然的認為,祖父母的財產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們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繼承權利,則視為放棄繼承。且看小案例:

「微普法」有遗嘱,孙子女却不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咋回事?

小案例:有遺囑,房產股票難繼承

小張的祖父老張非常疼愛小張,早在幾年前就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存款、股票歸孫子小張繼承。

不過,在老張去世後,小張遲遲沒有辦理繼承手續。老張去世半年後,其兩個女兒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財產。並將小張及小張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房產、股票及銀行存款等。

最終,法院判決老張名下的財產由老張的兩個女兒及小張的父親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財產。

問題所在:

1、小張拿的遺囑準確的說應是屬於遺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只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一種遺贈。

因此,老張通過遺囑將房屋等財產留給小張不屬於遺囑繼承,而是屬於遺贈。

2、小張不知道行使權利有2個月的法定期限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同時,最高院關於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因此,本案中小張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繼承權利,被法律視為放棄了繼承權。

切記及時行使相關權利!!!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案件審判意見(2014年11月)

二、祖父母立“公證遺囑”將財產給孫子女,其性質為遺囑繼承還是遺囑贈與?

傾向意見認為,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順序直接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關於法定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的明確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並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其繼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遺產的方式是代位繼承或轉繼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留給孫子女、外孫子女,其性質仍屬於遺贈,而不是遺囑。同時,根據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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