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周立波在美國勝訴:縱容犯罪,還是追求更高正義

經濟觀察報︱周立波在美國勝訴:縱容犯罪,還是追求更高正義

專注中國法治進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

救人危難、辯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以法律為武器,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向公權機關抗爭,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人的職責!

周筱贇按:

美國時間上週一,周立波涉毒持槍案在美國第11次開庭,周立波被判無罪。媒體的報道披露了比此前更多的案件詳情。在此前的報道中,周立波的律師發現警方在未經周立波同意情況下搜車,程序違法,因此從車內包中搜出的槍/支和毒/品,不能作為定罪證據。而最新報道指出,警方在車內包中搜出槍/支和毒/品上均未鑑定出周立波的指紋和DNA殘留。如果槍和毒品真是周立波的,這是難以得到合理解釋的,無法排除被栽贓的合理懷疑。

經濟觀察報︱周立波在美國勝訴:縱容犯罪,還是追求更高正義

因此,筆者對原文做了補充,發表於今日出版的《經濟觀察報》——

周立波能勝訴在美國,是程序方面與實體方面相結合的結果。程序方面是警方的違法搜查,導致收集的證據無效;實體方面體現在毒/品和槍/支上都沒有檢驗出周立波的指紋、DNA,這自然使陪審團產生了無罪的自由心證。

經濟觀察報︱周立波在美國勝訴:縱容犯罪,還是追求更高正義

對於實體方面的問題,即證據鏈不完整不充分,無法證實當事人實施犯罪,這點大多數人能夠理解,但對於程序違法導致定罪證據被排除,很多人可能還無法理解,甚至認為是縱容犯罪。因此,筆者認為,本案最大的啟示意義在於,對公權力濫用的警惕,必須用程序正義來制衡。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

有人說美國這套制度,不過是有錢人能請得起大律師逃避法律制裁。但問題是,如果任由公權力濫用,再有錢的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都是弱者。袁寶璟夠有錢吧,三兄弟全部死刑。

周立波在宣判無罪後接受採訪稱,律師費並不昂貴,他認為非常合理,他表示第2輪第3輪的律師費,任何工薪階層都可以負擔。

有一位網名“梁祺龍”的網友留言說的非常好:

“每一次警方的失敗只會讓檢察院和警察的辦案更加合規和科學,辛普森雖然逃脫了絞刑架但是後半生也是不得志的,欠債吸毒不能風光了。美國警察不是SB,這次失手只會讓他們下次的執法更加無懈可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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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

公權力濫用的危害性,遠甚於放縱個別犯罪的危害性。個人在面對公權力時,永遠是弱勢的一方。只有嚴格限制公權力,才能保障每個普通人都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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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報︱周立波在美國勝訴:縱容犯罪,還是追求更高正義

持續16個月的周立波涉毒持槍案,終於迎來終審判決。6月4日,美國紐約州長島拿騷縣地區法院對該案第11次開庭,最終判決結果是:周立波承認開車使用手機,以交通違章被處罰金150美元,加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238美元。檢方對周立波的非法持槍、持毒等4項罪名撤訴,周立波被判無罪。周立波表示對結果滿意,不會提起上訴。

律師的專業性讓周立波成功勝訴

本案的起因,是2017年1月19日凌晨,紐約警察在巡視中發現一輛汽車“蛇形行駛”及司機開車時打手機,隨即截停,從車中搜出一把子彈上膛的手槍及兩袋可卡因。如果罪名成立,周立波將面臨3年半至15年的監禁。

經濟觀察報︱周立波在美國勝訴:縱容犯罪,還是追求更高正義

周立波聘請的前兩任律師,第一位認為可能重判,第二位建議認罪協商,以輕罪認罰。但周立波拒絕認罪,改聘了一位在紐約州從事刑事犯罪辯護50年的頂級律師史蒂芬·斯卡林。律師的專業性此時就顯示出作用,斯卡林律師先是在第3次庭審中抓住警方執法存在程序違法,成功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導致檢方的證據無效;又在第8次庭審中指出實體方面的問題:毒品和槍支上都未檢驗出周立波的指紋或DNA殘留,無法排除被栽贓的可能性。這自然使陪審團產生了無罪的自由心證。

周立波在宣判無罪後接受採訪稱,律師費並不昂貴,他認為非常合理,他表示第2輪第3輪的律師費,任何工薪階層都可以負擔。

周立波能夠勝訴在美國,正是程序與實體相結合的結果。筆者認為,本案的啟示意義在於,對公權力濫用的警惕,必須用程序正義來制衡。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如沒有明顯犯罪行為,警察未經當事人許可或獲得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車的。僅因開車時打手機這一行為,可以攔車,但不足以構成搜車的理由。雖然警方稱當時不懂英語的周立波在同乘者唐爽翻譯下點頭同意,但卻無法提供其同意搜車的證據,甚至說“警察局沒有同意書這一類的東西”。搜查程序違法,從車中搜出的槍支和毒品就不能作為定罪證據。

刑事案件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由於刑事案件的判決涉及人身自由,其定案證據的標準遠較民事案件更為嚴格。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通常只需要達到高度蓋然性,即雖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能得出待證事實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結論。而刑事案件的定案證據,則應當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達到結論惟一和排他的程度,即對事實沒有其他解釋的餘地。

在周立波案中,檢方的證據遠沒有達到唯一性的程度。比如,檢方並未指控同車副駕駛唐爽,考慮到警方稱周立波同意搜查是經其翻譯,最大可能是成為檢方的“汙點證人”。但庭審卻未傳喚唐爽作證,兩名當事警察只傳喚其中一人出庭,大大削弱了檢方證詞的證明力。

周立波案不由讓人想起1994年震驚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也是由於同樣的原因,辛普森案關鍵證據被排除,導致陪審團裁決辛普森無罪——警方沒有獲得搜查證,就進入辛普森私人住宅搜查,獲得了帶血的襪子、手套等物證。而警方蒐集的辛普森血樣被放在沒有封閉的玻璃瓶中達3個小時,其中1.55毫升血樣去向不明,被律師質疑存在DNA汙染或偽造的可能性。

上述兩案,一定程序上反映了美國警方辦案程序的混亂。正所謂“魔鬼存在於細節中”,律師抓住核心細節導致了整個案件的逆轉。這對於中國律師,同樣也是適用的。

程序正義不是放縱犯罪,而是遏制公權濫用

必須指出的是,非法證據並非一定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只是在取得證據的手段上違背了程序正義的要求。如果完全排除,確實不利於懲罰犯罪,但如果作為定罪證據,則是對辦案人員違法行為的認可。

此時,立法者就面臨選擇:到底是犧牲一部分實體正義,維護程序正義?還是犧牲一部分程序正義,容忍一定程度的公權力擴張對個人的侵害?如果是後者,通常做法是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在證據不符合法定程序時,只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時,如果辦案機關不能補正或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才予以排除。

但是,美國立法者選擇了前者。不僅排除所有非法程序直接收集的證據,連以非法證據為線索依法收集到的派生證據,也一概排除(有三種例外)。證據法學將前者比喻為“毒樹”,把後者比喻為“毒樹之果”。

排除毒樹之果規則,最早由法蘭克福特大法官於1939年提出,在1960年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立。比如,通過刑訊逼供獲得毒犯供認販毒的口供,是毒樹;以該口供為線索,在藏毒地點查獲的毒品,就是毒樹之果。幾乎所有國家均承認毒樹有毒,將其排除在合法證據之外(認定標準有異,如將非法證據定為允許補正的瑕疵證據),但對於毒樹之果是否有毒,各國看法不一。即便同屬於英美法系的英國,不排除毒樹之果但限制使用。而美國則採取完全排除毒樹之果的模式。

如果僅因為獲取口供程序違法,根據口供線索獲取的物證都無法成為定罪證據,更會讓很多人無法接受。如此豈不是太容易被鑽空子了?美國立法者為什麼會選擇這樣的證據制度?美國的立法者真的這麼愚蠢嗎?

表面看起來,美國的證據制度太容易縱容犯罪了。只要辦案機關有任何程序上的瑕疵,獲取的證據就會被排除,極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其實,美國的立法者並不愚蠢,他們是以犧牲個別個案正義為代價,追求更高層級的正義。

在美國立法者看來,公權力濫用的危害性,遠甚於放縱個別犯罪的危害性。所以,寧可放過個別犯罪者,也不能破壞整體的價值。他們認為,採信毒樹之果必然導致權力腐敗。個人面對公權力,永遠是弱勢的一方。只有嚴格限制公權力,才能保障每個普通人都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長遠來看,保障普通人不被公權力濫用侵害的正義,遠大於犧牲個案正義的損失。這種“寧縱勿枉”的選擇,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冤枉一個好人,比放縱一個壞人的危害更大。

美國俄亥俄州前檢察總長吉姆·佩特羅《冤案何以發生:導致冤假錯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書中,曾引述一位當事人的感受:“遭受冤錯案件的感覺等同於活埋。”可見冤錯案件對當事人與社會的傷害之大!

可能有人會問,難道打擊犯罪和保障權利不能兼得嗎?魚和熊掌兼得是一種過於完美的理想狀態,在很多情況下,往往是無法實現的,只能在動態平衡之下作出取捨,否則就會陷入庸俗的二元論。對於兩者的價值判斷,決定了側重點偏向哪一邊。這和各個國家的文化傳統、社會心理、道德意識等有關。對於公權力的警惕,讓美國立法者制定證據規則時偏向了保障權利這一邊。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如果有人願意選擇“寧可錯殺一千,絕不放過一個”的司法制度,那麼他必須做好自己隨時可能成為趙作海、聶樹斌、呼格吉勒圖、張氏叔侄的思想準備。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周筱贇:廣強律師事務所網絡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法律人周筱贇

專注中國法治進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

救人危難、辯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以法律為武器,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向公權機關抗爭,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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