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宅首次供暖取暖費該誰交?

這兩天,陸續有一些新建小區業主給本報“供暖熱線”來電反映各類“暖問題”。“我們小區今年交房,去年簽訂的正式合同,按規定,首次供熱的取暖費不是應該開發商繳納嗎?”“我們小區去年為首次供暖,家中有20多天暖氣不熱,不知能否申請退費”……針對這些小區業主面臨的棘手問題,本報記者多方聯繫,給予權威解答。

新住宅首次供暖取暖費該誰交?

鉑宮時代:新建住宅首次供暖取暖費該誰交

這兩天,不斷有長安區鉑宮時代小區業主來電諮詢:新建小區首次採暖費到底該誰交,是業主還是開發商?“我們與開發商是2017年簽訂的購房合同,按照有關規定,自2016年10月以後的新建樓盤,首次供暖採暖費不是都應該由開發商繳納嗎?”

王明(化名)是鉑宮時代小區業主,據他介紹,今年6月,他接到了小區的交房通知。“第一批交房的有6棟高層樓,交房時,我們就知道小區為地暖,且第一年就能供暖。”前兩天,他下班回家,看到樓宇裡張貼著一張《關於今冬收取採暖費的通知》,說是為方便業主交費,與銀行合作開通網上交費渠道等。同時還註明了取暖費的交費時間、交費方式、收費標準以及熱費發票開具等,其中有一條為“本小區為首次供熱,需全額繳納采暖費,次年可申請空置房。”落款是“河北築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住宅首次供暖取暖費該誰交?

這則通知很快被一些業主發到小區業主群裡。王明說,當時有小區業主留言:按照新規,新建住宅首次採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向供熱公司繳納。開發建設單位可計入房價,並在房產買賣合同中予以註明。開發建設單位、供熱公司(物業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戶另行收取。這位業主的留言立即引起了一些業主的關注。

不過,物業隨即在業主群裡做出解釋:“大家看下自己的首次購房協議日期,應該都是在2016年10月11日以前,合同中並未註明已收取第一年取暖費。文件中提到的由開發商支付第一年取暖費的,是把這費用包含在房價中的,咱們並沒有把取暖費包含在房價中,也沒有在合同中註明,所以第一年的取暖費由業主承擔。”昨日,王明將物業在業主群裡的解釋截屏後發了過來。


新住宅首次供暖取暖費該誰交?

那麼,該小區首次購房協議日期是何時?另一位業主張林(化名)說,他們是2013年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協議,“當時,該樓盤應該是證照不全,協議上承諾說2015年交房,可遲遲沒有交。後來,我們和開發商又於2017年重新簽訂了一份正式的購房合同。直到今年6月,我們才領到的新房鑰匙。”因此,有業主認為,應該以雙方簽訂的正式購房合同日期為準。那麼, 正式購房合同中有沒有關於取暖費的約定?王明說,沒有。

當天,記者就此事首先聯繫到了小區物業,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新建住宅首次採暖期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採暖期有兩個條件,一是開發建設單位可計入房價,要在房產買賣合同中予以註明;二是要在2016年10月11日之後購房的,該小區的情況不符合這倆條件。

隨後,記者從市發改委獲悉,石市發改委和石市住建局曾聯合下發石發改價格〔2016〕979號《關於規範居民供熱採暖費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鑑於新建住宅首次供熱實行整體供熱,其首次採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向供熱公司繳納。開發建設單位可計入房價,並在房產買賣合同中予以註明。開發建設單位、供熱公司(物業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戶另行收取。此前已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按原渠道繳納首次供暖費。新建住宅小區首次整體供熱的確認,由區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負責。”並且明文規定,“本文自發文之日(2016年10月1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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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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