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應以法治手段終結律所內部「宮斗」

近日,一份律師事務所發出的“平亂公告”流傳於互聯網,“叛亂”、“內亂”等國產古裝電視劇裡經常聽到的詞彙,突然出自信奉“法律至上”的律師之手,令輿論譁然。

媒體報道顯示,出現“內亂”的廣東深鵬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位於深圳寶安區的百人大所,有9名合夥人,但出現內部矛盾,9人分裂成了5:4的兩派,雙方互有攻防:一方稱另一方搶奪公章、另一方指責對方私刻公章、一方對其中一名合夥人以律所名義作出《開除決定》,另一方四個人則開合夥人會議作出《除名決議》……

你來我往,文告亂飛。其間,還夾雜著“黃王集團”、“不為人恥”、“平定內亂工作領導小組”等表述,讓圍觀者生出今夕何夕之感。

廣東深鵬律師事務所顯然是一家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按照《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該所成立時,必須制定《律師事務所章程》、《合夥協議》,且《合夥協議》需載明“合夥人入夥、退夥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合夥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夥協議承擔的責任”。

也就是說,當合夥人之間發生爭議後,雙方均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維權,此外,也可以商請行業組織律師協會進行調處,或由行業主管部門司法局進行行政調解。如果上述方式均無效,雙方也可以訴諸於法律,依據《合夥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分裂為兩派的9名律所合夥人,無疑都是資深律師,平時,他們接待客戶、進行法律諮詢時,尤其是教導客戶如何面對公司僵局時,想必也是法不離口,在處理公司股東權益糾紛時,想必也為客戶制定了無數訴訟方案,但是,當自己面臨合夥人糾紛時,第一時間想到的並不是依據《合夥協議》解決糾紛,而是使用了諸如爭奪律所公章控制權、開除異己分子、成立平亂小組、發佈譴責同事“十大罪狀”的文告等等封建時代宮廷鬥爭的方式,令人既覺得好笑,又心生悲涼。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是美國法學家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中的名言,深陷爭鬥旋渦的各位律師合夥人都經歷過法學院的課堂,想必對此也已耳熟能詳,只是,在“內亂”與“平亂”的激烈鬥爭中,是否已將法律信念拋之腦後?

“用神聖的法律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據說,這是該律師事務所在官網上高掛的口號,顯然,神聖的法律是因信仰而被奉行,合法權益也是因法律被奉行才得以保障,如果律師自身對於法律沒有信仰,如何能夠取信於當事人?又如何取信於天下人?

“宮鬥”固有一時之暢快,但今日奪人公章者,難免他日被人所奪,你來我往之間,不過是歷史的原地打轉。律師作為法律人,除了依法執業,還肩負著在法治之路上披荊斬棘、行為世範的責任;依照《合夥協議》協商、調解或者訴訟來解決糾紛,固然程序煩瑣,但唯此法治方式的解決,方可讓法律從業者及吾國吾民,走出歷史三峽,不重蹈“宮鬥”故事。

(作者劉長,前資深記者,現為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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