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能,巧婦也難爲無米之炊

如果說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那麼法院的執行工作則是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兌現權利人權益的最後一道關卡。正是因為執行工作事關法律權威的樹立和權利人權益的變現,解決當前執行工作中的重重困頓,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

在民商事活動中,當矛盾糾紛產生或權益受到損害時,作為當事人的你首先可能會採用協商、調解的方式處理,但當這些方式也解決不了的情況下,你就會採用訴訟的方式來維權。對訴訟程序不太瞭解的你,這時會上網查詢或諮詢律師,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然後寫訴狀、到法院起訴、提交相關證據…….終於拿到了判決書並勝訴了。但如果對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並上訴,還得進行二審審理,將訴訟程序又再走一遍……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這時你總算鬆了一口氣,並認為看到了勝利的曙光。於是你信心滿滿的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並迫不及待的守候著執行佳音。此刻你或許正期待著拿到執行款項以緩解你經濟上的壓力;或許你正期盼著通過執行活動來修補你已經被侵害的權益,還你以公道。

然而在執行工作中,有一種尷尬和無奈叫“執行不能”。現實中人們往往將執行不能等同於執行難,二者實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種不同的情形。執行難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後,被執行人在有全部財產和部分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轉移或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致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找財產困難,或者難以找到財產,或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單位及其他義務人不配合不協助,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情況。而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財產已被全部抵押且無剩餘價值,經人民法院窮盡法律手段後仍然不能執行的情況。 如果說“執行難”是通過執行幹警們的努力就可以克服和解決的問題,那麼“執行不能”則是任憑執行幹警們如何勤勤懇懇、兢兢業業也無法克服的問題。因為再巧的媳婦也難為無米之炊!

在執行工作中,每當接到一件案件,作為執行幹警最大的願望就是希望能夠儘快地將執行款項執行到位,如期完成執行任務,以此來捍衛法律的權威,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維繫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秩序。如果當事人申請的執行案件屬於“執行不能”的情況,經過一番波折才贏得勝訴的當事人,也許會感到十分地憤恨、疑惑,也會有些許的無可奈何。對於當事人此刻的心情,法院幹警能體會和理解。當事人可以指責和懷疑執行幹警的工作能力,但也要相信作為一名執行法官,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念和決心從未改變過。在執行的工作中,他們一直在路上,一直在努力……。此時,作為當事人也應對法院的執行工作多一份體諒和理解,執行中的困頓在很大程度上是屬於在民商事活動中作為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和訴訟風險,這需要當事人理智看待。當然,對於此類案件即使是因為“執行不能”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人民法院也會一直關注,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會依職權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如果當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在執行的道路上,人民法院的執行幹警一直和當事人同行,一直在堅持、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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