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兩個條件,債權人可直接對老賴提起刑事訴訟!

今天小編要跟大家介紹的是怎麼才能通過公訴或者自訴的方式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讓老賴吃牢飯!

如果老賴有財產但是拒絕執行的,可以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要具備如下的條件:-----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需同時具備這4個條件:

(一)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要使老賴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就是,債權人已經拿到了法院要求老賴履行還款義務的生效裁判。

(二)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然無果

如果債權人勝訴後,老賴仍不還款,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後。經過強制執行以及執法人員的勸說,老賴終於如數還款,這時候老賴就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經過強制執行並且執法人員勸說後,老賴仍不履行,這時候才可以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要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定罪處罰。

(三)有能力還錢而拒不還錢 

首先老賴必須具有拒絕履行裁判文書上確定的還錢義務的行為。其次老賴必須本身是有能力還債的。如果老賴在法院的判決生效後,為了逃避,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四)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

根據對刑法的解釋下列情形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五)的情形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除了公訴的方式可以追究老賴的行使責任之外,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自訴的方式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親手將老賴送進監牢。


符合兩個條件,債權人可直接對老賴提起刑事訴訟!


所以,接下來,小編想跟大家介紹的是,當事人可直接對“老賴”提起刑事訴訟需要滿足的條件。

首先,我們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2015年,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那要通過自訴方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要滿足什麼條件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往對於拒執犯罪,要追究刑責,必須要通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後提起公訴,才能進入法院審理,整個程序複雜漫長。而且,很多時候,很多案件未必能達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所要求的立案條件。

其實是給申請執行人多提供了一個挽回損失的途徑。未來,如果“老賴”死賴著不還,只要符合“拒執罪”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當事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訴,追究“老賴”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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