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實務」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產的房產稅如何交?

【納稅實務】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產的房產稅如何交?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自有房產按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對於同一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情況下,房產稅如何繳納,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的明確規定。在實務中,一些省市對此作出過規定或答覆

安徽稅務12366(2017年答覆):

自用部分按房產原值*(自用面積/總面積)來作為計稅房產原值。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房產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具體情況請諮詢主管地稅機關。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支持!

廈門稅務部門:

自用及出租部分的房產應分別登記稅源,其中房產價值應分別按自用及出租部分房產的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填寫。

山東稅務部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房產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地稅三字[1998] 9號):同一房產,部分用於出租的,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自用部分以自用房產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乘以按規定比例扣除後的房產餘值計算繳納。

重慶稅務部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9]120號):納稅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應分別計算繳納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產稅。自用部分的房產原值,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自用部分的房產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築面積/(自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出租部分的建築面積)×房產原值

海南稅務部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1999]52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企業的綜合樓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應按企業的帳面記載分別計算徵收;企業帳面分不清的,由企業申報,經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審查核實,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積比例,計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計稅;對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計稅,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他收入,如商業櫃檯租金收入,市場管理費收入等,在計徵房產稅時,可給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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