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領域占全球投資仲裁的1

油气领域占全球投资仲裁的1/3,这么多,怎么办?

楊衛東

隨著“一帶一路”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國門,在此過程中,海外能源投資往往伴隨著企業對外投資的種種法律風險。

如何應對風險?要善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這把“尚方寶劍”。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依據1965年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簡稱《ICSID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設立。截至2018年7月27日,華盛頓公約共有154個締約國,俄羅斯、泰國、埃塞俄比亞等8國簽署尚未批准,192個聯合國會員國絕大部分均為華盛頓公約的締約國,幾乎囊括全球主要文化傳統和法系。

油气领域占全球投资仲裁的1/3,这么多,怎么办?

根據ICSID最新統計,截至2017年12月31日,ICSID登記的案件數量達650件,其中,ICSID仲裁案件587件,佔全部案件數量的89.7%。涉及的東道國(幾乎均作為被申請人)主要集中的東歐和中亞、南美、撒哈拉以南非洲、中東和北非等地區。

爭議在哪裡?

從ICSID的統計數據來看,石油、天然氣和採掘業領域的投資仲裁案件佔全部案件的24%,如果將採礦工程投資納入,油氣領域的投資仲裁案件數量更多,幾乎佔全部案件的1/3。

從已公開的英文裁決看,國際石油投資法律爭議集中在以下幾類領域:(1)天然氣輸送;(2)石油勘探、生產和發電;(3)石油開發和出口貿易;(4)油氣管道投資建設。

國際石油投資法律爭議產生的原因:其一,東道國政府幹涉匯率,違反許可證中的調價條款。

其二,東道國政府徵稅、限制石油產品出口、固定服務價格。

其三,東道國政府頒佈法律強制轉讓投資者持有的股權。

由此可見,大多數國際油氣投資爭議主要源於東道國政府國內立法政策在投資有效期內發生了不利於投資者的變動,嚴重損害了投資者權益,這種行為通常被仲裁庭認定為東道國違反了BIT等國際投資條約常見的投資待遇條款(如公平公正待遇、永久保護和充分保障、非歧視等)、國有化或徵收條款等,從而被裁決承擔鉅額的賠償責任。

應對策略

石油是一種極其重要的戰略能源資源,且與國家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等經濟主權密切相關。當東道國政府的管制導致海外投資者權益損失時,如何防範和合理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應當引起海外投資者的高度重視。

策略一:對東道國法律政策環境進行深入細緻的盡職調查,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要求東道國穩定影響投資安全和收益的法律和政策。

東道國法律和政策對海外投資者的不利變更是導致雙方間爭議的主要原因,這就要求海外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之間要對東道國政府的法律及政策進行深入細緻的盡職調查,對投資收益及其他投資目的的測算以及投資強度和節奏不能僅僅建立在投資決策當時的法律政策基礎之上;

同時,在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特許權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中設置穩定條款或經濟平衡或調整條款,約束東道國法律政策變動的恣意行為。

策略二:購買政治風險保險,轉嫁海外投資風險損失。顯性或隱性的國有化或徵收、戰爭或內亂、禁止匯兌、政府違約是較為常見的政治風險,向本國、第三國或國際政治風險承保機構購買政治風險保險是較為可行的選擇,一旦東道國發生保險事故,可從承保機構先行理賠,由承保機構代向東道國政府求償,從而將風險損失轉至承保機構。

策略三:選擇合適的投資爭端解決途徑,尋求投資爭議的公正合理解決。根據華盛頓公約成立的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機制在仲裁規則、法律適用、裁決執行等方面的去當地化特徵,使其成為含有投資規則的國際條約普遍規定的投資爭議解決方式。

且從ICSID仲裁實踐來看,認定東道國國內法律政策變化構成違反國際條約義務,裁決投資者勝訴的案件為數不少,因此,無論從制度設計還是實踐來看,ICSID仲裁可作為海外投資者首選的爭端解決方式。

策略四:拋棄“息訟”心理和文化,積極有效應對投資爭議。以和為貴的“息訴”文化和“畏訴”心理對我國海外投資者同樣有著深刻影響,當東道國政府是對方當事人時尤其如此,這也是我國對外投資規模大,但我國海外投資者主動啟動爭議解決程序極少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ICSID仲裁案件受理數量急劇增加,但同時也應該看到,國際投資爭議案件涉及的實體法律問題極其廣泛複雜,企業、律師、政府、高校科研機構等協力培育和打造國際投資條約仲裁案件的專業共同體勢在必行,方能在克服“息訴”、“畏訴”心理之後做到有效應對。

本文原標題為《解決國際投資爭端 善用這把“尚方寶劍”》,刊登於《石油商報》第35期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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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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