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有關《實施細則》如被列入欠薪“黑名單”將受到聯合懲戒

蘭州晚報訊為規範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用人單位的懲戒,維護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省人社廳近日印發《甘肅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對用人單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情形以及公佈方式等方面予以明確。

《實施細則》明確,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一是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具體為:行為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八千元(含)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含)以上的;二是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實施細則》指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蘭州晚報全媒體記者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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